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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收到作者来函,对湖南作者吴家凤发表在本刊的歌词作品,系抄袭其发表过的歌词,并对抄袭的行为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与愤慨。我们认为,原封不动地照抄他人的作品,自然属于不折不扣的抄袭与剽窃行为;而像吴家凤这样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词句上略作改动,再更换题目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可以称为“仿作”的做法,其性质同样是一种变相的“抄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