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不止于平反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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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参与一个培训,其中一堂课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老师在结束讲课的时候列了法治国家的八个标志,大致有这么几条:有一个成员经常吵架的立法机关;高级干部当原告的生活时尚;保护一小撮,服从一大片的公众关系;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的司法胸怀;恶法亦法、恶功有功普遍观念;法无明文不为错的行为空间;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制度;未婚妇女可以请产假的道德氛围等,听来颇为新鲜。课后查了一下,原来这些表述在20世纪就由一个颇受争议的学者提出,距离今天都快二十年了。在“法治”早已成为社会热词的今天,还是有很多人虽然常常把“法治”挂在嘴边,实际却并不明白法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这位学者所作的概括,虽不全面,却能够以较为生动的方式帮助人们理解法治所应有的一些内涵。
  作为一名曾经的司法工作者,对其中“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的司法胸怀”这一条有着许多直接的感受。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虽然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候就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立,但在现实中,要把有罪推定的阴影完全从一些司法官的观念中驱除,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多年来对现代刑事司法认识的提高、司法官素质的整体提升,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司法官队伍中深入人心,加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错案追究制等司法官追责制度的建立,“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的司法理念已经不仅仅体现为一种整体意义上的司法胸怀,还已经成为司法官们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必然要求。不过,我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司法胸怀,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识。
  这一要求似乎已经不成问题。理由是近年来公众对于一些疑案、错案的态度。比如近年来,我们陆续地纠正了一些疑案、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在这些案件的纠错过程中,公众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并督促司法机关改判当事人无罪。这里的公众,不仅包括一些专家学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普通群众。可以说,在这些案件的重审过程中,公众的意见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从中,我们似乎能够得出结论,我们的公众接受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比我们的司法官做得更好,我们的公众早已形成了“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的社会共识,就等观念落后的司法官们迎头赶上了。
  然而,分析这些案件,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这些案件出现了足以根本“推翻”案件事实的情况,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判决认定已被杀害的被害人“复活”了;二是这些案件均已判决,且被错判的“罪犯”均已服刑多年,在公众的概念中早已从“罪犯”转变为冤案的受害人。一旦一个案件缺少了这些特点,我们的公众还能理性地选择和支持无罪推定吗?还会对无罪释放的判决抱以足够的宽容吗?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一个发生在云南的案件。云南省航务局原处长陈某涉嫌杀死女友后抛尸,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某无罪。在报道后面的一万多个评论和跟帖中,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认为陈某有罪,认为司法机关、法官枉法裁判。同样是判决嫌疑人无罪,为什么网民的态度会如此不同呢?我认为,主要是该案缺少了上述案件的两个特点,另外陈某的官员身份恐怕也是一个因素。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应该无差别地体现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而不是仅仅体现在纠正显而易见的错案中。
  可见我们的公众,我们的社会还远没有做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心理准备。在这样一个公众舆论或者公众对法治的认知水平环境中,司法官们要切实地将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到每一个案件中,是会承受很大压力的。建设法治国家,除了要公正司法,还要全民守法,全民懂法。在一个法治国家,“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当然首先应该是一种司法胸怀、司法准则,同样也应该是一项社会共识。
  (摘自《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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