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远与近无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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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但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使民众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本文试图通过几个法律故事探讨民众法律信仰形成的主客观因素,以便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法律 民众 法律信仰 公平正义 社会主体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伴随着法的宣传和在现实中的使用得以增强,但这是否等于人们的法律信仰就树立起来了呢?诚然,人们对法律有了更多的认知,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存于思维中。但是,尽管人们已懂得用个人的得失来衡量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能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知道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社会和大众的需求之上而不再从个人的得失来考虑法律的正当性,然而社会毕竟有很多层次,对法的认知和感受也离不开一定的人文基础——包括制约人们法律信仰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体的自觉程度以及思想文化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古今法律信仰的故事透视中国法治之路。
  
  一、法律信仰和社会主体的自觉程度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这里强调人对以自我为核心的外界的联系与决定,法律信仰变成了个人价值、个人尊严、独立人格和个人理想。作为人文的一种法律精神的诉求和期待,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对法律之意义世界的认识,最典型的是苏格拉底法律信仰的故事。
  就主体的自觉性而言,苏格拉底的故事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和回味。苏格拉底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想说服陪审团证明自己无罪,但在表决时他还是以30票之差落罪。在讨论刑罚时,因苏格拉底非但未乞求陪审团反而嘲讽以待,最终被判处死刑。在监狱里,他的朋友克里托建议他越狱,反遭拒绝。他坚信自己的正义,坚守“不论在战场、法庭上,还是在其他地方,你都必须服从你的母邦和国家的命令”。他对法律的信仰发自内心,即便认为被误判而厌恶和愤慨,也不改初衷,用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以及对法律的认同,并将其内化为自我行为的动机。苏格拉底用生命践行了自己对法律的信仰。
  在国家法律与普遍正义之间,苏格拉底最终选择了对法律的尊重。他专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抛开法外的正义。他说:“假定我准备从这里逃走,雅典法律就会这样质问我‘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你想采取行动来破坏我们的法律,损害我们的国家,难道能否认吗?如果一个城邦已公开的法律判决没有他的威慑力,可以为私人随意取消和破坏,你认为这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而不被推翻吗?……法律一经宣布就生效,我们能这样说吗?”
  他还借助雅典法律说:“如果我们(指雅典法律)想要处死你,并坚信这样做是公正的,难道你以为你有特权反对国家和法律吗?”
  这些话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为维护民族国家良好的法律秩序,苏格拉底奉献出了自己对法律的忠诚。他时刻将法律的地位置于个人生命价值之上。他对法律的坚贞不渝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是建立在大众、社会和国家的需求以及对城邦和大众的法律认知责任之上。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判决即使不公正,公民也应该无条件遵守。这种对国家和法律的忠诚还源于他的一种认识:他把法律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与者,法律是个人和国家的一种契约。他说“如果你表现出不尊重你早先的宣言,不尊重我们的法律,还企图践踏法律,你不顾作为我们国家的一员那样生活的契约和许诺,企图逃跑,你的行为简直像是最低贱的人。”法律是个人和国家的一种合同,既然你认可了法律规范就等于认为你和国家的合同是有效的,你就有义务无条件遵守,就有义务无条件地接受它的处罚。违反法律就是违反合同,而合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苏格拉底宁愿死也不愿出卖自己的人格去干一件他认为违法的事。由此,我们看到社会主体和法律信仰的关系。
  
  二、法律信仰和立法精神
  
  人类的规则意识可以说延续已久,伴随着规则意识的诞生,法律的制定就成为阶级社会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使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已制定的法律,立法成为公民能否树立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大家都知道法律不仅仅是一个规则体系,也是一个意义体系,它既承载着一定的人文关怀也寄托着深切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基础,也是立法者必须追求的目标。“当立法者所奉行的原则为守法者所认同时,法律本身也就越容易唤起公众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反之,立法者和守法者就会在法律实践中发生冲突,此时法律不仅不能唤起服从之情感,相反会遭到大众对法律的厌恶甚至反抗,这时的法律仅仅是一种强制力量,赤裸裸地显现于人前。
  美国的反堕胎法律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堕胎合法的‘罗伊诉韦德案’之前的数十年间,执法者和公共健康专家们估计,每年堕胎数目大约一百万宗,其中仅有一万例是基于医学和治疗原因受法律的豁免才得以在医院里进行的。1953年,当堕胎绝对还是犯罪时,阿尔弗雷德·金赛在其开山之作《性行为与女性》中披露,美国有性生活的妇女(无论婚否)中,每五人至少有一人堕过胎。”由此可见,反堕胎的法律制度并未能杜绝堕胎,该法律与民众的观点相对立。
  首先,我们从堕胎权的历史沿革看堕胎权的正当性。堕胎权属于妇女,在人类很长的一段历史里一直被妇女拥有并使用,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对此都相当宽容,更未将其刑事化。但“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各洲纷纷将堕胎刑事化。其立法旨意,无非一是遏止性乱行为的蔓延,二是避免堕胎给妇女健康和生命带来损害,三是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其次,通过守法者的违法实践观察应守法者的追求。“第一,堕胎与否原本是妇女(与其丈夫一起)安排自己生活的天然权利。第二,性和生育是可以分离的。第三,禁止堕胎,特别是对违反该法律的人(更多的是妇女)进行审判是否是男性霸权的体现?法律对此的肯认,是否恰恰反映了当时的法律仍然是男性的法律。”
  再次,实施反堕胎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一,反堕胎法剥夺了妇女掌握的生育权。第二,反堕胎法使美国广大妇女处在危险中,因为禁止堕胎,所以妇女堕胎变成违法行为,一些没有职业资格的人趁机赚钱,可能给堕胎妇女造成很大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还有一些妇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香料和工具私自堕胎。因缺乏医学知识,给自身造成极大的伤害。“金赛博士和他的同事在1950年代估计,75%~85%引起大出血的堕胎都是私自堕胎。”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立 法者的立法意图到底怎样才合理?法律是立法者把民众行为系统化、规则化,而反堕胎法则远离了美国妇女的堕胎行为,这样法律失去了立法合理的基本依据,立法者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便得不到守法者的认同,反堕胎法便站在了广大妇女对立面,还谈什么法律信仰呢?
  合意作为立法者的立法判断,不是立法者或民众独有的,它必须建立在民众和立法者共同的体验之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唤起守法者的共鸣,唤起民众法律信仰的情感。当民众不顾自己的伤害甚至生命危险而以身试法时,法律的残酷性和强制性便赤裸裸地显示出来。没有对法律的情感,民众只会觉得被异物奴役,对法律产生厌恶和漠视的心理。当美国大部分妇女厌恶和漠视反堕胎法时,堕胎法则显得相当尴尬:它不仅没有实现自身价值,而且还使想打胎的女性处于犯法和人身安全的双重危险中。反之,如果民众自觉守法、自觉用法,其自身利益和法律自身的价值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因为“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仰,并不要求强制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才无须处处依赖警察。”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使法得以高效实现。
  我国致力于法治建设,在构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立法者要使制定的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就必须符合民情。法律除要维护社会秩序外,还必须能够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利益和方便,为民众提供权利和自由,满足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期望。它不应该只是一套控制人的技术性规则或是统治者的手段,而应该是一套真善美的规则体系。
  民众的守法观念的形成首先基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可。而要得到民众的理解和认可,立法就要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和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也是建立法律信仰的一个层面,而另一个层面则是领导者或社会精英带头守法,率先垂范。
  
  三、法律信仰和法律实现的公正性
  
  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公正性可以产生和强化法律的公信力,使法律为民众所认同和依赖,这也是建立社会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因素。波茨坦磨坊主的故事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1866年10月13日,刚在对奥地利“七周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普鲁士大公国威廉一世,准备临幸他在波次坦的桑苏西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磨坊主却死活不卖。于是,他一怒之下派出宫廷卫队把房子强行拆了。拆房子的时候,磨坊主说:“皇帝当然权高势重,但德国尚有法院在。”第二天,在成千上万波次坦市民的支持下,磨坊主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上普鲁士最高法院,要求其赔偿一切损失,保障其财产权。据说,开庭审判的那天,柏林最高法院的旁听席挤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当原告磨坊主向法官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后,旁听席上爆发雷鸣般的怒吼声:“赔偿!赔偿!赔偿!”法庭最终裁定:威廉一世擅用王权,侵犯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令其在原址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150德国马克。当时,《德国民法典》还没有诞生,但法庭却根据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第79条第六款中对财产保护的规定,保护了磨坊主的财产权。威廉一世依法执行了这份判决书。一座崭新的磨坊便又矗立在桑苏西宫墙外,150马克也送到磨坊主的手中。
  几十年后,威廉一世去世,他的儿子威廉二世继承王位;老磨坊主也去世了,他的儿子继承了磨坊。数年后 磨坊主的儿子因为经济拮据,有意将磨坊出售给威廉二世。在他看来,对皇帝而言这肯定是两全其美的事,既可以给行宫一个更开阔的视野,又可以销毁威廉一世在世时官司败诉的物证。
  但威廉二世认为,这件事表现了德国人民的法治传统,同时也表现了威廉一世尊重法律的精神,旧磨坊可以说是德意志民族的一座丰碑。因此,威廉二世亲笔写信嘱咐磨坊主的儿子说,这磨坊是德意志国家司法独立、裁判公正的纪念,也是我们家族的光荣所在,要求他把这座磨坊世世代代传下去,并随信赠给磨坊主的儿子6000马克,帮助他渡过难关。
  这是一次典型的法与权的较量。在这次较量中法律战胜王权,不但体现在法律最后的胜利,也体现在过程中。一开始威廉一世并未想强行拆除磨坊,当他知道磨坊不是王室的财产时,也并未无偿地据为己有,而是想通过购买获得处理磨坊的权利。至此,威廉一世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老磨坊主不肯卖磨坊,这才使威廉一世面子丧尽,一怒之下,令卫士把磨坊拆了,侵了权。对这种侵权行为,磨坊主没有哭,而是从容地看着卫士把磨坊拆掉。这是为何?因为,他相信法律的权威大于王权,相信法律能切实保障民众的权利。
  法律公信力的确立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确信,更是法律规范实现的过程,因为“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在磨坊主的故事里,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程序。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得以彰显,这样的过程怎么会得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呢?难怪磨坊主会说“国家尚有法律”,因为他相信有法律在就有公道,有公道在就有磨坊。这全来源于法律实现的公正。
  法律的公正实现是民众建立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现有哪些主要因素呢?从磨坊主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公正实现的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法律是全体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那些与磨坊主房屋被拆迁没有任何直接经济利益的波次坦民众,因国王的违法行为而在短时间内聚集,使原本孤立的受害者获得强大的力量,这是法律公正实现的社会基础。法律的价值内涵与目的追求的意义在民众中得到强化,民众成为法律之善良标准的最终拥有者和判断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强化致使法律价值意义强化和法律精神振奋,法律便慢慢地从制度构成的骨架渐渐丰满起来,有了意识、观念、价值和灵魂,成为维护民众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最重要的武器。对这样的法律,社会民众就会产生不可动摇的忠诚,怎么可能不使民众产生依赖、信仰呢?在这里,社会民众对法律不是被动地服从而是主动地服从并积极地参人,因而出现积极的法律秩序状态。法律和民众之间就出现一种内在的融洽和依赖,法律和民众这种鱼水相融的关系是法律信仰的根基。
  其次,是法院的公正审判。法律公正审判是社会民众法律情感的基础,是民众对法的情怀和信仰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试想,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决,便取消了它执行正义的职能,法院作为法律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行为代表了公平和正义,是民众对法律期待的执行者,其公正的判决力量远比法律的强制力大得多。由此我们必须相信伯尔曼的论断——“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
  再次,权力的绝对守法义务的实现在根本意义上利于加强法律权威,实现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威廉一世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磨坊,他的这种违法行为最终还是得到了法律的惩处,而他也老老实实接受了法律的惩处。这件事以“守法—违法—守法”这样一条曲线行进,更彰显了在权力和法律的博弈中法律的力量,国王最终以自己的行为实现了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信仰。这种站在权力之巅的人物对法律的情感和意识对于培育社会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意识,真正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以前,我们一直过分强调法律的强制力,较忽视作为守法主体的社会民众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情感。
  总之,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制度化的“硬件”系统必须配以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才既有骨架又有灵魂。当然社会主义法律情感和信仰的形成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长期的、一点一滴的生成、积累。上面的几个事实就从各个角度陈述民众法律信仰形成的极其重要的主客观因素。尽管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问题远比这些复杂得多,但这一定是有效建立社会民众法律信仰最为基础和关键的,而民众法律信仰正是法治的、社会的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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