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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中国发达城市出现了许多由海外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签定的“地下保单” ,使得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威胁。这种“地下保单”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形式存在的。这两种形式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地下保单”是以跨境交付形式存在的一种服务走私活动 ,应当通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来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