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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公益诉讼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但是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仍然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面临很多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与一般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是非直接利益的相关性。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惠益的公共性。也就是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广大公众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
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是由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决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事前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早在199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但直到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才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提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含义,不可谓不缓慢。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建设。但与社会的深度关注、公众的热切期待形成鲜明的对比的却是“在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2个月期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在暗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彻底的宣传,也证明了普通公民对于该类诉讼的不了解、不信任。
综合来说,我国公益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公益诉讼在法理方面缺乏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院独立审判等条款,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公益诉讼权的内容。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尴尬。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直接”利害关系或“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使得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也会因起诉主体不知、不能或不敢等种种原因而放弃起诉。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公众认同但缺少公众的行动响应。四是公益诉讼虽然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但却缺乏政府的实际支持。五是公益诉讼举证困难往往导致最终败诉,从而降低了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四、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较早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因而,该制度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美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些典型之处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1)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走的是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后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和应用的道路,既有法律支持又有实践验证,做到了知行合一:(2)在原告资格方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没有作任何限制。(3)在管辖法院的确定方面,美国确定了被告人所在地或污染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的原则。(4)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美国《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点与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类似。
五、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给出的几点建议
关于建议,可大体上分为立法方面和实际实践两个大的方面。(1)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设立相关的理论依据。可以适当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技术。(2)要加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方面的内容并将其具体化。(3)政府机关要树立公益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行政机关,并非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所以就不应该存在“赔本”或者“获利”的概念。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要有比公众更高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可以对某些环境公益诉讼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也可以设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关。(4)要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在于提高公众尤其是从事对环境有危害行业的公众对环境公益保护的意识。
六、反思与延伸
当前中国一直在强调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而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迫在眉睫,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解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2)第8页。
[2] 汪劲.《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世界环境》,第18-21页。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与一般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是非直接利益的相关性。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惠益的公共性。也就是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广大公众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
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是由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决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事前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早在199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但直到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才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提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含义,不可谓不缓慢。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建设。但与社会的深度关注、公众的热切期待形成鲜明的对比的却是“在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2个月期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在暗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彻底的宣传,也证明了普通公民对于该类诉讼的不了解、不信任。
综合来说,我国公益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公益诉讼在法理方面缺乏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院独立审判等条款,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公益诉讼权的内容。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尴尬。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直接”利害关系或“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使得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也会因起诉主体不知、不能或不敢等种种原因而放弃起诉。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公众认同但缺少公众的行动响应。四是公益诉讼虽然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但却缺乏政府的实际支持。五是公益诉讼举证困难往往导致最终败诉,从而降低了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四、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较早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因而,该制度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美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些典型之处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1)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走的是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后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和应用的道路,既有法律支持又有实践验证,做到了知行合一:(2)在原告资格方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没有作任何限制。(3)在管辖法院的确定方面,美国确定了被告人所在地或污染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的原则。(4)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美国《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点与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类似。
五、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给出的几点建议
关于建议,可大体上分为立法方面和实际实践两个大的方面。(1)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设立相关的理论依据。可以适当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技术。(2)要加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方面的内容并将其具体化。(3)政府机关要树立公益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行政机关,并非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所以就不应该存在“赔本”或者“获利”的概念。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要有比公众更高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可以对某些环境公益诉讼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也可以设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关。(4)要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在于提高公众尤其是从事对环境有危害行业的公众对环境公益保护的意识。
六、反思与延伸
当前中国一直在强调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而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迫在眉睫,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解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2)第8页。
[2] 汪劲.《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世界环境》,第18-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