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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您好!我在《国际市场》杂志第11期读到了你给我的回信,非常高兴,从您的回信中,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在此深表感谢。今天,我仍然以一个读者的身份,向你请教另外一个问题。
我的一个老同学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有三位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董事长由我的同学担任,副董事长以及另一位董事,由另外两位股东担任。
我同学是一个十分讲义气的人,今年上半年,他的一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向建设银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银行原则上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提供有效的第三方担保,否则手续上过不去。出于对朋友的帮忙,董事长在没有来得及与其他两位副董事长协商的情况下,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为他的朋友提供了担保,银行发放了贷款。但是,在过了还款期后的一个星期内,由于那位老朋友没有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担保方也承担还款责任。
现在,法院的传票已经发来,另外两位董事却不同意应诉,理由是:要应诉应当由董事长去应诉,同时,要求董事长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三位合作伙伴发生了冲突。目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赵友爱
2007年11月10日
赵友爱读者:
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不但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前,而且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后都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结果却有多种多样。为此,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讨论,无论对于广大读者,还是对于老板们,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你的信中,可以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这家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他本人行为?其二,法院的案件是否要应诉?谁应诉比较好?其三,如果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现在,我逐一进行解答。第一,这家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他本人行为?我们知道,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行为,这是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他的行为对银行来说就是公司行为,而该行为不需要公司盖章,只要有董事长的本人签名就可以了;如果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其行为可能就是他本人行为了。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那么,对于银行来说,这也是公司行为。这是新《公司法》与原来的《公司法》的区别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还是他个人的?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分析,董事长的行为法律意义由公司章程决定。而以前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不用公司的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法院的案件是否要进行应诉,由谁应诉比较好?这个问题对于一般读者来说,都会提出。理由是案件可能会彻底败诉,所以能不应诉就尽量不应诉了。可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以我的观点,不应诉是不聪明的做法,理由很简单,因为起诉或是应诉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不应诉就等于放弃权利,况且,法院审理过程还会发生许多种情况,如借款合同是否一定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一定问题,案件本身是否有可能进行调解等。所以,不应诉是不理智的做法。应当去积极应诉。
第三,如果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根据经验,如果该案法院最终判决下来,肯定是由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在借款人无能力归还借款的前提下,由投资咨询公司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行为,那么,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董事长的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那么,公司内部就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也是董事长本人的问题。属于前一种情况,投资咨询公司在对银行还款后,公司内部应当进行清算,应当由董事长一个人承担的责任,则应当由董事长个人承担,其他两位董事不承担责任。如果三位合作伙伴就此意见不一,可以通过法律手续处理;如果因该案而直接影响到三人之间的合作,那就得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至于他们公司的章程是如何规定的,这要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曾建国
2007年11月16日
您好!我在《国际市场》杂志第11期读到了你给我的回信,非常高兴,从您的回信中,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在此深表感谢。今天,我仍然以一个读者的身份,向你请教另外一个问题。
我的一个老同学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有三位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董事长由我的同学担任,副董事长以及另一位董事,由另外两位股东担任。
我同学是一个十分讲义气的人,今年上半年,他的一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向建设银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银行原则上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提供有效的第三方担保,否则手续上过不去。出于对朋友的帮忙,董事长在没有来得及与其他两位副董事长协商的情况下,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为他的朋友提供了担保,银行发放了贷款。但是,在过了还款期后的一个星期内,由于那位老朋友没有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担保方也承担还款责任。
现在,法院的传票已经发来,另外两位董事却不同意应诉,理由是:要应诉应当由董事长去应诉,同时,要求董事长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三位合作伙伴发生了冲突。目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赵友爱
2007年11月10日
赵友爱读者:
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不但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前,而且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后都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结果却有多种多样。为此,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讨论,无论对于广大读者,还是对于老板们,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你的信中,可以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这家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他本人行为?其二,法院的案件是否要应诉?谁应诉比较好?其三,如果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现在,我逐一进行解答。第一,这家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他本人行为?我们知道,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行为,这是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他的行为对银行来说就是公司行为,而该行为不需要公司盖章,只要有董事长的本人签名就可以了;如果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其行为可能就是他本人行为了。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那么,对于银行来说,这也是公司行为。这是新《公司法》与原来的《公司法》的区别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还是他个人的?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分析,董事长的行为法律意义由公司章程决定。而以前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不用公司的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法院的案件是否要进行应诉,由谁应诉比较好?这个问题对于一般读者来说,都会提出。理由是案件可能会彻底败诉,所以能不应诉就尽量不应诉了。可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以我的观点,不应诉是不聪明的做法,理由很简单,因为起诉或是应诉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不应诉就等于放弃权利,况且,法院审理过程还会发生许多种情况,如借款合同是否一定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一定问题,案件本身是否有可能进行调解等。所以,不应诉是不理智的做法。应当去积极应诉。
第三,如果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根据经验,如果该案法院最终判决下来,肯定是由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在借款人无能力归还借款的前提下,由投资咨询公司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董事长的行为是公司行为,那么,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董事长的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那么,公司内部就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也是董事长本人的问题。属于前一种情况,投资咨询公司在对银行还款后,公司内部应当进行清算,应当由董事长一个人承担的责任,则应当由董事长个人承担,其他两位董事不承担责任。如果三位合作伙伴就此意见不一,可以通过法律手续处理;如果因该案而直接影响到三人之间的合作,那就得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至于他们公司的章程是如何规定的,这要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曾建国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