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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在《人性论》中区分了道德感和道德动机,在道德动机上又倾向于自爱动机论,在判定道德行为时既强调道德感,又强调道德动机,这造成了道德评价中的'双重标准'以及从自爱动机论无法说明道德行为的'道德性'等问题。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用道德情感这一概念取代了道德感和道德动机,并指出这一情感同人道情感、仁爱情感都是同一种情感,突出了仁爱情感的地位。由此休谟将道德动机论和道德感理论加以融合,并在强调仁爱动机的基础上解决了《人性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