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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以势不可挡的力量冲击着传统媒体。在新媒体发展过程中,自媒体凭借着自身的特点发展迅猛,成为了互联网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宣传队伍。信息宣传平台和自媒体的不断增加,迫使检察机关进入网络舆论的主战场,职责在于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热点司法事件讨论,还原案件真相。同时,在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目前检察机关的舆情素养存在诸多不足。
[关键字]:自媒体 涉检舆情 风险防控
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需要经过采访、调查、撰稿、审核等阶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进行发布。而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公众把自己看到和听到的信息不加以分析判断直接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自媒体网络传播便捷的特性,导致了一些不实消息迅速传播,被广泛接受并转发而逐渐演变成网络舆情【1】。
一、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特点
(一)涉检网络舆论热点以司法案件维权为主。当前,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渴求公平正义的诉求提升,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也变得更加细化和具体。特别在公诉和批捕职能履行过程中,一旦拿捏不当,往往会酝酿成网络舆情。当事人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控告申诉和上访,更倾向于在网络媒体上传播,使事件关注热度上升,以热搜和热点形式引起舆论炒作,向检察机关办案施压。
(二)借助第三方手段炒作。根据《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 2018 年)》报告显示,截至 2018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 29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例如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拥有海量用户的网络媒体平台,已经被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广泛地用于左右社会舆论。该类被利益驱使在网上传播信息的网民即俗称的网络水军。例如“核辐射抢盐风波”、“3Q 大战”、“陕西榆林产妇跳楼案”等事件背后,都隐藏着大量网络水军。网络水军形成巨大的虚假舆论场,制造假民意、扰乱网络秩序、妨害经济利益,急需识别和治理【2】。部分司法案件当事人与网络水军勾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肆发表不当言论并利用网络水军大量转发评论,试图影响检察官办案。
(三)舆情传播时间快。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容易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很快形成涉检网络舆情。2018年8月27日“昆山砍人案”网上曝光后舆情快速升温,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9月5日12时,与此事相关的媒体报道近3万篇,新浪微博近80万条,新浪微话题“#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宝马男被砍事件#”“#昆山龙哥#”等微话题阅读量累计超4.8亿,微信文章超2.3万篇。
(四)舆情延续时间长。一般网络舆论热点都是在通过网络炒作下达到热度曲线最高点后逐渐消退。检察机关由于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案件办理一般需要经过受理、批捕、公诉三个阶段,再加上最后法院的判决,时间跨度长达几个月。涉检舆情在案件办理阶段的每次信息曝光都会造成的发酵升级,多次引起关注和热议,导致舆情持续时间长。
二、检察机关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存在的不足
(一)对网络舆情重视程度认识不到位。在自媒體时代,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及话题讨论的代表。部分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宣传阵地还局限于本院门户网站、报纸、电视,没有认清互联网发展的形势。对网络舆情的严重性重视程度不足,认为只是民众一般性的情绪表达,最后任由其发展成舆论危机。
(二)应对舆情技巧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在应对涉及本院的网络舆情草率做出“捂”“压”“瞒”等决定,没有第一时间和网民直接交流,导致舆情逐渐发酵升级。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于2018年9月19日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经网络传播后,引发网友热议,一度上了热搜。面对网络舆情鲁山县检察院仅仅将这篇文章删除而没有及时做好后续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该院公信力因此事受到较大影响。
(三)舆情敏感性不强。涉检舆情一般都存在潜伏期、爆发期、消退期等几个阶段。不过萌芽时期的舆情很容易被检察机关忽视,没有及时主动发布官方消息,而等到爆发期时舆情已经变得不可控制。部分涉检舆情发生初期检察机关没有嗅探到可能到来的风险,等到过了4小时黄金处置期舆情已经形成铺天盖地之势。
三、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办案人员舆论风险意识。网络舆情种类不可胜举,而涉检舆情多集中于司法案件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由于其工作特殊性,案件办理及宣传过程存在引发舆情的风险。因此检察干警在办案中亟需提高舆论风险意识。在重大案件的办理时,需要提前向上级汇报可能出现的网络舆情,让舆情防控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对措施。在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时,既要尊重民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也要树立舆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被舆论负面炒作的风险。
(二)成立舆情防控中心。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成立舆情防控中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互联网网络十分庞大,消息来源广泛且不断更新。自媒体平台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日俱增,现阶段舆情预警人员很难在海量的信息数据中及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做好舆情研判和处置培训,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舆情风险嗅觉敏锐的舆情防控队伍。在政治敏感时期,还要借助其他政府部门的先进舆情监测系统在网上进行智能化筛查,在繁杂的互联网信息中准确提炼出舆情风险信息。
(三)加强与本地新闻媒体平台沟通。网络舆情爆发的第一出口往往是事件发生的地方媒体,由地方媒体发出后被网民大量转发导致大范围传播。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与本地新闻媒体加强协调沟通,要求涉检宣传要尊重宪法和法律,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减少因虚假报道形成舆论炒作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亚男.我国网络舆情研究现状述评[J].情报杂志,2017,36( 5)
【2】莫倩,杨珂.网络水军识别研究.软件学报2014,25(7)
徐建龙(1988-)男,汉族,籍贯:江苏连云港,职称:科员,学历:本科,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网络安全。
[关键字]:自媒体 涉检舆情 风险防控
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需要经过采访、调查、撰稿、审核等阶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进行发布。而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公众把自己看到和听到的信息不加以分析判断直接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自媒体网络传播便捷的特性,导致了一些不实消息迅速传播,被广泛接受并转发而逐渐演变成网络舆情【1】。
一、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特点
(一)涉检网络舆论热点以司法案件维权为主。当前,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渴求公平正义的诉求提升,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也变得更加细化和具体。特别在公诉和批捕职能履行过程中,一旦拿捏不当,往往会酝酿成网络舆情。当事人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控告申诉和上访,更倾向于在网络媒体上传播,使事件关注热度上升,以热搜和热点形式引起舆论炒作,向检察机关办案施压。
(二)借助第三方手段炒作。根据《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 2018 年)》报告显示,截至 2018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 29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例如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拥有海量用户的网络媒体平台,已经被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广泛地用于左右社会舆论。该类被利益驱使在网上传播信息的网民即俗称的网络水军。例如“核辐射抢盐风波”、“3Q 大战”、“陕西榆林产妇跳楼案”等事件背后,都隐藏着大量网络水军。网络水军形成巨大的虚假舆论场,制造假民意、扰乱网络秩序、妨害经济利益,急需识别和治理【2】。部分司法案件当事人与网络水军勾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肆发表不当言论并利用网络水军大量转发评论,试图影响检察官办案。
(三)舆情传播时间快。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容易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很快形成涉检网络舆情。2018年8月27日“昆山砍人案”网上曝光后舆情快速升温,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9月5日12时,与此事相关的媒体报道近3万篇,新浪微博近80万条,新浪微话题“#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宝马男被砍事件#”“#昆山龙哥#”等微话题阅读量累计超4.8亿,微信文章超2.3万篇。
(四)舆情延续时间长。一般网络舆论热点都是在通过网络炒作下达到热度曲线最高点后逐渐消退。检察机关由于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案件办理一般需要经过受理、批捕、公诉三个阶段,再加上最后法院的判决,时间跨度长达几个月。涉检舆情在案件办理阶段的每次信息曝光都会造成的发酵升级,多次引起关注和热议,导致舆情持续时间长。
二、检察机关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存在的不足
(一)对网络舆情重视程度认识不到位。在自媒體时代,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及话题讨论的代表。部分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宣传阵地还局限于本院门户网站、报纸、电视,没有认清互联网发展的形势。对网络舆情的严重性重视程度不足,认为只是民众一般性的情绪表达,最后任由其发展成舆论危机。
(二)应对舆情技巧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在应对涉及本院的网络舆情草率做出“捂”“压”“瞒”等决定,没有第一时间和网民直接交流,导致舆情逐渐发酵升级。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于2018年9月19日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经网络传播后,引发网友热议,一度上了热搜。面对网络舆情鲁山县检察院仅仅将这篇文章删除而没有及时做好后续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该院公信力因此事受到较大影响。
(三)舆情敏感性不强。涉检舆情一般都存在潜伏期、爆发期、消退期等几个阶段。不过萌芽时期的舆情很容易被检察机关忽视,没有及时主动发布官方消息,而等到爆发期时舆情已经变得不可控制。部分涉检舆情发生初期检察机关没有嗅探到可能到来的风险,等到过了4小时黄金处置期舆情已经形成铺天盖地之势。
三、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办案人员舆论风险意识。网络舆情种类不可胜举,而涉检舆情多集中于司法案件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由于其工作特殊性,案件办理及宣传过程存在引发舆情的风险。因此检察干警在办案中亟需提高舆论风险意识。在重大案件的办理时,需要提前向上级汇报可能出现的网络舆情,让舆情防控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对措施。在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时,既要尊重民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也要树立舆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被舆论负面炒作的风险。
(二)成立舆情防控中心。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成立舆情防控中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互联网网络十分庞大,消息来源广泛且不断更新。自媒体平台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日俱增,现阶段舆情预警人员很难在海量的信息数据中及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做好舆情研判和处置培训,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舆情风险嗅觉敏锐的舆情防控队伍。在政治敏感时期,还要借助其他政府部门的先进舆情监测系统在网上进行智能化筛查,在繁杂的互联网信息中准确提炼出舆情风险信息。
(三)加强与本地新闻媒体平台沟通。网络舆情爆发的第一出口往往是事件发生的地方媒体,由地方媒体发出后被网民大量转发导致大范围传播。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与本地新闻媒体加强协调沟通,要求涉检宣传要尊重宪法和法律,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减少因虚假报道形成舆论炒作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亚男.我国网络舆情研究现状述评[J].情报杂志,2017,36( 5)
【2】莫倩,杨珂.网络水军识别研究.软件学报2014,25(7)
徐建龙(1988-)男,汉族,籍贯:江苏连云港,职称:科员,学历:本科,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