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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万元,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也达到了创纪录的98页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