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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津政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