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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使用等行为无处不在,精准营销、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都隐藏着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因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很容易将用户画像与特定的自然人匹配。在司法程序中,传统的"知情—同意"架构以判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是否成立为中心,而恰恰是这种传统架构却常常导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功能落空,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在数据利用、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确立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新架构,仍是法学界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