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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玉杰(1978-),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人,大学学历,主检法医师,阿左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队队长,研究方向:命案现场勘查及法医病理方面。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内蒙古阿拉善盟750300
【摘要】基层的法医工作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第一线,各种因自身或外界因素而产生的刑事、行政责任、纪律处分、意外伤害等风险是法医工作者所不能回避的。本文结合日常工作对基层法医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风险进行综述及探讨。
【关键词】法医工作;检验鉴定;勘查风险
基层的法医工作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第一线,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常要面对复杂、特殊的现场环境,高度腐败的尸体和情绪激动、心怀鬼胎的案件当事人。各种因自身或外界因素而产生的刑事、行政责任、纪律处分、意外伤害等风险是法医工作者所不能回避的,本人结合日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浅谈法医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来自检验鉴定方面的责任风险
(一)首先是来自于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某些检验鉴定人员因贪图蝇头小利或走人情关系而背离鉴定人员职业准则,故意出具不实鉴定。或在检验鉴定时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不按程序进行鉴定等而造成鉴定结论错误,而发生被问责的风险。
(二)法医的检验鉴定结论常常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刑罚的轻重及民事赔偿的多少,而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常以个人利益的得失为出发点,有利于自己的会高声赞同,不利于自己的则有可能出现四处上访告状等过激行为,对鉴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于法医鉴定活动本身,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统一、详细的法律规定,鉴定活动本身存在着管理、程序、操作的混乱,有些案件多头委托、重复鉴定、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无休止复议,从而导致鉴定结论权威性遭质疑而出现对鉴定人员不信任情况出现。
(四)法医鉴定标准制定过于模糊甚至有些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例如对于脑震荡诊断的鉴定,如在缺乏扎实的证人证言的支持下,仅凭伤者的昏迷等自诉以及医院的诊断作出轻伤的结论,其鉴定结论的严谨性就有待商榷了。
二、来自于现场勘查方面的责任风险
(一)首先是来自于法医工作人员自身因责任心不强、勘查工作不细致,或因知识的欠缺在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而产生的问责风险。
(二)法医常是最先进入致人死亡案件现场的人员,现场中导致人员死亡的有形和无形的危险,可能仍然存在,对其后进入现场的人员再次造成危险,如笔者2011年所勘查一起意外触电致两人死亡案中,如果当时未考虑到有触电致死的可能而先将电源拔除,在相同漏电的环境中进入现场的人员很可能重蹈此二人覆辙。
(三)法医技术人员在检验尸体(高度腐败的尸体)、毒物或不明生物学检材时,在防护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可能受到病毒、细菌或毒物感染,尤其是法医在尸体解剖时所用工具器械大部分为锐器(如刀、剪、针头、骨折断端等)很易造成皮肤破损而感染血液传染疾病(如爱滋病、乙肝、丙肝、结核等)。
(四)法医技术人员在进行相关检验或现场勘查时,常需接触各类化学试剂和药品,其中有一些具有强致癌和毒性作用,如血液检验中的联苯胺蓝试剂,接触这些药剂会对法医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基层的法医接触的多是第一现场,现场中的人员对法医攻击伤害也是不能不提及的。法医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检验时,旁边站着的很可能就是还未引起怀疑的犯罪嫌疑人,法医技术人员很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袭击。或因传统观念,有时遇上死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往往会受到死者家属的极力反对甚至攻击。
(六)在法医在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时,对某些微量、特殊的物证未及时提取而导致物证的灭失,或者是对生物物证的提取、包装、存放的方法错误,在送检过程中将检材丢失等情况,均会造成工作的失误。
三、如何有效避免法医职业风险
(一)对于来自鉴定方面的职业风险,法医工作者必须严于律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该根据法医鉴定的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从制度上规范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规避风险。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有多名鉴定人参与,共同研究专门性问题,力争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力争使所有鉴定人取得共识。确实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档案中,该鉴定人也不宜在这个鉴定书上签名,因而不承担该鉴定结论的法律责任。鉴定机构应当要求鉴定人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二)对于来自现场勘查方面的责任风险,首先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可以有效的防止工作中人为原因的遗漏和错误的产生,其次是要增强法医自身防护意识,只有提高法医自身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防止工作中来自于现场、生物、物理、化学等各方面的威胁,购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标准化解剖检验室、加强个人检验操作技能,加强工作中的消毒隔离工作等。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法医的职业损害。
(三)命案的发生,常常伴随死者亲属情绪的失控和对案件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全面不认同,或者某些当事人为个人利益的得失而产生的各种的纠纷转化表现为对鉴定结论的否定上,所以法医鉴定人员对于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员耐心、细致、到位的解释和调节工作也是减少矛盾产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总之,法医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医在日常工作中所面对的风险和要求只会越来越高,这对于法医工作者是压力更是前进的动力,只有不断学习、更加细致的工作、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才能更好的胜任今后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新祥试论公安机关执行法转[J]政法学刊,2005(04)
[2]王桑在纤维检验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实施强制措施[J]中国纤检,2006(05)
[3]廉武辉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28)
[4]吴鹏,范学臣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8(04)
【摘要】基层的法医工作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第一线,各种因自身或外界因素而产生的刑事、行政责任、纪律处分、意外伤害等风险是法医工作者所不能回避的。本文结合日常工作对基层法医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风险进行综述及探讨。
【关键词】法医工作;检验鉴定;勘查风险
基层的法医工作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第一线,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常要面对复杂、特殊的现场环境,高度腐败的尸体和情绪激动、心怀鬼胎的案件当事人。各种因自身或外界因素而产生的刑事、行政责任、纪律处分、意外伤害等风险是法医工作者所不能回避的,本人结合日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浅谈法医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来自检验鉴定方面的责任风险
(一)首先是来自于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某些检验鉴定人员因贪图蝇头小利或走人情关系而背离鉴定人员职业准则,故意出具不实鉴定。或在检验鉴定时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不按程序进行鉴定等而造成鉴定结论错误,而发生被问责的风险。
(二)法医的检验鉴定结论常常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刑罚的轻重及民事赔偿的多少,而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常以个人利益的得失为出发点,有利于自己的会高声赞同,不利于自己的则有可能出现四处上访告状等过激行为,对鉴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于法医鉴定活动本身,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统一、详细的法律规定,鉴定活动本身存在着管理、程序、操作的混乱,有些案件多头委托、重复鉴定、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无休止复议,从而导致鉴定结论权威性遭质疑而出现对鉴定人员不信任情况出现。
(四)法医鉴定标准制定过于模糊甚至有些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例如对于脑震荡诊断的鉴定,如在缺乏扎实的证人证言的支持下,仅凭伤者的昏迷等自诉以及医院的诊断作出轻伤的结论,其鉴定结论的严谨性就有待商榷了。
二、来自于现场勘查方面的责任风险
(一)首先是来自于法医工作人员自身因责任心不强、勘查工作不细致,或因知识的欠缺在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而产生的问责风险。
(二)法医常是最先进入致人死亡案件现场的人员,现场中导致人员死亡的有形和无形的危险,可能仍然存在,对其后进入现场的人员再次造成危险,如笔者2011年所勘查一起意外触电致两人死亡案中,如果当时未考虑到有触电致死的可能而先将电源拔除,在相同漏电的环境中进入现场的人员很可能重蹈此二人覆辙。
(三)法医技术人员在检验尸体(高度腐败的尸体)、毒物或不明生物学检材时,在防护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可能受到病毒、细菌或毒物感染,尤其是法医在尸体解剖时所用工具器械大部分为锐器(如刀、剪、针头、骨折断端等)很易造成皮肤破损而感染血液传染疾病(如爱滋病、乙肝、丙肝、结核等)。
(四)法医技术人员在进行相关检验或现场勘查时,常需接触各类化学试剂和药品,其中有一些具有强致癌和毒性作用,如血液检验中的联苯胺蓝试剂,接触这些药剂会对法医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基层的法医接触的多是第一现场,现场中的人员对法医攻击伤害也是不能不提及的。法医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检验时,旁边站着的很可能就是还未引起怀疑的犯罪嫌疑人,法医技术人员很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袭击。或因传统观念,有时遇上死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往往会受到死者家属的极力反对甚至攻击。
(六)在法医在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时,对某些微量、特殊的物证未及时提取而导致物证的灭失,或者是对生物物证的提取、包装、存放的方法错误,在送检过程中将检材丢失等情况,均会造成工作的失误。
三、如何有效避免法医职业风险
(一)对于来自鉴定方面的职业风险,法医工作者必须严于律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该根据法医鉴定的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从制度上规范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规避风险。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有多名鉴定人参与,共同研究专门性问题,力争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力争使所有鉴定人取得共识。确实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档案中,该鉴定人也不宜在这个鉴定书上签名,因而不承担该鉴定结论的法律责任。鉴定机构应当要求鉴定人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二)对于来自现场勘查方面的责任风险,首先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可以有效的防止工作中人为原因的遗漏和错误的产生,其次是要增强法医自身防护意识,只有提高法医自身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防止工作中来自于现场、生物、物理、化学等各方面的威胁,购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标准化解剖检验室、加强个人检验操作技能,加强工作中的消毒隔离工作等。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法医的职业损害。
(三)命案的发生,常常伴随死者亲属情绪的失控和对案件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全面不认同,或者某些当事人为个人利益的得失而产生的各种的纠纷转化表现为对鉴定结论的否定上,所以法医鉴定人员对于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员耐心、细致、到位的解释和调节工作也是减少矛盾产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总之,法医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医在日常工作中所面对的风险和要求只会越来越高,这对于法医工作者是压力更是前进的动力,只有不断学习、更加细致的工作、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才能更好的胜任今后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新祥试论公安机关执行法转[J]政法学刊,2005(04)
[2]王桑在纤维检验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实施强制措施[J]中国纤检,2006(05)
[3]廉武辉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28)
[4]吴鹏,范学臣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