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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制各个方面的原则。但有的同志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适用法律上平等,而法律上的规定(内容)不能平等,从而提出“立法上阶级不平等”和“司法上阶级平等”两个“原则”。目前,系统地表述这一见解的有李光灿同志的《论法律面前平等》一文(载《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4期,以下简称李文)。我对李文的立论有若干疑问,现在提出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