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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