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角下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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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发展突破自然科学,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等社会科学问题也开始显现.本文以探析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为中心,一方面从刑事主体资格获取的前提入手,明确人工智能体缺乏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分析将其拟制为刑法主体会带来的系列风险,明确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总体底线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变革与秩序、创新与守护之间把握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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