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办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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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高级法院一纸违法的“转办函”,改变案件走向,反转原审判决,其中闪现司法贿案。至今,该案仍未完全平息
  曾年产近百万吨的陕西府谷县府谷镇石庙焉大井沟煤矿(下称“大井沟煤矿”)已停产十年,如今矿区内杂草丛生,生产设备锈迹斑斑。矿区凋敝现状与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纠纷相关,这一历时十年的案件,经陕西三级法院六次审理,至今仍在博弈之中。
  陕西省高级法院一纸违法的“转办函”,改变案件走向,反转原审判决,其中闪现司法贿案。至今,该案仍未完全平息。

股权案始发


  陕西省府谷县位于晋陕蒙交界的黄河“金三角”地带,煤炭已探明储量200亿吨,是国内知名产煤大县。
  府谷县大井沟煤矿井田面积不大,约0.8平方公里,与其他煤矿距离较远,周边煤炭储量丰富。大井沟煤矿由府谷县石庙焉村村民王满保、王兰柱等12位股东每人出资5万元,于上世纪90年代合伙开办。
  当时,府谷县煤炭市场较为低迷,私营煤矿勉强维持生产,为缓解经营压力,不少矿主将煤矿经营权对外承包。
  2002年10月18日,大井沟煤矿全体股东与当地村民刘永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费每年为50万元。待承包期满后,煤矿动产归刘永新所有,不动产则归大井沟煤矿所有。在大井溝煤矿外包期间,煤炭市场迎来“黄金十年”,煤炭价格成倍上涨,2003年每吨煤30元、到2009年已涨到600元。巨大利益激荡下,煤矿经营权、股权纠纷案也层出不穷。
  王满保称,2003年后煤价翻倍上涨,股东们希望早点收回煤炭经营权。但煤矿承包合同到期后,刘永新拒绝移交相关证件。
  其实,早在2006年12月16日,刘永新与秦贵泽等六位股东,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永新以每股125万元收购大井沟煤矿股份47%,与原始股每股5万元价值相比,翻番25倍。
  但对此转让,其他股东称并不知情。刘永新则称,这6笔转让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关于该转让是否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成为日后争议焦点。
  根据股东们在大井沟煤矿成立之初签订的《合伙煤矿协议书》第6条,合、退伙采取自愿原则,进退两便。但是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退股,因其他原因迫使本人非退不可,经过股内人员协商同意退出,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2008年3月14日,王满保等四名股东向府谷县法院对刘永新等七人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最初合伙协议,认定刘永新与秦贵泽等六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永新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移交煤矿相关手续并赔偿逾期损失。
  刘永新则称,在其承包期间,煤矿多名股东有过转让股份的意思,这是股东内部公开的秘密,在石庙焉村也不是秘密,股东王金保和严乃清也都同意出让股份,只是未与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同年7月30日,府谷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其他股东未同意的情况下,刘永新与秦贵泽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责令刘永新于判决生效起三日内移交生产场所,以及煤矿相关证照和印章。刘永新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17日,榆林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责令秦贵泽等六名股东,在分别返还125万元股权转让款基础上,赔偿刘永新经济损失68.75万元。
  2009年4月9日,终审判决生效后,府谷县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秦贵泽等六人分别将股权款和补偿金交至府谷县法院,但刘永新拒绝移交煤矿证照。
  这时,2006年秦贵泽等人转让的股权,到2009年底已增值约百倍。

高院转办函


  2009年4日18日,刘永新不服榆林中院终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是,一审和二审存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问题。
  陕西省高院立案庭受理后,交由立案庭原助理审判员朱新利承办,2009年11月25日,朱新利召开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并于2010年1月11日正式立案。之后,朱新利前往府谷县石庙焉村调查取证,共形成23份谈话笔录,包括部分股东和当事人。
  2010年11月2日,陕西省高院印发“关于王满保等与刘永新、秦贵泽等股权转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函”(下称“转办函”),签发给榆林中院,另附一份关于该案的《座谈会纪要》。
  “转办函”指出该案存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问题,并分别列举。比如,在程序方面,“转办函”称,从诉讼请求看,该案包括依承包合同提起的给付之诉和依合伙协议提起的确认之诉,这两诉从诉讼标的看没有关联,合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在实体方面,“转办函”指出,关于一二审判决有诸多事实没有查明,如刘永新承包期间对煤矿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对煤矿的投资、作为返还之诉的请求权人没有查明等。
  “转办函”强调,“鉴于本案程序和实体存在问题,现将本案有关材料转交你院(榆林中院),请你院立案审查,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
  但该案被以“转办函”形式移交榆林中院,这一程序存有违法之嫌。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依此,法律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
  据陕西高院的相关材料,在2008年版《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最高法院曾有在处理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案件时,采取过函转下级法院复查处理的做法,但2008年4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再审申请案件依法应当一律用裁定方式结案,作出驳回或再审的裁定。
  随后,收到“转办函”的榆林中院启动“院长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1年4月21日,时任榆林中院院长雷建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85条、第186条第2款规定,榆林中院决定启动院长纠错程序,立案再审该案。
  六天后,榆林中院以“原审判决将所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合并审理,导致两诉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混乱,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历时三年的一审、二审程序后,该案回到原点,争议焦点仍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此时,陕北的煤炭价格达到顶峰,当初大井沟煤矿五年承包费50万元,此时生产一天即可收回成本。
  2011年11月21日,府谷县法院开庭重审该案,朱新利形成的多份调查笔录作为刘永新的新证据出现,这些证据被认为可证明刘永新收购六人股权获所有股东知情并认可,比如,朱新利与当地村民秦培林等16人的谈话笔录,证明煤矿股权转让是公开的;朱新利与股东刘有世、刘彦喜、王四埃的谈话笔录,证实刘永新买股份其他股东也知情。这些新证据,均获法院确认。
  不过,相关文件显示,能证实“秦贵泽等六位股东并不是公开转让股权”的笔录,朱新利并未提交入卷。
  案件随之反转。2012年4月25日,府谷县法院作出与原审判决相反的判决。府谷县法院依据高院法官调查取证的新证据,认定秦贵泽等六人与刘永新股权系公开转让,判决秦贵泽等人与刘永新股权转让有效。

案件逆转


  案件反转,包括王满保在内的大井沟煤矿一些股东表示始料未及,他们遂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同时也向陕西省人大反映“朱新利办案涉嫌违法的问题”。
  2012年8月2日,陕西省人大以文件形式将反映情况转发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院长作出批示,要求对反映问题进行审查,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陕西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随即成立专案组,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2012年11月5日,专案组形成调查报告,并向榆林中院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显示,朱新利承办该案期间,不召开合议庭评议案件,伪造合议庭合议笔录,存在弄虚作假,操作案件审理的问题;朱新利未经合议庭评议即以“转办函”的违法形式交榆林中院审查,且该案实际上在省法院再审复查程序中并未审结。
  据通报内容,“转办函”所附《座谈会纪要》明确记载,朱新利认为该案存在“实体处理未实际解决问题、程序瑕疵”等6个问题。但该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该纪要与转办函一起对榆林中院复查该案产生了影响,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
  专案组对逆转案件的部分新证据,也提出否定意见。
  根据专案组的调查,朱新利调查形成的23份谈话笔录中,秦福林等10人的名字均系当地村民秦培林一人所签。
  23份谈话笔录中,股东王四埃的笔录颇为关键,该份笔录意在证明王四埃向王满保征求过意见,“王满保不仅知情且同意转让”。
  专案组认为,王四埃作为大井沟煤矿股东、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秦培林和王四埃的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证明力、公正性以及来源均不合法,不具备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上述通报内容显示,“该谈话笔录存在制作不规范、一人代签10人、不单独进行谈话、未核对被谈话人身份等问题”。
  随后,陕西省高院民行专业审委会讨论后,形成处理意见,认为朱新利等人在办理该案再审复查时,以省法院名义函转榆林中院审查处理,并以内容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转办函结案,以上内容和做法均违反法律规定,对此错误,省法院应承担责任;刘永新提供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真实性、证明力、公正性以及来源均不合法,榆林中院二审时严格依据事实证据,公正处理此案,有错即纠,尽快结案。
  但陕西高院处理意见作出后,2013年7月1日,榆林中院作出裁判,认为王满保等六人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满保等人随后再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4年4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王满保等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背后贿案


  但该案至此仍未完全平息。申诉被驳回后,王满保等人开始实名举报,称刘永新为了攫取大井沟煤矿利益,在陕西省三级法院法官中行贿,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此后,府谷县法院原院长罗云受贿案案发,使案情再现波折。2015年9月7日,罗云被陕西省纪委双规。2016年12月29日,罗云因受贿539万元,被宝鸡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罗云案判决书显示,罗云最大一笔受贿款是300万元,行贿人正是刘永新,而刘永新共向罗云行贿370万元。
  据判决书,为了得到罗云支持,刘永新经常去罗云办公室。2012年1月份春节前一天,刘永新把20万元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条中华烟,在榆林市罗云家门口,将手提袋交给罗云。
  当时,正是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关键时期,一审重审即将宣判。据刘永新供述,他打听到王永勇(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和罗云关系比较好,就多次找到王永勇,希望其帮忙给罗云做工作,并表达给罗云送钱的想法。
  罗云称,大概在2012年2月,他在散步时遇到王永勇,两人聊起刘永新的案子,王永勇说“刘永新的案子给你300万元”,罗云默认了此事。几天后,罗云给王永勇一个银行账号,不久,300万元即转入该账户。
  之后,在审理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及审委会研究该案的过程中,罗云发表对刘永新有利意见。并在审委会上,罗云总结大家意见后,将刘永新原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其胜诉。
  据罗云案判决书及知情人,罗云其实案发于宁夏,罗云任陕西靖边县法院院长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彩老年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原主任朱琳为外甥孙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向罗云行贿20万元,后孙宾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朱琳落马后,供出向罗云行贿过程,宁夏检方将此线索移交陕西省纪委。
  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纪委官网通报,罗云案涉及多位官员。包括府谷县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局原局长王永勇,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新军,均被榆林市纪委决定立案调查。
  知情人告诉《财经》记者,罗云案发后,府谷县多位商人被调查,其中一位在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中扮演掮客角色。之后,该商人获释。
  2016年1月,榆林中院原院长雷建新调任西安铁路中级法院院長,八个月后,陕西省人大免去其院长职务,此后雷建新未公开露面。
  此前的2013年10月10日,陕西省高院印发文件,对于朱新利违法违规办案情况进行通报:给予朱新利行政记大过处分,以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就相关问题,朱新利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罗云受贿案宣判后,王满保等人再次看到希望,便向榆林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律师郝大明认为,审判该案的一审法院原院长罗云受贿一案,经宝鸡市中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其中320万元行贿的当事人双方,正是该案的当事人刘永新和审判该案的法院院长,行贿请托事项明确,判决结果也符合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经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王满保等人申请审判监督或申诉的新证据,相关部门理应启动监督或再审程序。
  大井沟煤矿股东任美晓说,2017年8月,他们(王满保等人)接到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口头通知,对方未出具不予受理的相关文书,目前只能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编辑/李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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