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隨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發,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進入落地實施階段。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針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發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我們將分「增值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三個部分陸續為大家發佈。
【增值稅政策】(接上期)
38.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次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怎麼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後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並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後,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4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於「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後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41.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後,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於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於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於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 0 1 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 0萬元,前期代開1 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企業所得稅政策】
43.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5%納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10%納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3個條件的企業。
44.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45.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後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麼採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有效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採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 0 . 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 . 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 . 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採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後,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未完待續)
【增值稅政策】(接上期)
38.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次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怎麼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後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並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後,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4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於「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後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41.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後,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於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於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於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 0 1 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 0萬元,前期代開1 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企業所得稅政策】
43.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5%納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10%納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3個條件的企業。
44.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45.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後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麼採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有效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採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 0 . 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 . 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 . 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採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後,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