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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乡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安排听取人大工作报告。笔者认为,此举于法无据。其一,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包括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没有赋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人大工作报告的职权。那么乡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听取人大工作报告,就没有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