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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失范,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配置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是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在法治化的目标和原则下进行考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原始配置和不同种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具体配置都凸显了一些现实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规范和改进,以完善法律的内容和规范制度的建构。保障该权力合法、适当的运行和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