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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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大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力度,对行政案件的庭审划分为四个环节。一、庭前准备环节,重点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并明确分工。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三、评述与宣判环节,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四、庭后工作环节,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行政诉讼;庭前准备;法庭调查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和发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化解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在于:①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②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自由,包括关于人身权的自由,关于财产权的自由,关于行为权的自由;四、秩序,包括实体秩序和程序秩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要充分、全面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在《行政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搞好行政案件的庭审至关重要。笔者试就行政案件的庭审(包括向前延伸的庭前准备环节和向后延伸的庭后工作环节)谈一些浅见。
  行政案件的庭审可以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与辩论、评述与宣判、庭后工作四个大的环节。
  一、庭前准备环节
  庭前准备环节是为开庭审理作好准备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并明确分工。
  在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权利的被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当告知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反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告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③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包括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補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召开预备庭:①告知各方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预备庭期间未提出的证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②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③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证据、依据是否有异议。④归纳出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为开庭审理的重点。开庭审理时应以预备庭期间提出的证据为举证、质证、认定的对象;围绕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现行模式的庭前准备环节:往往是主审人积极介入相关的工作,合议庭成员不介入,直到开庭审理时才介入。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从庭前准备环节就同时介入:①主持召开预备庭。②阅读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全面了解案情。③根据案情及争议的焦点,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分工。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
  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行政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1)对于行政作为案件,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由原告陈述请求及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
  (2)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备合法性。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有合法性。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④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
  (3)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效力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行小型的辩论。
  (4)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明确、充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可以一证一质一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不充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的,可以多证多质一认。在诉讼中,法官应明确阐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既要立论——说明确认什么,为什么予以确认的道理;又要驳论——说明不确认什么,为什么不予确认的道理。通过充分的说理,清晰、详尽地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思维过程。同时还应加大当庭认证的力度,除了证据疑难、复杂,必须休庭评议的外,都应当当庭认证。这样既强化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5)合议庭应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质证的小辩论和认证确认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充分地进行综合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应当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内容和有争议的内容,同时提出应当在辩论中辩明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内容,引导各方当事人在下一轮辩论中补充发表意见,如比循环至无新的意见发表为止。   (6)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的,合议庭可以进行一定的协调工作。这里的协调并不违反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调解是以处分权为前提,而協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处分自己的职权或权利。协调是通过合议庭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被告主动改变其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地救济或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评议与宣判环节
  评述与宣判环节是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高质量的评述和宣判,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评述应阐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要注意避免与认证说理的过多重复而造成庭审时间的拖延、效率的降低。
  各方当事人在辩论中争议的内容的评析,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及理由。要总结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衡量争议所依据的事实,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阐述理由。
  详尽地阐明裁判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评述应当规范、全面、详尽,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四、庭后工作环节
  庭后工作环节是庭审的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1)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如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确保裁判的权威性和生效后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履行、执行。
  (2)对于在庭审中发现的被告的较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或不足,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被告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诉讼程序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4]董治良.《中国行政审判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作者简介:
  黄志勇(1972.06~),男,现任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历任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大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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