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由:原告陈某系某市大型企业的副厂长,被告王某系某市中学教师,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离婚。婚生女儿陈娇儿,今年11岁,由被告即孩子的母亲王某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2007年3月,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就一直阻挠其探视女儿,使自己和女儿的身心受到了伤害,而且自己在企业收入丰厚,可以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判令女儿每年寒暑假期间随其到忻州生活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