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对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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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在当代研究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即从研究社会矛盾的状态入手,把社会矛盾性质和社会矛盾的斗争形式这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创造性地提出“单对抗矛盾”,“双对抗矛盾”,“矛盾激化过程”、“矛盾钝化过程”,“社会矛盾的适合状态”以及矛盾双方各自多种表现的十六种状态等等新概念、新观点,因而将社会矛盾的研究和社会管理的哲学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层次。
  关键词:单对抗矛盾、社会矛盾的适合状态、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钝化以及社会矛盾的双亲和、双对抗、双合和、双对立状态。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0-0232-05
  在传统上,我们一直研究社会矛盾的性质和斗争形式。本文试图在总结社会实践经验基础上另辟蹊径,创新地提出单对抗矛盾和社会矛盾的适合状态、社会矛盾的激化、钝化过程等新概念。这是笔者在哲学研究中一次新的大胆尝试,敬请各方同仁批评指正。
  一
  所谓“单对抗矛盾”,是指在矛盾的彼此双方之中,只是彼方对抗此方、而此方并未对抗彼方的矛盾,即单方面对抗的矛盾。
  为认识单对抗矛盾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还是要看看社会生活的现实,从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作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的基础和指导。
  1957年我党进行整风,除了少数货真价实的真正右派分子外,很多人当时出于对祖国人民忠诚之心,或者对个别领导有意见,对个别部门工作有意见,响应党的号召,提了一些意见。然而却因此被我们划为右派,定为敌我矛盾,进行批斗和强制性处理。即使如此,其中很多人仍不与我们人民对抗。这种只是我们人民对抗他们、他们并未对抗我们人民的矛盾,就是一种单对抗矛盾。
  1959年反对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中,一些人因为比较实事求是地看问题,不赞同某些领导人的主观冒进计划,因而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从而对其进行了批斗和处理。但他们并非是反党、反人民分子。这也是一种单对抗矛盾。
  十年内乱中,一些群众根据错误的“文化大革命”理论,坚决打倒革命的领导干部,但这些领导干部并不因此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镇压这些群众,而只是对这些群众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这又是一种单对抗矛盾。尤其后来,有关部门把大批久经考验的卓越领导干部定为“叛徒”、“特务”、“死不悔改的走资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敌我矛盾,因而给予其打倒、逮捕等专政处理。这更是一种典型的单对抗矛盾。(当然,这些革命干部与林彪、“四人帮”之间的矛盾是双对抗矛盾,而不是单对抗矛盾)。
  多少年来,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在我国社会中还有成千上万的群众也曾被错误地定为敌我矛盾,因而受到专政处理。其中也有相当数量表现为单对抗矛盾。
  在苏联30年代,当时人们还都不承认有党内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往往把这些矛盾认定为敌我矛盾,把那些当事人定为“外国间谍”、“特务”、“人民敌人”……据苏联历史学家尤里·波里亚科夫透露,在30年代斯大林领导时期,全苏计有一百万人受到镇压,而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无辜的。(《苏联着手为历史上的无辜受害者平反》1987年11月5《光明日报》)无辜者一方受到掌权者一方的镇压而无反抗,自然是单对抗矛盾。
  上述国内外的种种冤假错案,本来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甚至根本不是什么“矛盾”,在他们被错定为敌我矛盾、被专政的情况下,其中很多人仍然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这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现在还生活在我们身边的千万人的亲身经历,这是任何人不能不承认的事实。
  对于这种社会现象,我们现行的传统理论通常是这样解释的:对抗性矛盾,是矛盾双方互相对抗的矛盾;非对抗性矛盾,是矛盾双方互不对抗的矛盾。上述那些矛盾,本来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由于我们工作失误或坏人捣乱,结果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人民内部矛盾当成了敌我矛盾,造成了冤假错案,所以现在应该予以平反。
  上述解释,因为它指的是原来未被批斗专政时的矛盾状况,回避了处理过程中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矛盾状况(即他们已被打倒、已被专政,而他们却不曾和从未对抗社会主义国家和祖国人民),因此可以认为是说得通的,也可以说是正确的。可是,要从处理过程中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矛盾状况(即他们已被打倒、正在被专政、被对抗,他们却不曾和仍然没有对抗国家和人民)来说,又该如何解释呢?如果仍然坚持说是非对抗性矛盾吧,但这不符合事实:因为他们现在(当时)明明白白地已被定为敌我矛盾,他们确确实实地正在被专政、被对抗,怎么还能说是非对抗性矛盾呢?由此说来,这种矛盾既不同于双方互不对抗的非对抗性矛盾,又不同于双方相互对抗的对抗性矛盾,因而笔者只好创造性地称其为单方面对抗的单对抗矛盾。
  当然,如果被错误地定为敌人的人(如十年内乱中曾被一时打倒的一些老同志)看出了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坏人(如林彪、江青“四人帮”一伙)的本质,并与其相对抗,那么他们与这些坏人之间的矛盾则是双对抗矛盾;他们与不明真相的、正在错误地参与对他们实行专政的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群众单方面对抗他们的单对抗矛盾。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本来是好人、并不属于敌人或坏人,仅仅因为国家和人民错误地对他们实行了专政,因而他们也就开始与国家和人民对抗起来,从而使矛盾转化为双对抗矛盾。
  1987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使千百万个单对抗矛盾转化为非对抗矛盾,或根本消除了矛盾。然而在现在、在今后,新的难以完全避免的少量冤假错案而引起的单对抗矛盾还会发生;而且在其他方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單对抗矛盾还会不断出现(比如原属于人民的人从事严重犯罪活动,当还未被我专政机关逮捕法办之前,他和人民之间的矛盾状态也表现为单对抗矛盾,即这些犯罪分子单方面对抗我社会主义国家的单对抗矛盾)。
  总结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观察当今人类社会的现实,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说:只要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有非对抗矛盾和双对抗矛盾,单对抗矛盾就可能发生和存在;只要非对抗矛盾和双对抗矛盾相互转化,单对抗矛盾就必然会出现。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单对抗矛盾问题,大概也会和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样,不管人们现在是否承认它、何时承认它,它的确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
  其实,单对抗矛盾问题,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而且还存在于自然界中,特别是存在于生物界中,只不过是各自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等等方面不大相同罢了。
  在力学中,运动着的A物碰撞静止的B物,这便是一种单对抗矛盾;如果A、B两物运动方向相反而相互碰撞。这便是一种双对抗矛盾。力学的精确实验早已表明,在物体质量、运动速度等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单对抗的状况和双对抗的状况是很不一样的,单对抗和双对抗所产生的动能是大不相同的。
  我国决定建设的正负电子对撞机,其“基本原理是两股方向相反的束流在某些对撞点上相撞,从而产生激烈的粒子的反应……,根据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可知两股束流相撞,其等价的能量要比用一股束流的静止靶上的轰击能量大很多。”(《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工程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1984年10月9日《人民日报》)
  在动物界,某动物与其天敌之间的矛盾,一般都表现为单对抗矛盾。如狼和羊之间的矛盾,猫和鼠之间的矛盾……
  总而言之,“单对抗矛盾”这一概念,这一哲学名词(或叫范畴),是在对宇宙间存在的这种单对抗现象、特别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这种单对抗现象进行观察和概括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
  二
  人们常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越重,反抗越烈。这种社会现象的确是存在的,因此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然而,全部情况并非都是如此。
  众所周知,在社会矛盾中,彼方采取对立或对抗措施,必然在对方引起反应,这是肯定的。可是对方的反应,在一定时间内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是多种趋向的。总的来说,既有正反馈,又有负反馈。具体地说,大致有五种可能;一是相应还击、针锋相对,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二是加倍、升级还击,如“你断我一只手指,我断你一条胳臂”;三是降级处理,如“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四是不予还击,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五是相反对待,如“以怨报德”、“以德报怨”、“恩将仇报”、“认贼作父”、“为虎作伥”等等。“有作用力必有相等的反作用力”,这条千真万确的力学定律,在社会矛盾彼此双方相互作用中则根本不能机械简单的套用。由于社会矛盾是有主观意识和主观能动性的人们之间的矛盾,由于社会矛盾存在的情况往往各有不同,因此矛盾彼此双方所采取的对应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往往各有不同,因此矛盾彼此双方主体所采取的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往往不相对应:彼方对抗此方,此方却未对抗彼方。反之亦然。如此而已,单对抗矛盾在这个时刻就应运而生了。
  现实表明,在非对抗矛盾和双对抗矛盾相互转化过程中,一般总是由一方首先开始转化的,即总是由矛盾的一方首先对抗或者首先放弃对抗,另一方随之相应地对抗或者放弃对抗,双方行为有先后之间的时间差或不相对应。正因如此,当在非对抗矛盾中一方已开始对抗而另一方尚未对抗的情况下,或者在双对抗矛盾中一方已放弃对抗而另一方尚未放弃对抗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有的时间很短,有的则时间很长),其矛盾的状态只能是单对抗矛盾。
  非对抗矛盾和双对抗矛盾的状态根本不同,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总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過程,一般总是要经过一个中间过渡阶段。恩格斯指出:“……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35页,1972年,人民出版社现在)现在,在本文所论述的问题上,这个“在适当的地方承认”的“亦此亦彼!”或者叫“中间环节”、“中介”的,就是单对抗矛盾。如图1所示:
  三
  为了明确表述社会矛盾形成、发展的过程,我们试以图2社会矛盾形成发展图协助之。
  几点说明:
  1、甲乙之间客观上存在的权益矛盾,这是社会矛盾存在的第一阶段。不管甲乙当事人或其他人是否认识到,它仍然存在并发生作用。既然甲乙之间存在权益之矛盾,那么甲乙必然或早或迟认识到。当被甲乙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时,便形成甲乙在认识上的矛盾,即社会矛盾发展到第二阶段——认识阶段。甲乙各自的认识作用支配其采取相应的行为(对方的行为也作用于该方的认识),社会矛盾便发展到第三阶段——行为阶段。这就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生实际作用的社会矛盾。
  2、如果甲乙之间的权益矛盾是根本权益冲突的对抗性矛盾,当一方已经认识到而另一方尚未认识到时,该矛盾表现为第二阶段的单对抗矛盾;当另一方也认识到后,该矛盾则表现为第二阶段的双对抗矛盾,即认识上的双对抗。当一方采取了对抗行为而另一方尚未采取对抗行为时,该矛盾则发展为第三阶段的单对抗矛盾;当另一方也采取了相应的对抗行为之时,该矛盾则发展到第三阶段的双对抗,即行为阶段的双对抗矛盾。
  3、如果甲乙之间的权益矛盾是非根本权益的非对抗矛盾(比如我们所说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一方有意或无意地歪曲反映这个客观存在,错误地产生了对抗另一方根本利益的认识,则就使该矛盾发展到了第三阶段的单对抗;如果另一方也采取相应的对抗对方根本权益的对抗行为,则就使该矛盾发展为第三阶段的双对抗矛盾。
  4、甲乙权益之间矛盾,一般总要发展到认识阶段、进而发展到行为阶段。但是,人们的行为并非与其认识总是绝对相一致(如过失犯罪行为等),尤其是人们的认识往往与其权益矛盾的客观存在有距离。实践表明,人们认识自己的眼前权益和局部权益还比较容易,而认识自己、认识自己阶级、民族和国家的长远权益和根本利益,是件相当困难和复杂的事情。正因如此,人们对其权益矛盾的认识有程度不同、方面不同、甚至性质的不同,所以表现在行为阶段的矛盾状况就必然相当复杂和多变。   11、现实中的社会矛盾状态十分复杂。社会矛盾往往是一个巨大系统,往往包含有多个级别的系统矛盾,就是每个子系统矛盾的状态也有程度的不同,因此如果再进一步细分,那就种类更多了。为了确实了解和调控某些重要矛盾的真实状态,我们必须对某些重要矛盾的对立、对抗度数以及合和、亲和度数有所规划设计,由此工作下去,不仅可以可将社会矛盾的状态种类化,而且还可将其状态数量化。比如,每年世界社会矛盾的状态如何?比如我国每年社会矛盾的状态如何?即社会矛盾适合状态的多少?矛盾状态不适合的多少?单对抗矛盾状态的多少?社会矛盾纯化的和激化的多少?其涉及的各类人员多少……这些数字对国家、对全社会进行科学管理极为重要——即使社会管理由此进入量化的科学的认识和科学管理。
  12、凡人之间,如果互不认识,也不相互了解,即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即未形成矛盾。但是凡是有了一定了解、认识之后,就随之产生了对对方是喜欢还是不喜欢,是支持还是反对的基本倾向,甚至行为,当然暂时中立无倾向、意向、无所谓也是有的。但是只是暂时而已,因为人对人了解多了后总有个喜欢不喜欢和支持或者反对的意向、行为问题。于是便产生了是合和还是对立,是亲和还是对抗的意向、行为。其中很多是单方面的,有的就发展为双方相互的意向、行为。根据甲乙双方的意向、行为,甲乙矛盾的状态可以首次大致划分为十六种状态,如下图所示:
  其文字图解表述如下:
  上述第1种状态的矛盾,为双亲和矛盾,双方相互亲和,像亲密无间的朋友:如生死与共的战友和同志,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第2种状态的矛盾,其中一方不亲和,而是合和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当然也不损害对方;而第3、4种状态的矛盾,对于甲方来说就是单亲和矛盾了,对于乙方来所,就是单对抗、单对立矛盾了。客观地说,这类矛盾既可以称其为单亲和矛盾,单相思,剃头挑子一头热。但又可以称其为单对抗矛盾、单对立矛盾。同样第13、14种状态矛盾也基本一样,同属矛盾双方意向、行为互不对应的状态。第1、2、5、6四种状态的矛盾,属于和谐矛盾,双方互利互惠,共赢、和平发展进步,这是最好的矛盾状态;第11、12、15、16四种状态的矛盾,属于反和谐矛盾,双方相互伤害,甚至不共戴天、相互或單方面对抗。除了对抗单对抗矛盾的双对抗之外,都是对社会不利的单对抗矛盾的状态。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社会实践中,尽管你确实忠于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但由于某些原因还是被开除党籍、被法办处理——即虽然你是亲和,但对方却是对抗。这种地大的委屈、天大的冤案型的矛盾,就属于上述反和谐矛盾状态的状况。第1、6、11、16四种状态的矛盾,属双方相互对应的矛盾;第2、5以及12、15种属双方次对应矛盾;第3、9以及8、14种属双方不对应矛盾;第4、13、7、10四种属双方反对应矛盾。请看矛盾状态表:
  所有社会矛盾可以大致划分为上述十六种矛盾状态。每个社会矛盾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都只能处于其中的一种状态,又因一定条件矛盾双方或一方的意向、行为的改变而向其他状态转化。大体上说,从1 6 11 16,或者说从左上方向右下方的路线,是矛盾状态的激化路线;反之,从16 11 6 ?1。或者说从右下方向左上方的路线,是矛盾状态的钝化路线。不管是激化过程还是钝化过程,一般均是由量变到质变的长时间的过程,当然有时也有时间很短的突然质变的现象。
  当然,还可以在16种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可以从矛盾状态系数(双方关系最为友好者矛盾状态系数最小为1,而双方关系最恶劣、敌对者矛盾状态系数最大为16,我们就可以一目了然矛盾状态的状况及其激化、钝化变化过程,而且还可以大致判断出其矛盾状态数值(系数)越小者即表示矛盾状态较缓和稳定,而矛盾状态数值(系数)较大者即表示矛盾状态较激化和动乱。由此通过进一步研究可以建立社会矛盾状态的数学模型。
  七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在一定的范围内还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实际的正确论断。然而,我们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20年中,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以阶级斗争为纲’……”,用阶级斗争观点观察问题,往往把本来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主观上认定为阶级斗争问题,进而用阶级斗争的方法——对抗的方法,来处理这些本不是阶级斗争的问题。也就是说,国家和领导上首先在非对抗矛盾中采取单方面的对抗。有的甚至对“许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生产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东西,被当做‘资本主义复辟’加以反对”,给以批判、斗争、剥夺……。对于人们的很多思想认识问题、学术问题“上纲上线”,戴帽子、打棍子、揪辫子。有的甚至要批倒、批臭、打倒,打翻在地、踏上千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所有这些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左”的失误,都是由领导一方首先采取了单对抗措施,从而在我国社会中制造了一批又一批的单对抗矛盾,激化了我国社会矛盾,给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很大损失,给成千上万的人民带来灾难……其教训是十分沉痛而深刻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总结了过去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终于找到并积累了“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正面教育和正确批评来反对错误思想的经验”,要反对封建专制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经验……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需要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决不能搞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所谓“大民主”,主要是指众多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强行上街游行、示威,或罢工、罢课……这些所做作为,实际上都是属于对抗的方法。采用这些对抗方法,就是自己首先表现了单对抗,从而制造了单对抗矛盾。这种单对抗矛盾,对于多数参与者来说,一般是矛盾性质不对抗,而只是矛盾斗争形式的对抗,但极易隐藏和掩护矛盾性质也对抗的个别人的行为,往往会使矛盾激化和转化。这种“大民主”的发生,总要影响、干扰和破坏我们社会政治局面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正因如此,我国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断然表示不赞成“大民主”在我国发生。如果一旦发生,就要力争进行劝阻和作思想教育工作,妥善处理。   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分需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环境以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任何首先对他方采取单对抗措施,制造单对抗矛盾,都是对社会主义事业不利的,因而都是我们应该尽力防止和坚决反对的。
  在我国社会中,上述“大民主”是制造单对抗矛盾的一大因素,此外还有三大因素:一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各种严重不正之风,三是违背民意的强迫命令和恣意横行。
  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首先采取违法犯罪这种单对抗措施,在尚未被我有关部门侦破、逮捕之前,即表现为单对抗矛盾。这种单对抗矛盾,对我社会主义国家破坏严重,危害很大,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及早破案,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以国家强大力量对抗还击首先单对抗者(犯罪分子)。
  各种严重不正之风,特别是以权谋私的严重不正之风,按照传统理论,一般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矛盾,因而主张采用批评教育、“下不为例”、“认识到就算了”……等等非对抗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是,实践早已证明,这种方法收效甚微,是失败的。事实上,搞严重不正之风的人,特别是搞以权谋私严重的人,几乎都是占大便宜的严重明知故犯者。为了某种私利,有意违犯和破坏党纪或国家法律规定。这就是说,不管这些人在其他方面表现如何,过去表现如何,至少在所搞不正之风这些方面首先表现了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的对抗——单方面的对抗。这种并非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而主要是利益矛盾的问题,是行为对抗问题,若主要依靠思想教育方法是不可能奏效的;相反,还会在客观上起到鼓励其他更多人学搞不正之风的恶果。现在很多人强烈呼吁:纠正不正之风,必须“来真格”的!如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以适当方法来对抗首先故意对抗者,能够做到让搞不正之风者中的大部分人占不上便宜,而是吃亏,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必将很快根本好转;否则,总是强调思想教育,三令五申说空话,大部分搞不正之風者总是得到实惠,占到便宜,那么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但不能根本好转,反而越来越糟,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从而产生思想认识上的对抗,再发展下去,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历史经验证明,来自领导上违背民意的强迫命令,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并不罕见;多次发动不适当的政治运动,今天以这个标准打击这部分人,明天以那个标准打击那部分人,而且在对敌斗争中不断出现“左”的扩大化,首先对自己的众多人民采取单对抗措施,大量制造单对抗矛盾;有些地区和单位时而出现欺压百姓的王“霸天”、李“霸天”未能及时铲除……这是我们社会产生和制造单对抗矛盾的重要方面。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已成为执政党,人民已开始当家作主,因此我们不主张、不欢迎挑起和制造任何新的激化社会关系的单对抗矛盾,不管是来自下边平民百姓方面的,还是来自上边领导方面的。也不管是来自哪个民族的、哪个地区的、哪个党派团体的、哪个行业的、哪个阶层的。正因为如此,如果有人首先表现出单对抗行为,制造新的单对抗矛盾,我们就必须采取果断的适当方法及时地妥善处理,或者对话解决思想上的对抗和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以双对抗制服、消灭单对抗。否则必然发生大的问题。我们应该懂得,当代的中国,已不是发动革命和进行战争的时代,而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和平环境。我们中华民族十三亿同胞,特别是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各级领导,应该尽力使我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处于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适合状态——即正确的党纪、国法和良好伦理道德所规范的各种适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创新提出的要构建的和谐社会。
  几千年来,人类已经有了亿万个发明创造,其中最伟大的发明创造就是“依法治国”。是它在防止人类自相残杀、避免人类在毫无限制的单对抗和双对抗中同归于尽及在维持社会和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早已宣布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法治中国”,坚持与各国和平共处、友好来往、和平发展,平等对话,坚持“不打第一枪”,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首先单对抗他人的和平原则!
  愿我们的地球村天蓝地绿、山清水秀。四海之内皆兄弟,欧亚非澳美和谐!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人类社会最终将是“仁者爱人”、“爱全人类”、“世界大同”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后记:“单对抗矛盾”概念,最早萌生于1962年在北京大学撰写毕业论文之时。经过50多年的实践检验,我更坚信单对抗矛盾的存在。本文最早撰写于1981年,曾经多次修改定稿,也曾经过一些教授、学者、总编辑审阅指教。《哲学研究》编辑部曾来函让我将本文编写成5000字后,由他们刊出。可是近一年之后因审稿第五关未过而不得不又“歉意”地退稿于我。其实,在我相识的人们中,也有不少同仁对本文不敢苟同或持异议。本文2006年获得《首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特等奖》,2010年获第五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现在将本文发表,其用意就是为了使更多的人们能够对单对抗矛盾问题进行讨论,从而使更多的人、特别是更多当权者承认和进一步认识单对抗矛盾,从而正确处理单对抗矛盾,以便丰富和发展毛泽东同志创立的两类矛盾学说,更好地指导我们的社会实践,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中国”,尽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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