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初探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grong8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区矫正法》草案中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机制,然而这一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管制、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惩处措施设置不当;重视行为矫正而忽视了对心理矫正的考核;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欠缺。为此,我们应当完善惩处机制,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明确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考核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84-02
  作者简介:李昌(1990-),男,汉族,安徽宿州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届,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罚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社区矫正法”。司法部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国务院的要求,在广泛调研论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草案送审稿,这一草案送审稿已经于去年2月份提请国务院审议。草案一共六章六十三条,分别是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附则。可以说涵盖了执行主体、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等诸多内容,其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制度是本文着重研究的内容。那么,《社区矫正法》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是怎样的,这一考核制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呢?
  一、《社区矫正法》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机制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
  《社区矫正法》草案第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规定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轻的;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因此笔者认为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具体有以下六类:第一,是否按照规定报到;第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第三,是否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的规定;第四,是否违反法院禁止令;第五,保外就医人员是否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六,违反上述标准的次数和轻重程度。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方式
  对社区服刑人员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主要有三种处罚形式:第一,警告。《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二,治安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第三,收监。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鼓励措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的,主要有三种鼓励措施:第一,表扬。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事迹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第二,减刑或缩短考验期。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受到两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相关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二、《社区矫正法》草案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的问题
  (一)惩处措施设置不当
  本草案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惩罚措施有三种,分别是警告、治安处罚和收监,很明显收监的处罚力度最大。缓刑、假释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做出的暂于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在狱外观其表现,一方面有利于罪犯改造,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监狱压力。草案中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重处罚为收监,而对管制的最重处罚则是行政处罚,言下之意就是对于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论违反管理规定程度多大、次数多少都是行政处罚,这显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忽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考核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矫正目的有二:矫正犯罪心理和矫正行为恶习。在具体的考核标准中,我们只是看到了对行为矫正的考核,而没有对心理的矫正效果的考核。在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况矫正到什么程度算是成功?以及矫正前后心理状况有什么程度的改变,犯罪心理与非犯罪心理的界限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整个《社区矫正法》草案只注重矫正行为恶习,而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考核。
  (三)缺少现实可行的治安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但是这个治安处罚是什么样的治安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处罚法》并不能涵盖全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比如,某人因为犯有猥亵儿童罪,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其进入幼儿园,而此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院禁止令进如了幼儿园,那么应当按照哪一部法律处罚?更不用谈应当怎么处罚了。那么面对草案中社区矫正人员考核机制出现的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加以应对呢?在文章的下一部分笔者将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三、《社区矫正法》草案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的完善
  (一)提高管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力度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不同于缓刑、假释,对于因为判处管制而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多次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可能收监执行刑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管制与缓刑、假释的治安处罚,管制的治安处罚上限应当高于缓刑假释。对于那些因为判处管制而在社区服刑的人员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处以更重的行政处罚。这样就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
  (二)建立心理测评机构
  在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各地社区矫正本身都有一个心理咨询机构。笔者认为心理咨询机构除了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康复教育之外,也应当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前后的心理状况都要进行测评,达到标准的即为成功,否则就是失败。对于成功者应当如期接触社区矫正,对于失败者应当适当延长矫正期限。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专门的心理测评机构和心理测评标准,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
  (三)明确治安罚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但是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是怎样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明确规定治安处罚的具体措施。比如对违反禁止令的应当如何处罚。对于判处管制的治安处罚上线,应当高于缓刑、假释,因为缓刑、假释的最高处罚措施是收监执行监禁刑。
其他文献
摘 要:现阶段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未形成良性互动、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模式,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域外金融ADR机制的对比,我国应建立独立的覆盖整个金融行业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在外部程序上实行“调解/裁决”的模式,实现具有统合化、层次性的金融ADR机制的本土化路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ADR;本土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仅关涉到设立的成本、运营的灵活性、参与者的利益等,而且对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投资信心等方面意义重大。我国由法定资本制改革为授权资本制,这必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基于授权资本制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过程中,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并借鉴美国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息披露
摘要:在社会保障日渐加大的当今社会,医保卡更成了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由于一部分人对于利益不择手段追求,使得医保卡乱象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母女使用父亲医保卡入刑案这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究因为医保资金保障力度不够而引发的种种医保卡违规的不良现象,旨在从各方面入手,加大社保资金保障力  度,解决此类问题。  关键词:医保卡;违规;社保资金;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
摘要: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判决结果作出曾引起巨大争议,对此争议至今仍未平息。许多学者就法院认定情妇遗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决持批判态度。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德国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相关处理,指出法院应严格遵循“六步法”来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具体化进而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  关键词:情妇遗赠;公序良俗;六步法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23-02
摘要:信“宪法”这个词汇我们听上去貌似很熟悉,但似乎又离我们很远。宪法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地位,对我国的国家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却很模糊。相比较而言的美国民众,则更信仰美国的宪法。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宪法历史和进展,从而批判吸收美国宪法的有益方面并促进我国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宪法;权威;信仰;社会;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由于生活环境、经济状况和文化素养等原因,农村老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本文通过剖析农村养老存在的原因,并寻找其根源,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村养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9;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93-02  作者简介:侯雪梅(1990-),女,汉族,河北衡水人,河北大
摘要:立案审查转为立案登记却仍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作为标准,只是打上了立案登记的标签,毫无意义。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度,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1条起诉要件及起诉状的统一梳理,探寻挈合与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性条件,建立本土化立案登记制度及实现司法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立案登记;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起诉要件;起诉状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行为,但对剽窃的法律认定却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进行检验。“实质性相似”作为认定剽窃的核心要件,其判断方法实务和理论界均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文旨在结合影视作品自身特点和行业现状以及著作权法立法价值等对影视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进行研究,分析部分比较法之不足,推荐适用整体比较法以更好地激励创新,平衡原作者、使用
摘要:本文以生动的案例论证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势在必行。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50-03  作者简介:张鹏(1975-),男,河南南阳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  院,研究方向:刑法。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由于行为人不能按期
摘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使之成为我国农村脱贫、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当前,在乡村旅游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们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制来确保乡村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笔者在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法律保障机制对于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现存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层层递进式的分析,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