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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某公司出售一套商品房给我,我只交了一半的购房款,我要求该公司兑现售房前公开宣传的修建停车场的承诺,我才立即交付余下的购房款。事过七年,售房方的后继公司今年才向人民法院就此事对我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竟受理立案了。我认为,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不该受理,因此,在人民法院向我送达原告《起诉状》时,我打算拒绝接收。请问,我的想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