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周记”点亮幼儿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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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周记是一种由幼儿对已经发生的事情与情节进行信息整理、加工与提炼,以口述与绘画(图画、文字、符号)的方式记录下事件的主要内容、要素和自己的想法,然后由成人记录下事情始末与情感体验、心理感受,最后将其分享给其他同伴或成人的一种图文并茂的创作活动.本文介绍了“娃娃周记”系列园本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为了解儿童,提升儿童的语言、观察、思维及表达等能力提供了鲜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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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抗诉监督事由,是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入再审程序的关键,甚至会成为影响抗诉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抗诉监督事由存在实体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原则、适法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笼统、程序性抗诉事由重视不够等问题,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分别对民事抗诉监督事由进行了修改完善,日趋合理.通过对现行民事抗诉监督事由实践效果进行分析,提出了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并重、坚持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并重、坚持
缘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漏,当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承包者与担保国之间产生争端时,对承包者利益的保护将陷入一定困境,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外国私人投资者需要寻求其他路径对自身权益加以维护.国际投资条约是为保护在东道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益而订立,然而由于“区域”位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这一特殊性,导致能否适用国际投资法对“区域”内外国私人投资者进行保护存在一定分歧,尤其涉及到能否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裁决.在判断
“大数据杀熟”让数字企业颇有“垄断”的嫌疑,“价格歧视”让执法机构背负了执法不公的污名.公众对算法个性化定价普遍有误解,算法个性化定价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潜在影响不明确,传统的反垄断法认定框架存在理论和实践困境.与传统定价方式相比,算法个性化定价优势明显,丰富的运用场景和动态的经济效果要求转变单一场景的既有研究范式和“伦理学论证所特有的评价性推论”,其对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也佐证了经济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应重述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定性,规范数字企业获取、使用数据的边界,执法机构的包容性规制、必要的立法克
教学研究是推动语文学科发展的必由之路,“课例研训”是语文教学研究的最基本形式.通过《书戴嵩画牛》一课的研磨进一步明了“课例研训”价值意义,挖掘内涵意蕴,创新研究路径,明晰研究站位.通过文本的解构、价值的重构、学程的架构,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设计,在清晰的课堂定位中历经N次的规范研磨,从而验证“课例研训”的操作要义,能很好地实现研训目标.
反垄断案件裁决涉及大量的经济学术语、模型及理论,需要经济学家的深度参与.然而,经济学家参与庭审的法律角色尚未明确,由此造成经济学家角色功能不确定、经济分析意见采信规则不明确及难以与一般证据规则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基于一般证据规则,专家参与庭审问题的解决通常依赖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及专家证人等三条路径,但实践表明,三者均难以满足经济学家参与案件的实践需求.因此,需要在一般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建构具有独特内涵的反垄断案件专家证人制度,以此明确经济学家的角色功能、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及法官对经济学证据的审查权.
中国传统律学对于刑讯已有“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的理性认识,不提倡恣意刑讯.作为律学家的沈家本对历代拷囚之法进行翔实考证与爬梳,其立基传统律学,关照历史事实,支持法定刑讯,批判法外刑讯.然而,在清末修律中,沈氏并没有拘囿于“刑讯不得已”的固有观念,却有意展现“不准刑讯”的激进之态度和倾向.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成为倡导全面立即废除刑讯“速废派”的一员,与主张先民事后刑事的“缓废派”产生激烈论争.沈氏观念的嬗变虽是迫于修律需要和身份转换的外在情势,但亦有传统律学的内在智识伏线.
国际组织数量、范围及其影响力的迅猛增加,极大地提高了自身从事影响国家和个人利益的行为的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要求国际组织应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成员国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司法案例中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很好地平衡“保护国际组织的自主性”和“第三方的权利”两种政策性关切.在这方面国际法并没有统一可适用的规则,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际组织责任草案》规定了成员国应当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只要国际组织内部相关的责任机制发展不充分,实践中第三方会继续要求成员国承担责任,这对成员国不公并会间接削弱国际组织的自主性.
几十年间,他走进乡村一间又一间的老屋,看了一间又一间的店铺,风雨无阻,风尘仆仆,目光和身心所到之处就是故事宝库.他用墨香和书香打动着人们的肺腑.他就像屋檐下一颗颗滴落的水珠,一边亲吻脚下的土地,一边把倾诉用心感悟,给故乡悄然温补.
期刊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存在着三种形态:其一,是中国古代作为刑罚之一种的黥刑制度,这是一种针对肉体的低效惩罚;其二,是体现了现代权力规训技术的《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它在实践中演变为一种非制度化的社会歧视;其三,是正在构建的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和“社会治理”三重功能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实质是一种基于信息的制度化控制.这三种模式的更替与演进,并非源于所谓的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非理性转向理性的启蒙思想所宣扬的单线历史进化论,而是历史的断裂.其中穿插着表面上的权利保护与暗藏着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事故为要件来认定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对交通事故的判断采用了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损害的标准.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并未严格适用现行规定,出现了对超标非机动车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超标非机动车的损害缺乏责任保险兜底,道路与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都宽泛适用特殊规则的问题.从危险责任理论和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缺乏危险性要件的限缩,适用范围过宽.应该对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进行梳理,将特殊规则的适用限制在机动车因运行发生交通事故的范围,对超标非机动车、非道路上发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