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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招标监督机制的不断建立及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机构对工程造价改革提出了量价分离,“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建设工程竞标方略,在一定时期对工程造价的构成和改进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预算定额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限制了企业竞争能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