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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要在入伍、就业时,如实向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本文阐明了这一规定的含义,指出此条文对有关人员的权益保护不利,并且说明这一刑法规范本身因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不完整的、同时对定罪量刑毫无意义.接下来分析了此条文留有受政治影响的痕迹,有悖于刑法规范的自主性;而且这一规范不符合刑法最后性的特质,背离了刑法的宽容精神和谦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