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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甄律师,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时,了解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后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先前行为的合法性,不被法庭采纳.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又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条规定是否与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