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都铎王朝处于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的变革阶段,这一时期带有明显的转折时期的特点,而枢密院作为王朝的中枢,上秉承王意,下控制地方;而且枢密院还有着悠久的传统,其源头可追溯至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而后又与内阁的建立息息相关。本文旨在通过对枢密院职能的解析,探究枢密院在咨议、行政、经济、司法和立法方面的作用,以加深对都铎时期权力运行的了解。
关键词:都铎王朝;枢密院;职能
都铎时期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政治上国家一统,彰显王室权威;宗教上进行宗教改革,国王是是世俗与宗教的最高领导;经济上进行圈地运动,海外殖民扩张,表明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社会上民族意识觉醒,参与政务积极性提高。同时,都铎时期也继承了很多中世纪的传统。枢密院是变革与传统的典型代表,在面临纷繁复杂的事务时,枢密院秉承王意,以王权为依托积极拓展其职能,王权也视它为坚实的后盾,在都铎时期,枢密院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枢密院职能的扩张也得益于其优良的传统,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诺曼征服后的御前会议,以及13世纪的咨议会,漫长的历史时期使枢密院职能得到完善与发展,使之具有发展的延续性,职能的继承性。本文旨在探析都铎时期枢密院的职能,通过在咨议、行政、经济、司法和立法方面职能的探析,从而加深对这一时期的了解。
枢密院具有传统的咨议职能。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除了进行末日审判,清查税收外,还加强对封臣的把控,直属封臣以及封臣的封臣都对其宣誓效忠。国王与封臣之间建立起了以封建采邑和军事服务为中心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里,封臣有向国君提供咨议的义务。国王与贵族相互交换建议……一个必须接受建议的国王意味着这个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在今天看来即是统而不治……因此国王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得到建议,就像小心谨慎地迫使贵族提供咨议一样,国王也必须听从这些建议[1],从中可以看出听取封臣的建议既是国王的权利也是国王的责任。通过咨议这一职能,国王扩大了统治的基础,封建贵族积极参与政务,国家的治理与运行建立在了君主与贵族之间良好的默认之上。
枢密院参与政治,具有行政职能。都铎时期的枢密院是政府的枢纽与中心。国王通过加强枢密院的作用来巩固王室的权威,枢密院也为王室传达旨意,维护王室的统治。在地方上,枢密院也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威廉·兰波拉德(William Lambarde)是肯特郡的一名治安法官,在他的日记中写到:事实上,我们从枢密院那里接收信件,一周又一周,我们注重采取行动以完成枢密院的指示[2]。除了给治安法官以指示外,枢密院还经常与地方当局通信,在信件交流中传达中央指令。这一时期,在边境地区和海外地区建立了一系列委员会,如加萊委员会、北方委员会、威尔士边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和地方郡仿照中央枢密院建立地方枢密院,行使中央指令,监管地方。在这里,可以看见的是一幅巨大的中央行政机构的画面,其运转没有迟疑也没有停歇,并把中央行政的权威扩展至政府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中,扩展至国内每一个角落里,它处理着最琐碎也最重要的行政任务[3]。
枢密院还处理经济事务,具有经济职能。都铎时期,资本主义得到发展与扩张。即使是在王权相对衰微的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也能看出枢密院在监管经济方面的作用。有时,枢密院直接召集外国使臣,要求英国商人在国外应该享有同国外本地商人同等的权利。有意思的是,枢密院成为王室敲诈勒索的工具,特别是国君囊中羞涩,封建税入不足,议会拒绝批准拨款的情况下,国王凭借枢密院敲诈勒索钱财,而外国商人是敲诈勒索的途径之一。因此,这些居住在英格兰的外商无论在理论上还事实上都处于王权专制统治之下[4]。从中可以看出枢密院除了管理经济外还是国王收入的来源之一,可以缓解国君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枢密院还解决司法事务,具有司法职能。无论是贤人会议还是御前会议,咨议会,它们都有解决贵族争端的作用。同样,都铎时期的枢密院接收请愿与诉状,由于枢密院面对的事务特别繁杂,为了处理这些私人争端,枢密院特别设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但这些人仍然要纠缠枢密院 [5],因为他们对这一条原则深信不疑,即若一个人要想引起重视,最好尽可能的往高处走[6]。这一时期,枢密院尤其注重对叛国罪等重罪的追究,通常情況下,枢密院会凌驾于地区郡法庭之上,发布逮捕令,无论嫌疑犯在何地,一经发现立即逮捕归案。枢密院凭借权威,处理日常司法工作,如有必要还可跨越当时地区之间的界限,逮捕罪犯,从而加强了王朝的司法职能。
枢密院理论上没有立法权 ,但实际上通过发布宣言,获得了或加强了立法职能。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宣称他并不创造法律,他只是发现法律。同样,枢密院并不创造法律,它只是通过发布宣言加强已有法律的权威与作用。一直以来,王室有特权发布宣言以表达王室意志,表达国家法律,警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鼓励逮捕那些已经犯罪的人。他们一贯的目标是给宣言以法律的力量,因此把枢密院成为一个立法机构,这一努力在一定时期取得了成功[7]。
除了上文提及的职能之外,枢密院还处理外交事务,对外交事务提供各种各样的建议,甚至直接处理外交事务。都铎时期的枢密院还加强了思想控制,对报纸、宣传册等文章的发表高度关注,并对传媒进行统一监管和审查,全面加强都铎王朝对社会的统治。
都铎时期的枢密院在职能上得到广泛的扩张,这与当时王权的扩张相得益彰。同时,这一时期,新问题层出不穷,统治阶级需要一个更为有效和全面应对各种危机的机构,而枢密院职能的继承与发展能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在加强王权,巩固都铎王朝统治基础的同事,自身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而为以后内阁的出现奠定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3-4.
[2] David Loades. Power in Tudor England[M]. New York, 1997, p76.
[3] Lord Eustace Percy. The Privy Council under the Tudors[M]. London, 1907, p18-19.
[4]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56.
[5]黄爱军.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1603)英国枢密院制度的发展[D].四川:四川大学,2003.
[6] G. R. Elton, England under the Tudors[M]. London, 1978, p406.
[7]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92.
关键词:都铎王朝;枢密院;职能
都铎时期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政治上国家一统,彰显王室权威;宗教上进行宗教改革,国王是是世俗与宗教的最高领导;经济上进行圈地运动,海外殖民扩张,表明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社会上民族意识觉醒,参与政务积极性提高。同时,都铎时期也继承了很多中世纪的传统。枢密院是变革与传统的典型代表,在面临纷繁复杂的事务时,枢密院秉承王意,以王权为依托积极拓展其职能,王权也视它为坚实的后盾,在都铎时期,枢密院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枢密院职能的扩张也得益于其优良的传统,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诺曼征服后的御前会议,以及13世纪的咨议会,漫长的历史时期使枢密院职能得到完善与发展,使之具有发展的延续性,职能的继承性。本文旨在探析都铎时期枢密院的职能,通过在咨议、行政、经济、司法和立法方面职能的探析,从而加深对这一时期的了解。
枢密院具有传统的咨议职能。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除了进行末日审判,清查税收外,还加强对封臣的把控,直属封臣以及封臣的封臣都对其宣誓效忠。国王与封臣之间建立起了以封建采邑和军事服务为中心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里,封臣有向国君提供咨议的义务。国王与贵族相互交换建议……一个必须接受建议的国王意味着这个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在今天看来即是统而不治……因此国王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得到建议,就像小心谨慎地迫使贵族提供咨议一样,国王也必须听从这些建议[1],从中可以看出听取封臣的建议既是国王的权利也是国王的责任。通过咨议这一职能,国王扩大了统治的基础,封建贵族积极参与政务,国家的治理与运行建立在了君主与贵族之间良好的默认之上。
枢密院参与政治,具有行政职能。都铎时期的枢密院是政府的枢纽与中心。国王通过加强枢密院的作用来巩固王室的权威,枢密院也为王室传达旨意,维护王室的统治。在地方上,枢密院也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威廉·兰波拉德(William Lambarde)是肯特郡的一名治安法官,在他的日记中写到:事实上,我们从枢密院那里接收信件,一周又一周,我们注重采取行动以完成枢密院的指示[2]。除了给治安法官以指示外,枢密院还经常与地方当局通信,在信件交流中传达中央指令。这一时期,在边境地区和海外地区建立了一系列委员会,如加萊委员会、北方委员会、威尔士边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和地方郡仿照中央枢密院建立地方枢密院,行使中央指令,监管地方。在这里,可以看见的是一幅巨大的中央行政机构的画面,其运转没有迟疑也没有停歇,并把中央行政的权威扩展至政府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中,扩展至国内每一个角落里,它处理着最琐碎也最重要的行政任务[3]。
枢密院还处理经济事务,具有经济职能。都铎时期,资本主义得到发展与扩张。即使是在王权相对衰微的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也能看出枢密院在监管经济方面的作用。有时,枢密院直接召集外国使臣,要求英国商人在国外应该享有同国外本地商人同等的权利。有意思的是,枢密院成为王室敲诈勒索的工具,特别是国君囊中羞涩,封建税入不足,议会拒绝批准拨款的情况下,国王凭借枢密院敲诈勒索钱财,而外国商人是敲诈勒索的途径之一。因此,这些居住在英格兰的外商无论在理论上还事实上都处于王权专制统治之下[4]。从中可以看出枢密院除了管理经济外还是国王收入的来源之一,可以缓解国君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枢密院还解决司法事务,具有司法职能。无论是贤人会议还是御前会议,咨议会,它们都有解决贵族争端的作用。同样,都铎时期的枢密院接收请愿与诉状,由于枢密院面对的事务特别繁杂,为了处理这些私人争端,枢密院特别设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但这些人仍然要纠缠枢密院 [5],因为他们对这一条原则深信不疑,即若一个人要想引起重视,最好尽可能的往高处走[6]。这一时期,枢密院尤其注重对叛国罪等重罪的追究,通常情況下,枢密院会凌驾于地区郡法庭之上,发布逮捕令,无论嫌疑犯在何地,一经发现立即逮捕归案。枢密院凭借权威,处理日常司法工作,如有必要还可跨越当时地区之间的界限,逮捕罪犯,从而加强了王朝的司法职能。
枢密院理论上没有立法权 ,但实际上通过发布宣言,获得了或加强了立法职能。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宣称他并不创造法律,他只是发现法律。同样,枢密院并不创造法律,它只是通过发布宣言加强已有法律的权威与作用。一直以来,王室有特权发布宣言以表达王室意志,表达国家法律,警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鼓励逮捕那些已经犯罪的人。他们一贯的目标是给宣言以法律的力量,因此把枢密院成为一个立法机构,这一努力在一定时期取得了成功[7]。
除了上文提及的职能之外,枢密院还处理外交事务,对外交事务提供各种各样的建议,甚至直接处理外交事务。都铎时期的枢密院还加强了思想控制,对报纸、宣传册等文章的发表高度关注,并对传媒进行统一监管和审查,全面加强都铎王朝对社会的统治。
都铎时期的枢密院在职能上得到广泛的扩张,这与当时王权的扩张相得益彰。同时,这一时期,新问题层出不穷,统治阶级需要一个更为有效和全面应对各种危机的机构,而枢密院职能的继承与发展能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在加强王权,巩固都铎王朝统治基础的同事,自身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而为以后内阁的出现奠定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3-4.
[2] David Loades. Power in Tudor England[M]. New York, 1997, p76.
[3] Lord Eustace Percy. The Privy Council under the Tudors[M]. London, 1907, p18-19.
[4]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56.
[5]黄爱军.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1603)英国枢密院制度的发展[D].四川:四川大学,2003.
[6] G. R. Elton, England under the Tudors[M]. London, 1978, p406.
[7] Albert Venn Dicey. The Privy Council[M]. New York, 1887, p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