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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因业主委员会的缺位引发的矛盾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物业小区的业主自治。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备。《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虽有规定,但是做法不一,欠缺体系性。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困境,应当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