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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第38条是专门针对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的程序的规定,内容非常明晰但相对简约,一共只有5小条共计421字,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第38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细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