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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确立起来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必然以保护国家的统治权为中心,但作为犯罪,它所侵害的却是作为社会个体的具体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现实承担者。被侵害的权利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为了达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效果,必须赋予被侵害对象广泛的权利和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