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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现代时期,盐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就是签订各种盐业契约,买卖契约是盐业契约的一种,盐业买卖契约在盐业生产经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盐业买卖契约的重要特点之一的“招检”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盐业经营秩序等特质,这与现代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有着一脉相通的地方。本文尝试从四川近现代盐业买卖的“招捡”制度入手分析其与现代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