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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衍生品于上个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由于其自身具有规避风险、创造收益的功能,渐渐被国内商业银行广泛运用。但是,金融衍生品具有跨期性、联动性和杠杆性,致使运用的同时存在风险。因此,研究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讨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规模,其次提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风险控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自1997年开始从事人民币远期业务,在外汇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专业优势和政策便利,但是该银行的业务量并不大。2002年8月,四大国有银行中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开始参与人民币远期业务。直到2004年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才参与到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来。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模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7家上市银行。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總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外的三大行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价值远远高于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衍生品交易规模最大,这是因为中国银行前身是外汇专业银行,并且其也是我国最早开始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银行;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名义金额最大,截至2016年底,衍生品名义金额为2667774百万,甚至高于国有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小;城商行中,北京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小,而宁波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大。总的来说,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领跑于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这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与银行资产规模成正比。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超过了8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交易规模总和。同时,四大行与股份制银行的交易规模远远超越了城商行。
(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种类现状
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1200多金融衍生品种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尚不足10类。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的金融衍生品种类比较单一、品种不够丰富。从基础金融资产角度分类,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金融衍生品主要由外汇类、利率类以及信用类等组成。截至2016年底,我国外汇类金融衍生产品占金融衍生工具总额的65%,其中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利率类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占比29%,其中主要包括利率远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其他类金融衍生品占比较小,只有6%。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不能满足客户以及银行本身的多样化需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控制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品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随着金融衍生品种类日益丰富,各类风险问题凸显,因而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风险分析能力与产品定价能力薄弱
当前,国际先进的风险分析大多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而我国商业银行通常局限于风险的定性分析或是直接采用国外的风险量化模型。由于国家间的金融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我国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尚未真正完成,国外的风险量化模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与此类似,我国商业银行并未完全掌握衍生品的设计和定价方法,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要向外资银行询价,不利于风险管理。
(2)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未树立风险控制全局观,没有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营销部门在进行交易时,风险意识淡薄,将风险管理责任推给风控部门,主观上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相对立,认为金融风险管理阻碍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经营利率类衍生品和汇率类衍生品,譬如互换调期、远期类、外汇类产品。鉴于国际的经验,这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甚高,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兼具实践技能与专业知识的人才甚少,从业人员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预测、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培训机制和教员。
(4)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总分行制和总行一级法人制,庞大的组织机构不利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监管。同时,各个部门之间风险调控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针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制度、授权与报告制度跟不上金融衍生品的飞速发展,无法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而且银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实施的考核力度及奖惩力度还不够,尚未将奖惩措施完全落实到责任主体,造成银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的内部风险控制自觉性低下。
(5)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相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是分业监管。我国的期货市场主要由证监会进行监管,银行金融衍生品市场则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属于“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而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为跨机构、跨市场。分业监管模式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冲突和监管政策重复并存等问题,同时也严重增加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6)法律基础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有了一些金融业的基本法律《证券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但并没有关于金融衍生品的专项法律。这使得金融衍生品业务处于分业监管的交汇时,不同层次上的金融监管机构看起来都可以管,但又缺少统一的章程去执行。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的措施 (1)提升定价与风险计量能力,科学运用风险计量模型
量化风险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有效实施管理的保证。国际实践经验证明,有效的风险量化有助于银行应对不同类别风险,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学习与掌握针对信用风险的Risk Metrics, Credit Metrics, KMV等模型,针对市场风险测量的VaR模型以及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应当提升定价与风险计量能力。现代的风险管理技术大规模地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而且愈加复杂,但导致金融市场变化的风险因子很多,有的因素很难量化,有的因素没有历史数据,因而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是构建在众多假设及近似计算的基础上的,是对复杂的金融市场行为的粗略统计与描述。鉴于此,银行的风险管理部不能过度相信风险管理中复杂的数量方法,应该随时根据市场的变动及时校正模型并结合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科学运用风险计量模型。
(2)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注重人才选拔
首先,要提高银行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这是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前提。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的工作,各个部门及个人都是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环节,全体职员都要具备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在银行内部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业务部门不仅要负责衍生金融产品的日常运行与操作,还要负责检查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地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其次,挑选德才兼备的人员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对人才的专业要求很高,因此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这些人才必须十分熟悉金融工程知识,对信息敏感,精通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夠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银行衍生品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必须自律和诚信,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严格地遵守交易规则。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打造具备高水准、高业务素养、高心理素质的人才队伍。
(3)明确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设置了独立于日常的业务操作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的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风险管理部门要识别、监控并报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并根据衍生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合理地确定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限额和交易头寸。另外,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测量衍生品交易头寸变化时的风险价值变化情况,估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同时,业务部门的各个岗位的风险管理要体现“责任到个人”的原则,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涉及的各种风险分解到各个岗位。各个岗位的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在岗位面对的主要风险及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4)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完善法律法规。
考虑到我国金融也分业经营的特点,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合作,实现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克服分业监管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解决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冲突和监管政策重复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协同监管体系。
同时,应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尽快研究制定发展专属的法律法规。考虑到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性和复杂性,我国急需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多方面的一系列法律。
(作者单位: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风险控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自1997年开始从事人民币远期业务,在外汇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专业优势和政策便利,但是该银行的业务量并不大。2002年8月,四大国有银行中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开始参与人民币远期业务。直到2004年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才参与到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来。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模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7家上市银行。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總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外的三大行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价值远远高于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衍生品交易规模最大,这是因为中国银行前身是外汇专业银行,并且其也是我国最早开始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银行;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名义金额最大,截至2016年底,衍生品名义金额为2667774百万,甚至高于国有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小;城商行中,北京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小,而宁波银行的交易规模最大。总的来说,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领跑于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这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与银行资产规模成正比。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超过了8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交易规模总和。同时,四大行与股份制银行的交易规模远远超越了城商行。
(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种类现状
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1200多金融衍生品种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尚不足10类。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的金融衍生品种类比较单一、品种不够丰富。从基础金融资产角度分类,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金融衍生品主要由外汇类、利率类以及信用类等组成。截至2016年底,我国外汇类金融衍生产品占金融衍生工具总额的65%,其中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利率类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占比29%,其中主要包括利率远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其他类金融衍生品占比较小,只有6%。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不能满足客户以及银行本身的多样化需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控制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品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随着金融衍生品种类日益丰富,各类风险问题凸显,因而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风险分析能力与产品定价能力薄弱
当前,国际先进的风险分析大多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而我国商业银行通常局限于风险的定性分析或是直接采用国外的风险量化模型。由于国家间的金融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我国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尚未真正完成,国外的风险量化模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与此类似,我国商业银行并未完全掌握衍生品的设计和定价方法,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要向外资银行询价,不利于风险管理。
(2)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未树立风险控制全局观,没有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营销部门在进行交易时,风险意识淡薄,将风险管理责任推给风控部门,主观上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相对立,认为金融风险管理阻碍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经营利率类衍生品和汇率类衍生品,譬如互换调期、远期类、外汇类产品。鉴于国际的经验,这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甚高,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兼具实践技能与专业知识的人才甚少,从业人员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预测、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培训机制和教员。
(4)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总分行制和总行一级法人制,庞大的组织机构不利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监管。同时,各个部门之间风险调控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针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制度、授权与报告制度跟不上金融衍生品的飞速发展,无法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而且银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实施的考核力度及奖惩力度还不够,尚未将奖惩措施完全落实到责任主体,造成银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的内部风险控制自觉性低下。
(5)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相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是分业监管。我国的期货市场主要由证监会进行监管,银行金融衍生品市场则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属于“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而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为跨机构、跨市场。分业监管模式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冲突和监管政策重复并存等问题,同时也严重增加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6)法律基础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有了一些金融业的基本法律《证券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但并没有关于金融衍生品的专项法律。这使得金融衍生品业务处于分业监管的交汇时,不同层次上的金融监管机构看起来都可以管,但又缺少统一的章程去执行。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的措施 (1)提升定价与风险计量能力,科学运用风险计量模型
量化风险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有效实施管理的保证。国际实践经验证明,有效的风险量化有助于银行应对不同类别风险,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学习与掌握针对信用风险的Risk Metrics, Credit Metrics, KMV等模型,针对市场风险测量的VaR模型以及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应当提升定价与风险计量能力。现代的风险管理技术大规模地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而且愈加复杂,但导致金融市场变化的风险因子很多,有的因素很难量化,有的因素没有历史数据,因而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是构建在众多假设及近似计算的基础上的,是对复杂的金融市场行为的粗略统计与描述。鉴于此,银行的风险管理部不能过度相信风险管理中复杂的数量方法,应该随时根据市场的变动及时校正模型并结合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科学运用风险计量模型。
(2)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注重人才选拔
首先,要提高银行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这是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前提。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的工作,各个部门及个人都是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环节,全体职员都要具备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在银行内部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业务部门不仅要负责衍生金融产品的日常运行与操作,还要负责检查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地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其次,挑选德才兼备的人员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对人才的专业要求很高,因此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这些人才必须十分熟悉金融工程知识,对信息敏感,精通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夠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银行衍生品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必须自律和诚信,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严格地遵守交易规则。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打造具备高水准、高业务素养、高心理素质的人才队伍。
(3)明确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设置了独立于日常的业务操作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的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风险管理部门要识别、监控并报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并根据衍生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合理地确定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限额和交易头寸。另外,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测量衍生品交易头寸变化时的风险价值变化情况,估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同时,业务部门的各个岗位的风险管理要体现“责任到个人”的原则,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涉及的各种风险分解到各个岗位。各个岗位的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在岗位面对的主要风险及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4)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完善法律法规。
考虑到我国金融也分业经营的特点,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合作,实现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克服分业监管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解决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冲突和监管政策重复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协同监管体系。
同时,应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尽快研究制定发展专属的法律法规。考虑到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性和复杂性,我国急需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多方面的一系列法律。
(作者单位:锦泰期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