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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规范旨在保护购房者利益,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应因缺乏预售许可证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预售合同无效的规定违背了管理性规定的特征,其关于合同效力补正期限的规定也缺乏充足的法理基础与正当性,应当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