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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在国内外市场披荆斩棘之际,以337调查为代表的接二连三的知识产权纠纷迫使不少中国企业家陷入痛苦的应对和反思。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等传统竞争力正在逐步削弱,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中国企业正被一根无形的绳索越勒越紧——在正面战场节节败退的国外竞争对手正祭起知识产权的法宝,迎面打来。在国外企业手中,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作为法律武器来运用,而是成为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策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认为,国外企业对中国企业频频抡起知识产权大棒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限制中国企业向中高端产品发展,保护自己原有的市场;三是为了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可信度。尽管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未必每案都能获胜,但从策略上来看,基本都达到了其预期目的,比如丰田诉吉利汽车侵犯商标权案,虽然吉利一审胜诉,但丰田却通过这一诉讼向消费者明示,吉利非日系产品,与日系产品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吉利的消费市场。
跨国公司推战略四大“法宝”显神通
作为全球经济重要支柱和主要智力成果所有者的跨国公司,始终在世界各地不遗余力的推动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而迫使中国企业深陷知识产权泥潭的则是该战略在中国实施的具体成果。这里所称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指那些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就能够实现的公司内部政策,而是指在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新的需求时,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又通过何种措施实现自己的诉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张志成通过研究发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实现自己知识产权战略的办法无外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即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政治手段最为隐蔽和复杂。
政治手段
西方学者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物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跨国公司在表达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时,往往借助于政治手段,使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这个过程中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跨国公司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治手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通过母国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上升为形成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国家诉求,进而通过国家内部利益团体的斗争或者国家间的政治斗争来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跨国公司开展政治斗争的主要基础之一是其在经营中形成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致利益的战略联盟。这些联盟既包括技术联盟,也包括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建立的准政治组织,也就是所谓的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这类组织的典型代表包括美国版权方面的民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美国“制药协会”,等等。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这些组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断将他们所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利益反映到政府机构中,以政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例如,1987年,美国制药协会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所谓“301”条款的调查申请,声称巴西不保护药品和生产药品的专利,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即据此发起调查,并与巴西进行磋商。跨国公司的政治组织则也通过不断的政治游说来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从而促进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例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不断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等报告,反复说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的发展及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们还通过不同途径对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立场和态度施加影响。例如,在1993年10月,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代表业界抱怨说,中国完全没有按照1992年中美有关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承担起实施知识产权的义务,从而影响了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估。另外,跨国公司也利用母国的政治框架,通过政治手段在母国内获取经营优势,打击竞争对手。例如我国打火机由于物美价廉,曾经占据了美国和欧洲70%左右的市场,但是,美国和欧洲的生产商在掌握了打火机安全锁的专利后,通过政治游说,建立了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试图排斥我国打火机的市场进入。
第二,跨国公司通过利用自身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与东道国进行谈判,在知识产权方面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制度安排。谈判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间互动关系的一般形式。事实上,谈判就是跨国公司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目标和利益的前提下,“串谋”获利的过程。东道国政府在谈判中的利益往往是获取对方的专利技术,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跨国公司则利用东道国政府想要得到的利益,通过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市场资源和资本、技术优势进行要价,最后获取一个妥协结果。在谈判的过程中,东道国政府通过规定跨国公司的进入和经营方式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跨国公司则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的谈判来获取政治资源,也就是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日常经营中,在跨国公司面对东道国政府的规制时,往往以停止新投资和撤资相威胁,同时也通过“院外活动”迫使东道国政府就范。谈判的结果取决于双方所掌握的优势条件。
第三,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政治贿赂来实现上述目的。这种贿赂有显形的,也有隐形的。显形的比如,埃克森石油公司曾向意大利某政党捐献2800万美元;雷诺公司也曾将2500万美元用于政治利益。而隐形的包括通过高额的报酬购买决策者的劳动来获取他们的好感,或者通过赞助决策者的出国旅行、参加某种既定主题的会议等等方式来购买决策者或者执行者在工作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安排。
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跨国公司在反映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时的常用方式。例如,通过高额技术转让费用反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宝山钢铁公司在建厂之初被迫花费巨额费用引进生产线,而出让方转让费用确定的凭据之一就是专利的价值。同时,在没有良好的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以不输出先进技术为要挟,迫使东道国为获得想要的技术支付高昂的代价。经济高压的手段还往往能迫使东道国政府重新考虑其知识产权制度,最终做出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制度安排。
文化手段
跨国公司高度重视文化在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影响。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通过包括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来传播其知识产权的要求。在各种国际知识产权的学术会议上,总是有跨国公司的代表不断地表述其在知识产权上的主张。跨国公司还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赞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培训发展中国家的官员、学者甚至大学生、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学术机构和科研项目,从意识形态上灌输和传播自己的知识产权主张。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跨国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表达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并与有关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妥协的手段。这种手段也是作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最直接接触的手段。譬如,在跨国公司的推动下,美国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强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关税法的337条款专门用来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等。
外资“圈地”红了眼民企昏睡尚未“醒”
以世界500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高度关注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充分认识到中国是全球的一个主要市场和重要竞争对手,必须从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并通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来赢得竞争。
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正在呈现出四大趋势:一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更加制度化、体系化。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多家,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这一机构来有效地管理他们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事务。二是实施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的视野放长,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策略地实施知识产权先行战略。跨国公司在过去的10多年里,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三是实施有效的专利申请策略。跨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时,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四是跨国公司原来是各自向中国企业提出权利要求,现在开始出现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并往往由政府出面交涉。
跨国公司逐步蚕食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生存发展空间之际,深陷危机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却仍未醒悟,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已经面临被国外垄断专利包围的绝境。为此,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代表和委员们疾呼,中国企业要警惕国外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创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避免沦为“世界加工厂”。
保护义务应有度国家利益定盘星
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陷阱正在把“中国制造”挤入夹缝,而更令我们感到不安的是,知识产权危机最深层根源可能还在于“入世”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内伤”:尽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所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却依照的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专利制度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为“入世”后大量专利纠纷埋下阴影。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发明人创造的技术公布于众,而作为对权利人的补偿,发明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支配权。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专利制度的优势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权威人士称:“中国参与全球技术合作,同样需要利用专利体系在自己的优势领域获得市场垄断权,这是必然趋势。”
中国于1986年加入《巴黎合约》,并多次在缔约方会议上重申对技术革新的保护,积极促进专利使用者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专利保护至今并未融入良性循环,其中密集的专利纠纷是最直接的证明,中国建立自己专利体制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权威人士这样评价。
摆在中国面前的一个抉择是,促进知识的传播——它意味着尽可能地允许技术在全社会的共享,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更强调专利所有者对革新技术的垄断保护,在当前究竟孰轻孰重?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正以WTO规则为武器,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自觉性和执法力度。
但是,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士楫在《商业周刊》上指出,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强调保护知识的传播,促使整体经济水平提高,这是单方面鼓励和保护知识创造的作用所不及的。从动态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鼓励知识传播时,产生创新的几率更大;如果真的形成严密的专利体系,反而使知识成果的传播速度减慢。中国专利体系已经迈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关键是如何接的问题。各国专利体制和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本来就有很大分歧,关键是专利体系如何符合自己的国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传播比知识保护更为重要,我们不应该墨守成规,将中国市场突然放置于严密的专利产权体制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在中国工业还未全部实现现代化时,过于严密的专利体系可能会形成针对知识传播的壁垒,从而影响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为了说明有时候知识传播产生的社会效应,比严格保护知识创新带来的效果要大得多,高士楫还给出了一个有些极端的例证,即南非、巴西等国不顾跨国医药巨头的专利权诉求,坚持仿制其治疗艾滋病药品的做法。
高士楫认为,当前,专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基础,97%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专利少得可怜,专利成为跨国企业向中国直接投资的替代品,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专利逆差。曾有学者做假设,如果要求中国企业100%遵守相同的专利规则,外国企业靠使用专利占领中国市场的收益,远远大于他们本国应用专利所获得的收益。但是这对于中国企业和市场来说太昂贵了。微软的操作系统是最典型的例子,而当日本家电协会控告中国DVD企业侵权,按每台DVD收取4美元的专利费时,中国的DVD企业抱怨说,在现在售价水平下,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的利润。
尽管WTO的原则是公平无歧视,成员国平等地遵守一系列行为准则,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起点完全不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身就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同30年前的日本、20年前的韩国以及现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的制造业在缺乏原始资本积累时,非正规渠道是最廉价的选择,并且有可能绕过专利壁垒,达到知识普及的目的。但今天要求中国按照最发达国家的标准严格控制民族制造业发展的“非正规渠道”,这首先就不公平。此外,中国国内软弱的反托拉斯法及执行能力,使发达国家更容易从专利“垄断”效应中获得暴利,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对此,高士楫警告说,中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漫长的过程,如果中国失去了对专利的控制权,就等于撤掉了向上攀登的梯子。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环顾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与美国和日本不同,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处在技术引进与模仿时期。正是出于对本国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的定位,决定了韩国与台湾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的基本政策。
韩国1961年开始实施专利制度,1981年修改专利法,但是仍然将生物制品、化学物质和药物的成品以及制造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其大力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途径改进与模仿复制外国技术产品。与日本相似,韩国绝大部分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由本国人持有,法律上只求符合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执行上则更加宽松。弱保护策略为其实施自主专利的扩张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韩国因此在上世纪60至80年代能较为从容地构建本民族的工业技术基础。
台湾地区的弱保护更甚。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上80%的盗版商品来自台湾。20世纪70年代初的侵犯Westhouse(西屋)和Mitsubishi(三菱)商标案,台湾企业仅被处以600美元的罚款。台湾地区认为,模仿是为人类文明演进所必需的过程,并相信商业性的盗版复制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当这些保护措施超越本土工业水平的时候,不应为了迎合外国企业的利益而花功夫提高保护力度。
对于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知名学者、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博士曾大声疾呼,强调“在保护知识产权时,我们的利益立场一定要非常鲜明,就是为了国家利益,为了企业利益,为了消费者利益。为了国家利益或者自己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时,要理直气壮。面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现阶段的战略核心应该是‘反围剿’的战略,重点是怎样寻求更好的对策、更好的战略,用更低成本引进知识产权,怎样面对纠纷,怎么提供帮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能够让中国企业心里面更加踏实,更有底气。” 国内知识产权学界的泰斗——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教授也主张,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一定要致力于对策性研究,保护权利与限制垄断相结合。
因此,作为一个经济基础整体相对薄弱、本土企业尚显稚嫩的发展中国家,面对跨国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围追堵截,除了中国企业自身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经营策略,联合起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积极应对之外,更重要的层面,是要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和促进国内企业发展的力度,举国家之力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大棒的围剿。
(责任编辑 吕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认为,国外企业对中国企业频频抡起知识产权大棒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限制中国企业向中高端产品发展,保护自己原有的市场;三是为了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可信度。尽管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未必每案都能获胜,但从策略上来看,基本都达到了其预期目的,比如丰田诉吉利汽车侵犯商标权案,虽然吉利一审胜诉,但丰田却通过这一诉讼向消费者明示,吉利非日系产品,与日系产品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吉利的消费市场。
跨国公司推战略四大“法宝”显神通
作为全球经济重要支柱和主要智力成果所有者的跨国公司,始终在世界各地不遗余力的推动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而迫使中国企业深陷知识产权泥潭的则是该战略在中国实施的具体成果。这里所称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指那些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就能够实现的公司内部政策,而是指在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新的需求时,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又通过何种措施实现自己的诉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张志成通过研究发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实现自己知识产权战略的办法无外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即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政治手段最为隐蔽和复杂。
政治手段
西方学者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物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跨国公司在表达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时,往往借助于政治手段,使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这个过程中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跨国公司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治手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跨国公司通过母国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上升为形成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国家诉求,进而通过国家内部利益团体的斗争或者国家间的政治斗争来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跨国公司开展政治斗争的主要基础之一是其在经营中形成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致利益的战略联盟。这些联盟既包括技术联盟,也包括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建立的准政治组织,也就是所谓的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这类组织的典型代表包括美国版权方面的民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美国“制药协会”,等等。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这些组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断将他们所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利益反映到政府机构中,以政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例如,1987年,美国制药协会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所谓“301”条款的调查申请,声称巴西不保护药品和生产药品的专利,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即据此发起调查,并与巴西进行磋商。跨国公司的政治组织则也通过不断的政治游说来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从而促进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例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不断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等报告,反复说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的发展及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们还通过不同途径对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立场和态度施加影响。例如,在1993年10月,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代表业界抱怨说,中国完全没有按照1992年中美有关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承担起实施知识产权的义务,从而影响了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估。另外,跨国公司也利用母国的政治框架,通过政治手段在母国内获取经营优势,打击竞争对手。例如我国打火机由于物美价廉,曾经占据了美国和欧洲70%左右的市场,但是,美国和欧洲的生产商在掌握了打火机安全锁的专利后,通过政治游说,建立了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试图排斥我国打火机的市场进入。
第二,跨国公司通过利用自身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与东道国进行谈判,在知识产权方面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制度安排。谈判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间互动关系的一般形式。事实上,谈判就是跨国公司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目标和利益的前提下,“串谋”获利的过程。东道国政府在谈判中的利益往往是获取对方的专利技术,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跨国公司则利用东道国政府想要得到的利益,通过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市场资源和资本、技术优势进行要价,最后获取一个妥协结果。在谈判的过程中,东道国政府通过规定跨国公司的进入和经营方式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跨国公司则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的谈判来获取政治资源,也就是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日常经营中,在跨国公司面对东道国政府的规制时,往往以停止新投资和撤资相威胁,同时也通过“院外活动”迫使东道国政府就范。谈判的结果取决于双方所掌握的优势条件。
第三,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政治贿赂来实现上述目的。这种贿赂有显形的,也有隐形的。显形的比如,埃克森石油公司曾向意大利某政党捐献2800万美元;雷诺公司也曾将2500万美元用于政治利益。而隐形的包括通过高额的报酬购买决策者的劳动来获取他们的好感,或者通过赞助决策者的出国旅行、参加某种既定主题的会议等等方式来购买决策者或者执行者在工作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安排。
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跨国公司在反映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时的常用方式。例如,通过高额技术转让费用反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宝山钢铁公司在建厂之初被迫花费巨额费用引进生产线,而出让方转让费用确定的凭据之一就是专利的价值。同时,在没有良好的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以不输出先进技术为要挟,迫使东道国为获得想要的技术支付高昂的代价。经济高压的手段还往往能迫使东道国政府重新考虑其知识产权制度,最终做出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制度安排。
文化手段
跨国公司高度重视文化在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影响。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通过包括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来传播其知识产权的要求。在各种国际知识产权的学术会议上,总是有跨国公司的代表不断地表述其在知识产权上的主张。跨国公司还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赞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培训发展中国家的官员、学者甚至大学生、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学术机构和科研项目,从意识形态上灌输和传播自己的知识产权主张。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跨国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表达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并与有关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妥协的手段。这种手段也是作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最直接接触的手段。譬如,在跨国公司的推动下,美国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强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关税法的337条款专门用来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等。
外资“圈地”红了眼民企昏睡尚未“醒”
以世界500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高度关注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充分认识到中国是全球的一个主要市场和重要竞争对手,必须从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并通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来赢得竞争。
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正在呈现出四大趋势:一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更加制度化、体系化。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多家,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这一机构来有效地管理他们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事务。二是实施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的视野放长,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策略地实施知识产权先行战略。跨国公司在过去的10多年里,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三是实施有效的专利申请策略。跨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时,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四是跨国公司原来是各自向中国企业提出权利要求,现在开始出现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并往往由政府出面交涉。
跨国公司逐步蚕食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生存发展空间之际,深陷危机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却仍未醒悟,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已经面临被国外垄断专利包围的绝境。为此,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代表和委员们疾呼,中国企业要警惕国外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创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避免沦为“世界加工厂”。
保护义务应有度国家利益定盘星
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陷阱正在把“中国制造”挤入夹缝,而更令我们感到不安的是,知识产权危机最深层根源可能还在于“入世”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内伤”:尽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所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却依照的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专利制度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为“入世”后大量专利纠纷埋下阴影。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发明人创造的技术公布于众,而作为对权利人的补偿,发明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支配权。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专利制度的优势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权威人士称:“中国参与全球技术合作,同样需要利用专利体系在自己的优势领域获得市场垄断权,这是必然趋势。”
中国于1986年加入《巴黎合约》,并多次在缔约方会议上重申对技术革新的保护,积极促进专利使用者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专利保护至今并未融入良性循环,其中密集的专利纠纷是最直接的证明,中国建立自己专利体制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权威人士这样评价。
摆在中国面前的一个抉择是,促进知识的传播——它意味着尽可能地允许技术在全社会的共享,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更强调专利所有者对革新技术的垄断保护,在当前究竟孰轻孰重?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正以WTO规则为武器,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自觉性和执法力度。
但是,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士楫在《商业周刊》上指出,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强调保护知识的传播,促使整体经济水平提高,这是单方面鼓励和保护知识创造的作用所不及的。从动态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鼓励知识传播时,产生创新的几率更大;如果真的形成严密的专利体系,反而使知识成果的传播速度减慢。中国专利体系已经迈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关键是如何接的问题。各国专利体制和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本来就有很大分歧,关键是专利体系如何符合自己的国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传播比知识保护更为重要,我们不应该墨守成规,将中国市场突然放置于严密的专利产权体制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在中国工业还未全部实现现代化时,过于严密的专利体系可能会形成针对知识传播的壁垒,从而影响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为了说明有时候知识传播产生的社会效应,比严格保护知识创新带来的效果要大得多,高士楫还给出了一个有些极端的例证,即南非、巴西等国不顾跨国医药巨头的专利权诉求,坚持仿制其治疗艾滋病药品的做法。
高士楫认为,当前,专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基础,97%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专利少得可怜,专利成为跨国企业向中国直接投资的替代品,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专利逆差。曾有学者做假设,如果要求中国企业100%遵守相同的专利规则,外国企业靠使用专利占领中国市场的收益,远远大于他们本国应用专利所获得的收益。但是这对于中国企业和市场来说太昂贵了。微软的操作系统是最典型的例子,而当日本家电协会控告中国DVD企业侵权,按每台DVD收取4美元的专利费时,中国的DVD企业抱怨说,在现在售价水平下,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的利润。
尽管WTO的原则是公平无歧视,成员国平等地遵守一系列行为准则,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起点完全不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身就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同30年前的日本、20年前的韩国以及现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的制造业在缺乏原始资本积累时,非正规渠道是最廉价的选择,并且有可能绕过专利壁垒,达到知识普及的目的。但今天要求中国按照最发达国家的标准严格控制民族制造业发展的“非正规渠道”,这首先就不公平。此外,中国国内软弱的反托拉斯法及执行能力,使发达国家更容易从专利“垄断”效应中获得暴利,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对此,高士楫警告说,中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漫长的过程,如果中国失去了对专利的控制权,就等于撤掉了向上攀登的梯子。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环顾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与美国和日本不同,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处在技术引进与模仿时期。正是出于对本国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的定位,决定了韩国与台湾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的基本政策。
韩国1961年开始实施专利制度,1981年修改专利法,但是仍然将生物制品、化学物质和药物的成品以及制造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其大力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途径改进与模仿复制外国技术产品。与日本相似,韩国绝大部分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由本国人持有,法律上只求符合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执行上则更加宽松。弱保护策略为其实施自主专利的扩张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韩国因此在上世纪60至80年代能较为从容地构建本民族的工业技术基础。
台湾地区的弱保护更甚。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上80%的盗版商品来自台湾。20世纪70年代初的侵犯Westhouse(西屋)和Mitsubishi(三菱)商标案,台湾企业仅被处以600美元的罚款。台湾地区认为,模仿是为人类文明演进所必需的过程,并相信商业性的盗版复制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当这些保护措施超越本土工业水平的时候,不应为了迎合外国企业的利益而花功夫提高保护力度。
对于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知名学者、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博士曾大声疾呼,强调“在保护知识产权时,我们的利益立场一定要非常鲜明,就是为了国家利益,为了企业利益,为了消费者利益。为了国家利益或者自己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时,要理直气壮。面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现阶段的战略核心应该是‘反围剿’的战略,重点是怎样寻求更好的对策、更好的战略,用更低成本引进知识产权,怎样面对纠纷,怎么提供帮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能够让中国企业心里面更加踏实,更有底气。” 国内知识产权学界的泰斗——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教授也主张,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一定要致力于对策性研究,保护权利与限制垄断相结合。
因此,作为一个经济基础整体相对薄弱、本土企业尚显稚嫩的发展中国家,面对跨国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围追堵截,除了中国企业自身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经营策略,联合起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积极应对之外,更重要的层面,是要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和促进国内企业发展的力度,举国家之力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大棒的围剿。
(责任编辑 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