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是“一人一票”行使股东表决权,还是“一股一票”,其中大有玄机。
逼宫董事长
2008年3月的一天早晨,春雨过后、空气清新。但是在正洪会计师事务所会议室里,紧张的空气让每一个人都透不过气来——一次非正常股东大会正在进行。
说它非正常,是因为会议的召集人并不是董事长曲刚,而是赵永民联合其他七名股东所召集。接到股东会议的通知后,董事长曲刚就意识到这可能是场鸿门宴……
几个股东依次发言,矛头直指曲刚在担任董事长期间的种种恶习,会议俨然成了批斗会,各个义愤填膺。曲刚几次想打断股东们的发言,但还是忍住了,他想看看这些股东们到底要做什么。
半小时后,主持人股东赵永民开始作总结性发言:“必须免除曲刚的董事长职务,否则这个事务所搞不好!同意罢免他董事长职务的,请举手!”
“股东们很激动,我自己感觉,颠覆的形势正在出现,这种场合没办法呆下去了,干脆退出。”表决之前,曲刚以接电话为名,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可是,下面怎么办呢?
他还没有想出对策,赵永民带其他股东已来到办公室,将手上的一份决议递给曲刚,曲刚没有接。赵永民就把决议放到桌子上,随后长出一口气说:“根据大多数股东的意见,你的董事长职务已经罢免!”说完,几个人转身离开。
“那意思就是我反正已经形成决议了,你同意也是,不同意也是!”曲刚没想到这几个股东会这么绝,血一下涌到头顶,一把抓起决议书,揉成一团,扔在地上。
绝地反击
但是,10分钟后,他起身又捡起决议,仔细看了一遍。这才发现,虽然决议中的九名股东(事务所共10名股东,曲刚虽也是股东,但事实上弃权)有8人签了同意,但是,一个叫戴琼的股东签的是反对意见!
戴琼的反对让曲刚看到了希望,也给了他绝地反击的机会。他马上给戴琼打电话在办公室碰头商量。
“我认为,本没有什么原则的冲突,只是经营理念不同,这个事务所并没有到要换董事长的程度。”戴琼说。
两个人很快有了一个可以让他们反败为胜的发现。
原来,按照《公司法》规定:罢免董事长这样的事情,必须要经过2/3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赵永民之所以认为罢免决议有效,是因为目前正洪事务所有10名股东,其中8人同意罢免曲刚,所占比例是80%,比规定的66.6%多出13个百分点。
“但这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应该一股一票,而不是一人一票,所以那个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此时的曲刚兴奋不已。
当时,曲刚占有公司29.44%的股份,戴琼占有公司11.76%的股份,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即按一股一票表决的话,曲刚和戴琼占有公司41.2%的股份,赵永民和另外七名股东仅占有58.8%的股份,而离2/3(66.6%)还差7.8个百分点。
二人认为:没有必要再和其他股东纠缠,直接起诉到法院,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曲刚在公司的地位。随后,曲刚和戴琼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股东会决议应该按照“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而不是“一人一票”。他们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可是,就在他们法院起诉后的第二天,赵永民又有了新的动作。
“罢免”股东资格
赵永民等七名股东,再次召开会议,同样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以七票罢免了曲刚的股东资格,同时被罢免股东资格的还有戴琼。
曲刚知道自己被罢免了股东资格以后,忍不住笑了:“这些老同志还真是不懂得法律,股东资格怎么可以罢免呢。股东只有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以后,股东资格才消失。”
那么,赵永民真的一点也不懂法?其实不是。赵永民说:“是因为这二人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公司的股东,罢免只是走一种形式。”
赵永民这一招也的确厉害,如果说曲刚和戴琼真的不是股东,那么二人就根本没有资格向法院起诉。可是,如果赵永民的这种说法成立,“不是股东”的曲刚又怎么会成为公司董事长呢?要了解其中的缘由,还得从正洪公司非常有戏剧性的合并说起。
草率重组是祸根
正洪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成立之后效益还是不错的。但是,身为正洪事务所董事长的赵永民并不满足于现状,希望做大做强。
就在赵永民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瑞中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曲刚,由于经营业务的局限也在寻找合作伙伴。
共同的目标使他们不约而同地找到了主管单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徐翔对他们很支持:“如果把‘两师’结合起来,就既能从事审计业务,也能从事税务咨询业务,这样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这样的初衷,促成了这件事情。”谈起往事,徐翔也觉得自己是做了件好事。
两个从来没有打过交道的企业,两个互不熟悉的董事长,在主管秘书长的撮合之下,走到了一起。
很快,正洪公司和瑞中税务师事务所签订重组合并协议书,启用正洪公司的名号,注销瑞中税务师事务所。
当时,瑞中税务师事务只有曲刚和戴琼成为正洪事务所的股东,曲刚还是最大的股东。
但是,在由谁担任重组后的正洪事务所董事长问题上,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曲刚是志在必得。赵永民一开始也是寸步不让,但是,当曲刚提出自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如果不能掌控公司,对于自己不是很公平之后,赵永民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改变,居然同意了。这让曲刚觉得里面有什么蹊跷,心里反倒有些不安。不过,他后来一想,自己只要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又是公司最大股东,就可以牢牢控制公司,也没有什么可以担忧的。
随后,正洪所到工商局备案,确认了曲刚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身份。
两个月以后,正洪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搬到了瑞中税务师事务所所在的大厦办公。
这个草率重组的严重后果,双方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公司恶斗
重组后两个公司的人,从一开始就进行博弈,小到办公设施的分配,大到权力的归属。这种博弈以曲刚和赵永民为代表。
而成为董事长的曲刚,很快就实际控制了重组后的公司。正洪事务所原来的股东对他的做法看不惯,曲刚根本就不理会。赵永民多次劝阻曲刚都不欢而散。“他把我当成一个给他打工的了!”曾经也是董事长的赵永民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
随着矛盾升级,一个更大的问题暴露出来。赵永民发现:身为董事长的曲刚始终没有把出资款打进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任大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结果一分钱不出,空手套白狼,这个事情说不过去!”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身为正洪事务所前董事长的赵永民追悔莫急。
另外,和曲刚一样,戴琼的出资款也没有到位。
正洪所的原有股东,对这次重组都后悔不已:重组以后,因为股东的 内斗,公司的业务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而股东们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曲刚不能胜任公司的领导人,所以,赵永民决定重新夺回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资格波澜而起
而曲刚马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永民等股东免除自己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实际上曲刚的股东资格已经在工商局进行了备案,股东会议是无权罢免股东的资格的。但是,如果曲刚始终没有一分钱人资的话,最后的结果就很难说了。曲刚也很清楚这一点。
就在本案进入庭审后,曲刚出示了一份向正洪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
“虽然入资晚了,但是毕竟也入资了,所以我们是具备股东资格的。”有了这份入资证明,曲刚很得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曲刚向正洪所入资的证明,时间恰恰是曲刚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那天。
“阴谋,无耻!”赵永民气愤地说。
那么,从法理上看,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影响股东资格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曲刚在开庭前把钱交了,那么所违反的是期限性的义务,股东身份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影响。
《章程》定成败!
法院认定曲刚和戴琼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有资格起诉。于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论就进入到本案核心内容:罢免董事长,股东是按“一股一票”表决,还是按“一人一票”表决?
在庭审中,赵永民拿出了公司章程,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股东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而且《章程》上还有曲刚的签字!
曲刚也大吃一惊,因为在他的印象中所有公司股东都应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自己公司怎么会做出“一人一票”的章程规定呢?
《章程》是不是假的?他仔细看了签字,的确是自己签的。曲刚努力回忆:“当时,赵永民把章程拿过来的时候,我只是简单看了一下,没有逐条细看,印象中对章程重要性的认识不是很深,只要成为董事长,其他就都觉得不重要了。”
公司章程被业内人士称为公司的宪法,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可是,就是这样一份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章程,曲刚仅仅是简单看了一下而已。
曲刚必须为这个疏忽付出惨重代价。
《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所新增添的,很多经商的人,都忽略了这一条!
《章程》何来?
这个时候的曲刚真是气愤不已,没有想到赵永民会在公司章程里做这样的手脚,“真是用心险恶”!
当初《章程》为何会如此制定?原来,合并之初曲刚一心要成为董事长,这让赵永民很担心公司被曲刚控制。但是,曲刚是公司最大的股东,理论上又不能不让他担任。和其他股东商量时,大家想到一个办法:可以按照人数来行使股东表决权,因为曲刚那边只有两个股东加入,而他们这边有八个人,这样就可以绝对控制公司。
没有想到,曲刚对章程几乎看都没看,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的赵永民感到很庆幸,幸亏自己在当初合作的时候留了一手,否则的话,自己会任人宰割。
尴尬境地
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正洪事务所章程中,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规定有效,股东会议作出免除董事长曲刚的决议有效。
而曲刚和戴琼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却已经没有了在公司的立足之地。两人想出来重新做税务师事务所,但是原来的公司已经注销,要想重新获得这种资格又需要很长的时间,而能不能办下资格来都是未知数……
曲刚还另有难处:100万的出资款已经投入公司,没有人愿意去购买他的股权,而外人更不会去买。实际上,曲刚已经陷入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责任编辑:李 靖
逼宫董事长
2008年3月的一天早晨,春雨过后、空气清新。但是在正洪会计师事务所会议室里,紧张的空气让每一个人都透不过气来——一次非正常股东大会正在进行。
说它非正常,是因为会议的召集人并不是董事长曲刚,而是赵永民联合其他七名股东所召集。接到股东会议的通知后,董事长曲刚就意识到这可能是场鸿门宴……
几个股东依次发言,矛头直指曲刚在担任董事长期间的种种恶习,会议俨然成了批斗会,各个义愤填膺。曲刚几次想打断股东们的发言,但还是忍住了,他想看看这些股东们到底要做什么。
半小时后,主持人股东赵永民开始作总结性发言:“必须免除曲刚的董事长职务,否则这个事务所搞不好!同意罢免他董事长职务的,请举手!”
“股东们很激动,我自己感觉,颠覆的形势正在出现,这种场合没办法呆下去了,干脆退出。”表决之前,曲刚以接电话为名,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可是,下面怎么办呢?
他还没有想出对策,赵永民带其他股东已来到办公室,将手上的一份决议递给曲刚,曲刚没有接。赵永民就把决议放到桌子上,随后长出一口气说:“根据大多数股东的意见,你的董事长职务已经罢免!”说完,几个人转身离开。
“那意思就是我反正已经形成决议了,你同意也是,不同意也是!”曲刚没想到这几个股东会这么绝,血一下涌到头顶,一把抓起决议书,揉成一团,扔在地上。
绝地反击
但是,10分钟后,他起身又捡起决议,仔细看了一遍。这才发现,虽然决议中的九名股东(事务所共10名股东,曲刚虽也是股东,但事实上弃权)有8人签了同意,但是,一个叫戴琼的股东签的是反对意见!
戴琼的反对让曲刚看到了希望,也给了他绝地反击的机会。他马上给戴琼打电话在办公室碰头商量。
“我认为,本没有什么原则的冲突,只是经营理念不同,这个事务所并没有到要换董事长的程度。”戴琼说。
两个人很快有了一个可以让他们反败为胜的发现。
原来,按照《公司法》规定:罢免董事长这样的事情,必须要经过2/3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赵永民之所以认为罢免决议有效,是因为目前正洪事务所有10名股东,其中8人同意罢免曲刚,所占比例是80%,比规定的66.6%多出13个百分点。
“但这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应该一股一票,而不是一人一票,所以那个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此时的曲刚兴奋不已。
当时,曲刚占有公司29.44%的股份,戴琼占有公司11.76%的股份,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即按一股一票表决的话,曲刚和戴琼占有公司41.2%的股份,赵永民和另外七名股东仅占有58.8%的股份,而离2/3(66.6%)还差7.8个百分点。
二人认为:没有必要再和其他股东纠缠,直接起诉到法院,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曲刚在公司的地位。随后,曲刚和戴琼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股东会决议应该按照“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而不是“一人一票”。他们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可是,就在他们法院起诉后的第二天,赵永民又有了新的动作。
“罢免”股东资格
赵永民等七名股东,再次召开会议,同样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以七票罢免了曲刚的股东资格,同时被罢免股东资格的还有戴琼。
曲刚知道自己被罢免了股东资格以后,忍不住笑了:“这些老同志还真是不懂得法律,股东资格怎么可以罢免呢。股东只有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以后,股东资格才消失。”
那么,赵永民真的一点也不懂法?其实不是。赵永民说:“是因为这二人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公司的股东,罢免只是走一种形式。”
赵永民这一招也的确厉害,如果说曲刚和戴琼真的不是股东,那么二人就根本没有资格向法院起诉。可是,如果赵永民的这种说法成立,“不是股东”的曲刚又怎么会成为公司董事长呢?要了解其中的缘由,还得从正洪公司非常有戏剧性的合并说起。
草率重组是祸根
正洪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成立之后效益还是不错的。但是,身为正洪事务所董事长的赵永民并不满足于现状,希望做大做强。
就在赵永民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瑞中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曲刚,由于经营业务的局限也在寻找合作伙伴。
共同的目标使他们不约而同地找到了主管单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徐翔对他们很支持:“如果把‘两师’结合起来,就既能从事审计业务,也能从事税务咨询业务,这样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这样的初衷,促成了这件事情。”谈起往事,徐翔也觉得自己是做了件好事。
两个从来没有打过交道的企业,两个互不熟悉的董事长,在主管秘书长的撮合之下,走到了一起。
很快,正洪公司和瑞中税务师事务所签订重组合并协议书,启用正洪公司的名号,注销瑞中税务师事务所。
当时,瑞中税务师事务只有曲刚和戴琼成为正洪事务所的股东,曲刚还是最大的股东。
但是,在由谁担任重组后的正洪事务所董事长问题上,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曲刚是志在必得。赵永民一开始也是寸步不让,但是,当曲刚提出自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如果不能掌控公司,对于自己不是很公平之后,赵永民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改变,居然同意了。这让曲刚觉得里面有什么蹊跷,心里反倒有些不安。不过,他后来一想,自己只要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又是公司最大股东,就可以牢牢控制公司,也没有什么可以担忧的。
随后,正洪所到工商局备案,确认了曲刚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身份。
两个月以后,正洪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搬到了瑞中税务师事务所所在的大厦办公。
这个草率重组的严重后果,双方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公司恶斗
重组后两个公司的人,从一开始就进行博弈,小到办公设施的分配,大到权力的归属。这种博弈以曲刚和赵永民为代表。
而成为董事长的曲刚,很快就实际控制了重组后的公司。正洪事务所原来的股东对他的做法看不惯,曲刚根本就不理会。赵永民多次劝阻曲刚都不欢而散。“他把我当成一个给他打工的了!”曾经也是董事长的赵永民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
随着矛盾升级,一个更大的问题暴露出来。赵永民发现:身为董事长的曲刚始终没有把出资款打进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任大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结果一分钱不出,空手套白狼,这个事情说不过去!”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身为正洪事务所前董事长的赵永民追悔莫急。
另外,和曲刚一样,戴琼的出资款也没有到位。
正洪所的原有股东,对这次重组都后悔不已:重组以后,因为股东的 内斗,公司的业务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而股东们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曲刚不能胜任公司的领导人,所以,赵永民决定重新夺回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资格波澜而起
而曲刚马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永民等股东免除自己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实际上曲刚的股东资格已经在工商局进行了备案,股东会议是无权罢免股东的资格的。但是,如果曲刚始终没有一分钱人资的话,最后的结果就很难说了。曲刚也很清楚这一点。
就在本案进入庭审后,曲刚出示了一份向正洪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
“虽然入资晚了,但是毕竟也入资了,所以我们是具备股东资格的。”有了这份入资证明,曲刚很得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曲刚向正洪所入资的证明,时间恰恰是曲刚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那天。
“阴谋,无耻!”赵永民气愤地说。
那么,从法理上看,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影响股东资格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曲刚在开庭前把钱交了,那么所违反的是期限性的义务,股东身份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影响。
《章程》定成败!
法院认定曲刚和戴琼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有资格起诉。于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论就进入到本案核心内容:罢免董事长,股东是按“一股一票”表决,还是按“一人一票”表决?
在庭审中,赵永民拿出了公司章程,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股东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而且《章程》上还有曲刚的签字!
曲刚也大吃一惊,因为在他的印象中所有公司股东都应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自己公司怎么会做出“一人一票”的章程规定呢?
《章程》是不是假的?他仔细看了签字,的确是自己签的。曲刚努力回忆:“当时,赵永民把章程拿过来的时候,我只是简单看了一下,没有逐条细看,印象中对章程重要性的认识不是很深,只要成为董事长,其他就都觉得不重要了。”
公司章程被业内人士称为公司的宪法,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可是,就是这样一份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章程,曲刚仅仅是简单看了一下而已。
曲刚必须为这个疏忽付出惨重代价。
《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所新增添的,很多经商的人,都忽略了这一条!
《章程》何来?
这个时候的曲刚真是气愤不已,没有想到赵永民会在公司章程里做这样的手脚,“真是用心险恶”!
当初《章程》为何会如此制定?原来,合并之初曲刚一心要成为董事长,这让赵永民很担心公司被曲刚控制。但是,曲刚是公司最大的股东,理论上又不能不让他担任。和其他股东商量时,大家想到一个办法:可以按照人数来行使股东表决权,因为曲刚那边只有两个股东加入,而他们这边有八个人,这样就可以绝对控制公司。
没有想到,曲刚对章程几乎看都没看,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的赵永民感到很庆幸,幸亏自己在当初合作的时候留了一手,否则的话,自己会任人宰割。
尴尬境地
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正洪事务所章程中,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规定有效,股东会议作出免除董事长曲刚的决议有效。
而曲刚和戴琼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却已经没有了在公司的立足之地。两人想出来重新做税务师事务所,但是原来的公司已经注销,要想重新获得这种资格又需要很长的时间,而能不能办下资格来都是未知数……
曲刚还另有难处:100万的出资款已经投入公司,没有人愿意去购买他的股权,而外人更不会去买。实际上,曲刚已经陷入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责任编辑:李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