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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3条是WTO法律体系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条款,该条要求国内税和国内规章必须平等的对待所有相同产品,禁止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给予进口产品低于相同国内产品的待遇。在GATT1994第3条中,第1款(以下简称3.1)、第2款(以下简称3.2)和第4款(以下简称3.4)是其最主要的三款,也是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受理的争端中被援引次数最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