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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从1991年7月11日起将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山林案件)列为行政案件。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涉及到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三者的利益。笔者经过几年的实践,认为人民政府在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