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教学法论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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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案例教学法具有优势亦有不足,不宜照搬于我国法学教学过程。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我国法学教学的适当方式是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体系构建的具体内容中借鉴该教学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苏海健(1976-),女,内蒙古赤峰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山东 烟台 264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工商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刑事诉讼模拟实验课程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G2008G38)的研究成果。
  
  案例教学法发端于美国,主要是指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模拟法庭教学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学活动。二者同为法学教学的手段,却有不同的内涵,但目前我国众多法学院在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将模拟法庭实验活动独立开设为一门实验课程的背景下,案例教学法对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体系构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不足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法从苏格拉底的诘问法演化而来,现代大学教育中首创于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此后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扩展至其他专业教育领域及世界各地。使用案例教学法教学的具体步骤为:教师遴选案例并确定讨论架构、安排讨论问题;教师提前将案例和问题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并熟悉案例内容,结合问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案例课堂讨论;学生提交最终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规则内容,而在于训练学生们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
  案例教学法教学的最大优势是实用性。美国学者约翰·肯纳指出:“在这种方法中,学生必须把法律视为一门从判决案例中寻找各种法律原则的科学。”换句话说,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做着未来律师在无人指导下所需要做的事情,因此他们的推理能力不断提高。[2]
  2.案例教学法的不足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鲜明,但亦有明显不足。首先,案例教学法传授的知识体系过于零散。单纯的案例教学法授课中,所选案例毕竟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法学知识纳入其中,因此学生学到的只是零散而非系统的知识,并因此而产生困惑,感到无所适从。其次,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同时,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法律职业实践的需要。
  二、我国法学教育不宜全盘照搬美国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各法学院均认识到采用单一的讲授法进行法学教育的局限性,并结合课堂讲授、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以及相应的实践途径等多种方式对法学教学方式进行了改进和提高。然而就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运用来看,我国并无实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通常的案例教学形式是教师在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等课程的授课过程中,结合案例进行课程讲授,与美国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仍有较大差距,其实质属于案例辅助教学法。那么,美国案例教学法是否适合引入我国并作为主要教学方法运用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三点。
  1.案例教学法难以使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采用大陆法系构架,历来注重法学体系的严谨性。如果要完全或者主要利用美国案例教学法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并希望学生在参与案例教学法学习过程时形成系统和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在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架构背景下,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难以实现法学教育目标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与美国不同。案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在法学理论教育过程中则往往力不从心。美国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适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模式;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在完成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兼以职业教育的模式,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则无法胜任。
  3.案例教学法不能全面培养学生的事务处理能力
  案例教学法虽然可以培养学生独立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法律职业的实践技巧并不仅限于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还包括一系列具体事务的处理能力,如诉讼程序的参与、起草文书、谈判技巧等,而这些法律执业技巧的传授仅通过案例教学法是无法胜任的。
  因此,案例教学法照搬于我国,既无合适的法律历史传统之背景,亦不符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要求,再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制度安排、课时限制等,如在我国全盘适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法学教育,定然弊大于利。
  三、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简单引入我国法学教育有诸多弊端,如何扬长避短地借鉴该教学法,实现法学人才教学培养的效益最大化呢?笔者认为,将案例教学法的方式与特点引入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和课程体系设计中,是最为恰当的方式。
  当前,将模拟法庭实验活动从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开设实验课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流趋势。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虽然独立开设,但实验方式与传统相比却难有本质的改变。为了便于庭审过程的顺利再现和一次完成,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上往往选取理论争议较小的普通案件,这样就造成了庭审“对抗”不具真实性,整个课程开展的实际效果仍是在完成相关法律文书写作的基础上对诉讼法规和庭审程序的熟悉,教学效果仍应进一步提高。这种背景下,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改进,具有三大意义。
  1.帮助学生掌握独立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开设于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课程完成之后,通过之前的学习,学生已经掌握了相关法律部门的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但由于实体法的学习与程序法是分别讲授,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割裂的,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又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同的灵活运用才能完善地解决案件。因此,当完全没有实务经验的学生接触有一定难度的具体案件时,往往有“无从下手”的困惑。加之以前的课堂学习过程教师主要是采用讲授法或结合案例辅助教学法及讨论法完成,学生已经习惯于在教师的引导下分析案例,往往欠缺独立的分析案件、解决案件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手段。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和步骤运用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即要求学生在接触具体案例后能够独立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独立地寻找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及类似的典型案例,并能结合本案例进行分析,独立提出案件的合理解决方案。这一过程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于具体案件的机会,让其形成真实案件处理的模拟经验,加之教师的指导,与无此经验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经历过这一过程对学生将来适应其法律职业角色有“点石成金”的提高作用。
  2.提高学生对完整的诉讼程序的全面适应能力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通常开设于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完成之后,通过诉讼法相关课程的学习,学生已经掌握了程序法规定,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运用尤其是细节的把握未必透彻,对真实的诉讼活动未形成深刻的印象。如不经过全面的模拟法庭实验活动,学生真正进入法律职业生涯时无真实诉讼活动参与经验,容易因此出现“低级”失误或产生畏难情绪,这都不利于其职业生涯的顺利发展。
  传统的模拟法庭实践主要是以开庭程序的实践为主,对解决这一情况并无太大帮助。独立的模拟实验课程的开设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必须以教师对课程体系的合理设计为前提。因此,参考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让学生自主处理完整的模拟案例,增加在模拟实验所模拟的法律程序的覆盖范围,将立案过程、证据交换、诉讼代理人的庭前调查活动等传统模拟法庭不会涉及的程序包括于其中,有助于提高学生对完整的诉讼程序的全面适应能力。
  3.可协助学生实现对其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初步理性设计
  我国传统的专业法学教育为理论教育模式,完成四年本科法学学习过程的学生通常已具备了体系化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无任何职业经验。由于经验的缺乏,学生往往对自己将来的职业规划比较茫然甚至随波逐流,可能出现毕业生进入某一法律职业领域若干年实践后才发现自己的个性或才能并不适合这一职业的情形。而这时再谋求转机的话,和就业之初就合理规划个人生涯相比,机会成本无形中增加很多。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该方法旨在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一初衷对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课程设计具有启发性。在模拟实验课程教学的设计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像法律职业工作者一样思考”,因此,设计模拟实验活动时要注意“真实性”和全面性,使学生充分体会并提醒学生注意模拟案例中多个法律职业角色的特点和不同点,使学生对不同的法律职业有较为真实和客观的经验认知,并引导他们结合个人追求思考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四、结合案例教学法进行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体系构建的具体设想
  1.前期准备
  (1)抛弃普通案例,选取适合展开讨论、有理论争议价值和对抗性的典型案例作为模拟实验案例。这是结合案例教学法开展模拟实验教学活动的起点和关键。(2)确定参与实验的人员与角色。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应要求所有学生都实际参与到实验活动中并承担实质性工作,不允许有脱离实验小组的学生存在,并将每个模拟庭分为控、辩、审三组。(3)分析、讨论案情。各小组成员分配任务,搜集资料,每一小组分别从自己的立场对案例展开分析论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在小组内部讨论,形成本方观点。
  2.实务模拟
  这一阶段不是仅对庭审阶段的简单模拟,而应由各小组的成员从立案活动开始,对送达、提交答辩状、证据交换、主持调解、强制措施变更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模拟。每一诉讼行为模拟实施完毕后,都要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案件实际需要,各小组内部再次分析、讨论案情,对下一步诉讼行动的开展提出具体行动步骤。有一些不适宜模拟的诉讼行为,如财产保全的具体实施行动,由角色承担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总结评价
  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独立思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这一阶段仍应以学生为主,由各小组分别写出总结报告,然后在教师的组织下,以大组为单位召开讨论会,会上各小组分别总结本次模拟实验活动的成功与不足。最后在提交小组总结报告的基础上,由大组组长牵头完成并提交大组总结报告。大组总结完毕后,再由教师进行最终总结。
  4.材料归档
  模拟法庭完成后,以小组为单位将实验活动涉及的书面材料及总结汇总于大组组长后,由大组组长组织人手将材料全部汇总并整理,交教师,由教师将上述全部材料装订好交实验室归档保存。
  五、结合案例教学法进行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体系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教师地位的把握
  案例教学法中,教师是倾听、促进、引导者的角色,应具有自我检讨和保持中立的心态,师生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以建立学习社群。[1]模拟法庭实验活动中,为保证实验效果达到预期,教师必须借鉴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角色地位,摆正位置,督促和引导学生独立处理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在实验活动进行时要时刻提醒自己处于启发者和引导者地位,而不能为了保证模拟实验活动形式上的完美,处处包办代替。
  2.避免过程流于形式
  法庭对抗活动不宜提前完全沟通,更不能为追求模拟庭审的流畅性而“先判后审”,即“审判”方不要提前就写好“判决书”,而应实际参与“庭审”后有讨论即“合议”的过程,以避免使“庭审”过程完全流于形式。
  3.处理好角色分工
  为保证效果,模拟法庭宜采小班制教学,应要求在课程进行中,每个学生至少担任模拟法庭中法律职业人员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法官中的一个角色,可能的话,每名学生都分别体会律师、检察官、法官三种角色至少一次。
  4.模拟案例宜精勿多
  由于借鉴了案例教学法方式,模拟法庭实验活动与传统模拟法庭实验案例相比,所占课时必然更多。因此,教师应精选案例,以达到预期的实验效果,而不是浮于皮毛,泛泛而做。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2][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3.
  [3]胡晓进.像律师一样行动——卡内基基金会的法学教育改革报告[N].法制日报(周末版),2009.
  (责任编辑:苏宇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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