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诉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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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46岁的人力资源师卫天明来说,两年前的那起“被遗忘权”的案件现在让他不堪回首,“遗忘了吧,不想再提”。尽管时隔两年,卫天明诉百度公司侵犯“被遗忘权”的案件依然是国内首例也是唯一一例进入司法程序的“被遗忘权”案例。
  最尴尬的一点在于,卫天明本来希望通过打官司来让网络“遗忘”自己并不成功的一段职业经历,却反而因为这场官司,让网络强化了对这段职业经历的记忆。卫天明起诉希望删除的部分词条,如今在网上搜索已经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被遗忘权卫天明”“卫天明诉百度公司”等词条。
  现在怎么办?再为新的搜索词条打官司?也许卫天明也感到焦虑,让网络遗忘一个人就真的那么难吗?

百度搜索结果“有问题”


  现居郑州的卫天明,是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曾以笔名“加羽”著有《合一兵法》一书。在后来对百度公司的起诉书中,他自称是国家高级人力资源师、中科院中科博大特聘高级工程师,在教育及管理领域均享有很高的声誉。
  2015年1月28日,卫天明心血来潮,在百度上搜索自己名字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名字的搜索结果与一家教育机构联系在一起,比如“某某教育卫天明”“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等。
  卫天明虽然曾经于2014年7月到2014年11月与那家教育公司有过一些合作,但已经没有继续合作了,而且他从未在网上发表过“某某教育卫天明”“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等信息。由于那家教育公司在外界颇受争议,卫天明认为,百度搜索上呈现的词条给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大侵害。
  随后,卫天明发了邮件给百度公司,要求删除与“某某教育”相关的内容。在邮件中,卫天明写道:“请认真认真详读!严重侵权!尽快删除!”这样的邮件发了许多次,他甚至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北京市海淀区的百度公司总部,要求删除这些信息,但是百度公司一直没有行动。
  2015年3月,卫天明应聘多家公司,但均告失败。其中有一次,卫天明本来已经受到北京一家公司的聘用,但那家公司在百度上搜索发现“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的词条,继续调查发现该教育公司被很多人称为“骗子公司”,甚至有人说是“邪教”,该公司认为,卫天明从事的工作需要对信誉度要求高,便提出与其解除合同,聘用卫天明时约定的60万元年薪,由于時间短,不进行发放,也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卫天明认为,是“某某教育卫天明”和“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等搜索信息的影响,让他无法取得招聘公司的信任,进而无法工作,粗略一算,每月造成了至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多次交涉后,百度公司仍然不理睬卫天明的要求,他只好自己采取行动。卫天明到处联系删帖公司花钱删帖,还聘请了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保鹏,自费到位于某地的某某教育公司和位于北京的百度公司等地维护权益。长时间下来,卫天明认为,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他的精神、经济和健康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卫天明咨询了李保鹏,也问了一些朋友,他表示,百度公司呈现的不良搜索结果还侵犯了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现在某某教育跟卫天明没有关系,而搜索到“某某教育卫天明”的公众,会因此误解他与该公司还有合作,误导他的潜在合作伙伴、他的学生。“某某教育在行业内口碑不好,经常有学生要求退钱,如果有学生搜索我的名字,看到这个结果会对我进行误解。不排除一些客户利用百度搜索后,看到结果关键词就不再点开看了,直接误解我还在那儿工作。”卫天明说,他的这段经历应该“被遗忘”。

起诉百度侵犯“被遗忘权”


  2015年3月初,卫天明正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百度公司提起诉讼,李保鹏代表卫天明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百度公司应该立即停止对卫天明姓名权、名誉权实施的一切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卫天明解释,“停止侵权”即在百度搜索界面中输入“卫天明”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不得出现“某某教育卫天明”“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等六个关键词(有四个新加入的词条,卫天明认为同样侵犯了他的权利);“赔礼道歉”指的是百度公司与卫天明之间通过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不需要公开赔礼道歉;而“消除影响”,如果可以在搜索“卫天明”之时屏蔽上述词条,即认为已经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此外,卫天明要求百度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自2015年3月12日至百度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期间(删除上述词条以及赔礼道歉完毕之日),百度公司向他每月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至于卫天明为维权支付的费用,包括两次公证费700元、500元,住宿费2270元,交通费差旅费965.5元,也由百度公司来出。
  百度公司对卫天明提出的侵权不以为然。百度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望开雄表示,百度公司只是提供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和“关键词相关搜索”,无论哪一种搜索方式,都客观体现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具有技术中立性和正当合理性。
  百度搜索引擎除提供传统的“关键词搜索”功能外,还提供“关键词相关搜索”功能。“关键词相关搜索”就是搜索引擎自动统计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在某个网民输入一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会自动显示出所有网民输入的、与该关键词相关联的搜索频率最高的关键词,网民点击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后,可以找到与其搜索内容相关的互联网上客观存在的信息。随着所有网民输入关键词的内容和频率的变化,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也会自动进行更新。
  总的来说,百度公司认为,搜索结果是网络用户搜索行为的客观体现,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仅是将网民的搜索行为客观展现出来供网络用户参考,在服务过程中百度公司未做任何人为的调整和干预。
  “退一步说,本案中客观上也不存在原告姓名权和名誉权受侵犯的情形。”望开雄说,“根据卫天明的说法,他之前确实与某某教育有过现实的业务合作与媒体宣传,而这次业务合作与宣传信息也反映在了互联网上。”   一方面,根据搜索引擎的算法法则,搜索“卫天明”,本来就会出现与“卫天明”有关的词条,同时还会自动出现与“卫天明”相关的关键词如“某某教育卫天明”。搜索结果并不会因为卫天明与某某教育结束合作而自动屏蔽。另一方面,搜索“卫天明”的用户也可能并不知道卫天明与某某教育的合作发生变化,可能还会继续在互联网上检索“某某教育卫天明”这样的词,也会进一步造成出现相关的检索词。
  从法律上看,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或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公俗使用他人姓名等。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次,无论是“卫天明”关键词搜索,还是相关搜索,搜索词以及链接信息均不存在对卫天明侮辱或诽谤的文字内容。与卫天明名字同时出现的“某某教育”相关信息,也与他的现实社会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关联,也不构成对他的侮辱或诽谤。因此,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卫天明提出的“被遗忘权”,望开雄表示,“被遗忘权”是部分西方国家法律中存在的一项权利,国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被遗忘权”主要指的是对于一些人生污点,权利人有禁止网络反复提及和公开的权利,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卫天明并没有举证那家教育公司的负面影响有多大,社會评价有多低,客观影响在哪里。像‘某某教育卫天明’这样的词条,想要知道具体内容一定要点开链接看,不能说看见这个关键词,就认为卫天明现在还在那里工作,因此,卫天明对被遗忘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3月26日,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了一番有关隐私的言论,引发公众讨论。(图片来源:CFP)

法院:“被遗忘权”并无明文规定


  卫天明提出的侵犯“被遗忘权”的诉求,使这个案件成为国内司法实践中首例将“被遗忘权”在法庭上讨论的案件。海淀区法院派出了“明星法官”陈昶屹担任审判员,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卫天明在起诉前向百度公司投诉的两个关键词“某某教育卫天明”和“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最早是2015年1月28日发现的,开庭时百度页面已经不再显示这两个关键词了。卫天明当庭提出,百度公司仍应删除另外四个他认为侵权的关键词。
  陈昶屹认为,无论是哪些词出了问题,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首先,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卫天明的检索词是否受到了百度的人为干预?其次,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提供的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对卫天明的姓名权、名誉权及卫天明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的侵犯?
  “从卫天明自述、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均可以看出,在百度搜索页面中输入‘卫天明’这一检索词,会显示出不同排序及内容的词条,即使是卫天明主张的六个检索词,也呈现出时有时无的动态及不规律的显示状态,这足以印证百度公司所说的相关搜索词是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百度公司人为干预。”陈昶屹说。
  如果百度公司在“相关搜索”服务中存在针对卫天明相关信息而改变前述算法或规律的人为干预行为,就应当在“相关搜索”的推荐服务中对卫天明在本案中主张的六个关键词给予相对稳定一致的公开显示,或者至少呈现出一定规律性的显示,但并没有发现类似痕迹。
  其次,就百度公司的相关搜索服务模式而言,陈昶屹认为,其初始功能仅仅是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期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检索词的内容与频率等客观情况,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相关度及关注度等特定指标的参考指引或推荐,这种模式本身并无实质性的侵权目的。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企业,应当向网络用户提供客观、中立、准确的相关搜索词汇使用状态信息,提供比原有关键词搜索服务更加便捷、智能的升级服务,以方便用户检索查找相关信息。
  具体到案件中来,百度公司搜索页面的相关搜索处显示的六个词条“某某教育卫天明”“某地某某教育卫天明”等,本身并没有表面及实质性的褒贬含义,本质上仍属于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的参考词汇,且是对广大网络用户检索与“卫天明”这一词条相关内容的客观反映,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卫天明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
  至于卫天明主张其已经与某某教育结束业务关系,在相关搜索中却依然出现前述词条,由于搜索引擎自动统计的是“特定参考时段”内的网上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因此即使在双方现实业务合作终止后,但在互联网上相关搜索查询的“特定参考时段”范围内搜索“卫天明”,相关搜索词依然有可能出现上述词条,而且不排除搜索用户并不知道卫天明前述合作业务变化事宜的可能,还会继续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的检索词,也会造成在相关搜索中持续出现涉诉相关检索词,这本身与百度公司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是否存在实质性侵权目的无关,而与搜索用户对“卫天明”这一检索词的关注度、用户习惯及使用频率等因素有关。
  所以,从技术模式和搜索服务上看,百度公司并没有侵权行为。
  至于这种搜索结果是否构成实质侵权,法院认为,案中涉诉的六个词条,既不存在使用言词进行侮辱的情况,也不具有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的情况,明显不存在对卫天明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故百度公司相关搜索的前述情形显然不构成对卫天明名誉权的侵犯。
  既然百度公司并无人为干预“相关搜索”有关“卫天明”词条的行为,没有特定个人的特定指向,那么,对于作为机器的“搜索引擎”而言,“卫天明”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也就不侵犯姓名权。
  那么,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卫天明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   卫天明认为,他既然已经结束了在某某教育的工作,不再与其有任何关系,此段经历便不应当仍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应当被网络用户所“遗忘”。
  但法院认为,国内现行法律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明确百度公司是否有侵权责任。
  卫天明希望“被遗忘”(删除)的对象是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推荐关键词链接中涉及的其曾经在“某某教育”工作经历的特定个人信息,这部分个人信息的确涉及卫天明,而且所涉及的人格利益是对其个人良好业界声誉的不良影响,进而还会随之产生影响其招生、就业等经济利益的损害,与卫天明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是这项人格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呢?
  判决书中认为,卫天明的工作经历信息与其目前的个人行业资信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及时效性,卫天明希望通过自己良好的业界声誉在今后吸引客户或招收学生,但是包括卫天明工作经历在内的个人资历信息正是客户或学生藉以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也是作为教师诚实信用的体现,这些信息的保留对于包括卫天明所谓潜在客户或学生在内的公众知悉卫天明的相关情况具有客观的必要性。
  因此,卫天明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其主张该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权中所谓“被遗忘权”保护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认定百度公司的搜索结果对卫天明不侵权,则百度公司也就不必承担删除相关信息的義务。2015年7月21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卫天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遗忘权”应证明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


  一审判决后,卫天明表示不服,又再委托李保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百度“相关搜索”显示词条并非“非人为可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百度公司已经构成对卫天明姓名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严重侵权,原审认定不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百度公司怠于履行删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再次对“被遗忘权”进行了讨论。
  该院认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虽然国内学术界对其本土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卫天明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被遗忘权”应属一种人格利益,该人格利益若想获得保护,卫天明必须证明其在本案中的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但卫天明并不能证明上述正当性和必要性。故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2016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卫天明诉百度公司侵权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卫天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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