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环境下文明道德建设与教育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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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计算机网络发展与产生的文明与道德问题作为出发点,指出了在网络环境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关性与差异,同时探讨了网络文明道德与传统文明道德的关系。最后,作者提出了在网络环境下怎样加强文明与道德教育的一些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虚拟空间;现实空间;计算机网络;文明与道德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Education of Civilization and Ethics in Network Environment
  Chen Hongwu Zeng Fanzhi
  (Foshan University,Foshan 528000,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ause of the code of civilization and ethic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network,this paper indicates the main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irtual space and the real life,and also points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yber ethics and cyber civilization in virtual space and traditional ethics and civilization in real life. At last,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relative measures of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education of and civilization and ethics in network environment.
  【Key words】virtual space;real life;network;civilization and ethics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50X(2007)11-0014-04
  
  1 问题背景
  
  21世纪是信息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已迅速发展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现代化国际大平台,其运用和发展加剧了科技文化知识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对现代社会人类的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正在催生出一种全新的网络环境下的文明道德规范,是对已有的文明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补充。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①由计算机网络构成的虚拟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现实空间,网络空间就是无限的。②传统意义的现实空间与虚拟网络空间的文明道德标准具有相关性,同时具有极大的不同性。
  我国信息网络基础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上网用户正在急速增长,但是,“上网热”并没有带来网络管理的升温,网络文明道德并不能在网络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生成,人们对网络文明道德的认识还大多处于朦胧状态。网络上大量传播和扩散的非文明信息正在冲击着现实生活中通行的道德准则,深刻影响大众的价值取向。总之,网络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计算机国际联网既是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手段,也可能成为腐蚀国民灵魂、破坏传统文明道德标准的工具。据统计,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是上一年的6倍;2001年达到4500余起,比上年增长了70%;2002年更达到上万起,2003年计算机违法案例更达到几万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网络。涉及到非文明的网络行为更是上述数据的几倍之多。这些数据表明:加强网络环境下文明道德规范的教育必须是认真思考的课题。
  
  2 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关系
  
  现实空间是我们大家熟悉并生活其中的空间,网络环境下的虚拟空间则是由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其信息传播方式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的特点,信息传播的范围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取得信息模式具有“互动化” 和“全面化”的特点。这两种空间共同构成现代人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网络空间内部的矛盾是网络文明道德规范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同一性质的行为在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将得到截然不同的道德评价。例如,对网络黑客与现实窃贼的道德评价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于现实空间的窃贼是人人痛恨,可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甚至崇拜。这个例子,以一种耐人寻味的方式揭示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人们对文明道德规范判断上的差异。
  造成这种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人们对文明道德规范判断上的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必夸大这种差异,人为地将虚拟空间从现实空间中剥离出来。在并不否认这种差异的前提下,认为这种差异是相对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是完全分立的。严格说来,虚拟空间不过是现实空间的一个子集,一个具有自己特征的部分而已。网络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媒体。也就是说,现实空间的文明道德规范对虚拟空间基本上还是适用的。这就决定了在现实空间中通过对人的文明道德规范的教育能够影响到在网络环境下的文明道德规范的建立。随着真正的网络时代来临,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两者融合时,建立虚拟空间的文明道德标准也就是建立现实空间的文明道德标准,反之亦然。两者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3 网络文明道德与传统文明道德的关系
  
  在承认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相关性的同时,不能否认网络文明道德与传统文明道德的区别。在虚拟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在现实空间中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各种现实直观角色等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虚拟的信息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既不能为了维护传统文明道德而拒斥虚拟空间闯入我们的生活,也不能听任虚拟空间的文明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地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密切相关性,网络文明道德与传统文明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传统文明道德的丧失。如何在虚拟空间中引入传统文明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如何在充分利用网络环境所造就的虚拟空间对人的全面发展和文明道德的促进的同时抵御其消极作用?如何协调现实空间的文明道德与网络文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整体发展为高度信息化的现实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这些均是网络文明道德建设与教育的重要课题。
  
  4 网络文明道德建设与教育的思考
  
  网络文明道德的建设与教育需要政府、ISP(接入服务商)、ICP(信息服务商)与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网络文明道德是人类文明道德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超越时间、空间条件下的传播与渗透。换言之,网络文明道德是互联网的所有服务者与使用者以其行为共同制造和承受的文化情境,是真实的我以匿名或非匿名的方式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自我展现。网络文明与否及其程度并不取决于网络技术,而受制于网络应用者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必须把工作做到每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心里,使之从被动接受法律、法规、惯例的制约到主动认可网络行为的准则。
  作为高校的计算机专业在网络文明道德教育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下就网络文明道德的建设与教育提出几点思考建议。
  4.1 建立健全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完善法律体系: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是网络文明道德建设的基础,只有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才有规范人们在虚拟空间行为规范的前提。法律法规应该采取逐步建立的方式,这一做法基本符合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当在坚持中抓紧完善。目前,特别要抓紧完善与计算机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当然,这在技术上难度很大,某些内容的滞后在所难免,但是,只要我们更新观念,采用新技术,使网络犯罪有迹可查,并使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就可极大的规范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言行,推进网络文明道德规范和标准的建立。在高校的计算机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建立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思考,使之成为将来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道德法律体系的中坚力量。
  4.2 教学中引导学生加强对信息控制权威主体的认识:所谓控制,是指有效地掌握、驾驭对象,使其不能任意活动或超出正常范围。广义的信息控制权是指主体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构建网络文明道德规范是全球性的宏大任务,面对无边界的网络技术,应针对具体的信息对象,建立其信息控制主体。由信息对象的主体扎扎实实地掌握信息控制权,才能实现“把住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目标。信息控制权的行使除确有必要时对信息内容的审查外,主要是把住信息输入、输出的“关卡”,防止信息任意泄露,抵御有害信息的攻击与侵犯。从根本上说,信息控制权威主体的确立与正确行使是时代的必然产物与要求。在人为破坏、窃密、遥盗等犯罪活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互联网上的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主权国家)也必然出现。当今信息控制权的重要性不亚于领土、领空、领海的管辖权。保障有益信息的有序传播,防御有害信息的攻击破坏,其意义等同于把住最核心的关键环节。对信息控制权的丧失给网络文明道德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计算机教学中,要引导学生提高对信息控制权威主体和对文明道德规范学习的认识。
  4.3 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律普及相互配合:网络文明道德规范的建设依赖所有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准与守法程度。法律的实施效果既受制于该法律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也取决于民众的内心认同。网络行为是典型的“人机对话”,“话”中的人大多是在无他人监督的状态下操纵着键盘与鼠标器,在网络虚拟空间几乎是以匿名的身份参与虚拟空间的活动,参与人对法律的被动遵守往往会受到内心深处不道德因素的干扰,网络法治的实现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协同和支撑。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所能限制的只是主体违反最低社会准则的外部行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却能渗透到人的内心深处,驱使人们在无监督状态下自律慎独。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的外在行为的约束,道德作用的强大和神奇却源于内心的恪守。在现实世界如此,在网络空间更是如此,只有法律规制与道德教化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网络的文明,道德教育与约束在建设网络文明的过程中将发挥其它因素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4.4 强化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教育:要充分发挥各个组织协作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合作攻关,实施利益共享。对涉及到网络安全的核心技术进行重点攻关。例如,指纹密码、“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系统的设置、电子水印技术的运用等都要力争在较高起点上进行开发。根据“有矛必有盾”的原理,有的技术(如网络加密软件的开发)在研制阶段就应当由政府掌握,以免因商业性开发和销售,使未来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公安、保卫、保密部门要努力探索适合时代特征、尊重人的创造精神的网络文明管理模式。对钻了系统软件“空子”而得逞的犯罪案件,再也不能用传统的模式进行思考,一定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主动发现尚处于潜态的犯罪,消除已经被犯罪人利用但尚未显露的可乘之隙,使网络犯罪与各种非文明行为消灭在无形之中。作到防范于未然。把网络安全技术的教育贯彻到计算机教学的各个环节。
  4.5 实现知识传授与网络文明道德教育的一体化:多年来,我国坚持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两手抓”的成果斐然。但是,对网络文明的传播、倡导却显得相对薄弱。全国很多中小学、高中已开设《计算机基础》或类似课程,教学内容几乎全都是计算机基础知识,忽略了对网络文明的引导与教育,而在大部分高校德育课程中,特别是计算机教育课程中也都遗漏了网络文明与道德这一重要内容。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是人类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但由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客观上存在差异,网络文明又有其独特的内容。例如,有的计算机高手之所以会蜕变成为“黑客”,就是因为在智力挑战中走偏了方向。他们往往并无任何政治、经济目的,破解他人密码纯粹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才能,而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却极为严重。
  数字化已经为我们的生活开拓了新的虚拟空间,在此空间中人际交往的和谐、信息交流的有序,除了需要法律的规范外,网络道德的作用也许更为重要。在现实空间,人与人之间难免有摩擦,道德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虚拟空间的挑战性比现实空间更强,而实施计算机犯罪时的罪恶感要比现实空间淡得多,显然,计算机安全必须依法维护,在计算机终端面前的“慎独”更为重要,在虚拟空间更需要道德的自律。此外,网络空间普遍使用假名或干脆匿名,所谓“强匿名服务”也已出现。当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隐匿其身的时候,自由感与安全感是增强了,但也确实会使犯罪人混杂其间,且增大破案的难度。在不可能消除网上匿名的条件下,推崇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网上匿名的负面效应。
  计算机专业的系统知识的学习,应当不仅仅是计算机知识的传授,还应当包括良好网络文明道德的养成。在狠抓“两个文明”建设时,一定不能忘记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空间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也许更为艰巨和复杂。由于法律的设定不可能过于超前,处于“盾”的地位的网络控制手段和技术只能在遇到“矛”的进攻后才能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强制与技术的屏障总有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在网民中培养“慎独”意识,发挥道德自律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作用,建立网络文明的习惯行为必须与专业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必须伴随人们教育的终身,把网络文明与道德的建设作为个人在信息社会的一个长期的教育进程。这才是信息社会条件下“信息个人”的修身之道与立足之本。
  
  5 结论
  
  网络文明道德规范的建设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网络文明道德规范的教育也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进程,仅靠行政部门的干涉、大众媒体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是法制建设与网络文明道德教育的相辅相成。高校的计算机专业应该站在建设与教育的前列。网络虚拟空间中也会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上网的人其实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参与网络文明道德规范的建设。我们必须把我们关注的焦点从网络的物质层面建设,转移到对于网络文明道德规范建设的抽象领域。作为高校的计算机专业的教学设置必须考虑对网络文明道德规范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只有具有了一个人人遵守的成熟网络文明道德体系,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才能成为社会发展增添巨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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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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