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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采取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这会导致被害人的保护不周全等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如违约金、利息、罚息等;被害人对被告人退赔或退赃的意愿无法获知等等。刑民交叉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体现在诉讼程序上;体现在诉讼制度中。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容易互相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管辖权。因此,诉讼制度、管辖制度要不要改革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