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古代死刑复核与刑前会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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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死刑犯在被执行的前夜,往往能将其最人性的一面表现出来,而作为执行刑罚的司法部门往往在这个时候会表现得更人文一些,对即将被处死的犯人,往往会考虑到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临终需求,一般来说,一顿像样的酒食美味是必不可少的,另外还要吧家属带进牢里与囚犯做个告别,犯人被处死后,其家属可以将尸首带回自行处理。这种死刑犯人临终告别的方式,是我国古代立法者独有的“悯囚”思想,特别是“刑前会见”的权力,行之于中国古代有上千年历史,是国人传统习俗乃至法治信仰的一部分。
  关键词:死刑复核;刑前会面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8-000-02
  从人类开始有社会阶层的产生之初,就有“死刑”这个概念了,死刑在古代统治者是维护统治稳定的一种震慑性武器,对现代社会来说,死刑是社会保持正常秩序的一种最终刑罚。死刑在我国历史文献中可追溯到三千多年前,我国古代将死刑称之为“大辟”,一旦被钉上这个罪名,不光是生命要被终结,甚至怎么个死法都不能选择。
  现代人看到的绞刑是古代古代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流传最广一直到今天,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还在沿用,最近一次看到上绞刑台的应该就是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了。绞刑相对其他执行死刑的方法还算人道,像我国古代的“剥皮”、“腰斩”、“车裂”等死刑方式,听着就让人觉得恐怖,但最恐怖的还要算“凌迟”,为了让犯人受尽折磨再咽气,要求执行死刑的刽子手一刀一刀的将囚犯身上的肉割下来,至少要割一千多刀才能让犯人送命。
  一、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行刑时间
  虽然听上去,我国古代处决犯人的手段太过残忍,但多数死囚被执行的方式,还是用“斩首”这种痛苦时间相对短的死刑方式,限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条件,死刑执行的方式没法做的更人道,但是对于死刑判决的复核,当时的封建王朝还是非常谨慎的。在我国古代,只要是社会相对安定没有战乱的朝代,政府对死刑犯及对其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复核都是比较小心的,朝廷里的各级司法机关要对死刑案件的卷宗层层审批,这一点就和现代中国最高法要对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死刑案件挨个复核一个意思。由于中国古代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儒家学说所提倡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的理论成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中心思想。
  由于当权者的高级司法机关对各地报上来的死刑判决案件的处理非常谨慎,所以地方的基层衙门在一审死刑案件时也会有了一定的压力,客观上减少了基层司法机关的枉法徇私的念头。在地方审理的任何死刑案件,不管是立即执行,或缓期执行,都要报请朝廷相关的司法机关复核,最后有位阶最高的司法机的关予以核定。地方基层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处某个案件犯人死刑,只能在判决书上拟定死刑判决,而无权做定判并且去执行死刑,地方司法机关在拟定死刑判决后,要将拟定的死刑判决上报,层层专审,最后,朝廷的最高权力机关做出同意批复,这样才算是一桩死刑判决案件的终审裁决,只等来年执行了。
  为预防司法腐败,尤其是针对审判人员的司法腐败,古代的监察机构也想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古代司法机关的审案人员审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会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审理方式,两种方式相互依托,但口头审理必然作为主要方式,如果是朝审,还要把犯人提到堂上当面对其宣读罪行或进行审问,有时候还会举行几个部门的联合审问,像京剧《苏三起解》里的对苏三的三堂会审,就是包括了高级别和低级别的三个部门官员的联合会审。
  从现代的眼光看,古代对死刑判决的慎重态度,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统治的稳定,但对死刑判决的这种慎重态度,尤其是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都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对上级审判机关来说也可以从中考察各地的审判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但不论古代统治者慎对死刑的真实目的如何,这种死刑复核制度在刑法历史上肯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这种“慎杀”的思想影响下,死刑判决的数量也非常少,在唐代李世民做皇帝的一年里,全国被判处死刑的只有29人;纵观我国古代死刑历史,只要是在相对和平的年代,一般每年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也就在千人左右;与中国明清时期相对应的欧洲16,17世纪,只要偷盗一个先令(英国的货币单位)都有可能要被判死刑。以英国为例,当时约有一千多万的人口,每年被处死的总人数也有上千,而同时期的中国在和平年间,人口接近一亿。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远超其他各国,这种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在对今天仍有借鑒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当死刑复核下来后,“慎刑”的思想依然存在,而在统治者的脑子里,还有“天道”思想,我们熟知的“秋后问斩”便是这一思想的延续,在古代执法者看来,死刑本身便是剥夺自然界生命的野蛮行径,秋、冬天天气转凉,天地间便有了肃杀之气,所以此时最适宜施行刑罚,“秋后问斩”主要是指深秋或冬季行刑,若在春、夏季节执行死刑,便与大自然生长秩序相悖,甚至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在古代,人们甚至认为,若在万物生长的春夏季节执行死刑,就会使秋冬的严寒季节再现,早在汉朝的董仲舒创立“天人感应”的理论,在董仲舒的提议下,“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并在以后的历朝历代被保修。由此可见“秋冬行刑”、“秋后问斩”是我国古代死刑制度遵循“天道”思想的一个佐证,也是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具体体现。
  二、死刑执刑前可夫妻相聚
  当死刑被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批复后,就要准备行刑了,但是执行死刑的时间可不是一批复就执行,一般都会统一到秋冬季节执行,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秋后问斩”,这主要考虑农业社会中的民众比较空闲,方便地方官员动员民众观看,但现在也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公众面前处死罪犯客观上又杜绝了地方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可能。
  在行刑前夕,由官方提供死囚酒食,并让家属、亲友与死囚会见诀别。即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方式也称得上“人道”,临行前给犯人准备一顿有酒有菜的大餐,让犯人与其家属诀别,执行死刑后,尸首还给其亲属安葬。   除此之外,对待那些已经娶了妻子,但还没有子嗣的死囚,甚至还能允许其妻入狱与其同居,这就是著名的“听妻入狱”制度,所谓“听妻入狱”,只针对那些无后的成年男性死囚,其妻入狱后,其妻妊身有子后再执行死刑。
  据史料记载,早在我国的汉代就已经有此制度,“听妻入狱”被世界法学界公认为中国古代“悯囚”思想的最大亮点。早在汉朝,就已经有了“听妻入狱”的“刑前会见”制度。据《东观记》记载;“鲍宣为眦阳长,县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惟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遂妊身有子。”
  对死刑犯生育权的重视和保证,虽然是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但亦是中国古代法律在人伦亲情上积极、人性、文明的体现。
  到了宋朝,针对死刑犯“刑前会见”的权力已在法律上确定了一整套的完备程序。根据宋朝的立法,“刑前会见”已经有了整套的程序,大概涉及7个方面:首先,囚犯在执行死刑之前,将会得到有政府提供的好酒美食,保障死囚临刑前能吃到标准好一些的饮食。二、囚犯在被执行死刑前要能看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与他们告别或留下遗言遗嘱,这就是所谓的“听亲戚辞诀”;三、行刑者需要在公众场合公开宣读该死囚的罪因、罪状、和判其死刑的相关法律依据,以示政府没有对罪犯进行秘密惩处;四、与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将死囚嘴巴堵住,不让喊话的场景不同,当时对于押赴刑场的死囚,不能用用任何东西塞住他们的嘴巴,允许临死前高呼自己的主张和权力;五、如果囚犯在临刑前对执行者喊冤,或其亲属到行刑现场喊冤,死刑的执行官必须立刻中止死刑的执行程序,并快马送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六、死囚的执行时间也不是午时三刻,很多朝代一般都在当天的黄昏时刻行决,行刑后,死囚的尸体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领回下葬;七、孤身一人的那些死囚,官府还给與相对社会救济,一般由当地政府给死囚进行安葬。北宋时期的宋玘在江浙地区做地方官员的时候,不仅要死囚把亲戚朋友招到狱中,与他们相见,甚至在死刑执行后,请当地的出家人死囚超度,这种儒家文化所独有的“临刑关怀”,比之今日西方社会允许神父进入监狱为死刑犯祷告的人道主义做法,领先近千年,即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毫不逊色。
  “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中国古代关于死刑复核和死囚犯与其家属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人伦伦理体现,“刑前会见”的权力,行之于中国有上千年历史,是国人传统习俗乃至法治信仰的一部分,在现代司法体制中,更不应该被漠视。在我国古代的社会,由于儒家思想的盛行,民众非常看重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指导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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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徐 焱,男,甘肃兰州人,研究生,法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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