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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著名法学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请,每届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