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同名商号重围的“宝岛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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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的基本功能本来是让人看东西更清楚,但当下无处不在、以假乱真的“宝岛眼镜”现象却令人眼花缭乱。
  展示题:“宝岛”品牌的驰名历程
  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商业闹市中,几乎都能看到“宝岛眼镜”的门店招牌。仅仅从名字上就不难判断,这是一家来自台湾的企业,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在众多的“宝岛眼镜”当中,只有一部分是正统的台湾“宝岛眼镜”,其他则是“福州宝岛”、“杭州宝岛”、“江西宝岛”、“湖北宝岛”,以及更多的“××宝岛眼镜”等等。如此乱象,令广大消费者难识真伪、无所适从。
  据了解,“宝岛眼镜”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72年,由王国胜、王景钟兄弟在台湾创立的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创始人王国胜及陈国富夫妇共同合作成立宝岛眼镜公司。
  1997年,“宝岛眼镜”开始进军大陆市场,至2000年已初具规模。秉持“用专业的心,做专业的事”的经营理念,自2001年起,随着在大陆连锁管理经验的成功积累,特别是“宝岛眼镜”品牌效应的凸显,“宝岛眼镜”在中国大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步成为中国眼镜零售市场全国性的连锁龙头企业。无论连锁规模还是经营业绩,均在中国大陆眼镜零售行业遥遥领先。截至2012年3月5日,经“宝岛”(眼镜行、眼镜)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全国开设的“宝岛眼镜”直营连锁店超过1500家,其中在大陆地区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7个地级以上城市开设有1059家分店,现为世界最大的华人眼镜连锁集团。
  据宝岛眼镜集团华北地区总监陈文.介绍,宝岛公司于1983年在台湾获准注册了“宝岛FORMOSA及图形”商标(核定在眼镜及组件商品上,该图形由台湾岛和眼镜抽象设计而成并沿用至今)。1988年又在台湾获准注册了“宝岛FORMOSA及图形”商标(核定在眼镜之验光、配镜服务上)。1989年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在第9类“眼镜片、眼镜框”等商品上注册第506597号“宝岛及图”商标。1994年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在42类“眼镜行”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72859号“ ”商标。2000年又申请注册了“宝岛(简体)”商标。
  陈文.向本刊记者表示,“宝岛”商标虽几经转让,不同阶段的“宝岛”商标持有人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不同主体的股东和控制人均有密切关联,且宝岛眼镜全部采用直营店模式。故“宝岛”商标的许可使用关系顺利延续,“宝岛”商标的转让对全国各地宝岛眼镜直营店持续使用宝岛商标、宝岛眼镜的连锁经营和发展并未产生实质影响。2010年,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受让“宝岛”系列商标后,将“宝岛”系列商标授予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由其统一进行“宝岛”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再许可,统一负责“宝岛”眼镜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管理、运营及权利维护。
  2011年5月27日,“宝岛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长期的连锁经营中,“宝岛眼镜”坚持采用直营连锁模式,所有的分店以品牌和资本为纽带,紧密结合在一起。所有“宝岛眼镜”分店统一品牌形象,店面招牌统一突出使用“ (或繁体)”标识,在眼镜盒、眼镜布、配镜单、连锁服务保证书、会员卡等物品上统一使用“ (或繁体)”标识。使广大消费者将“宝岛眼镜”与“宝岛”商标持有人建立了紧密的认知联系。
  思考题:假“宝岛”因何越打越多
  作为一个知名的眼镜行品牌,“宝岛眼镜”在大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了被“搭车”、“仿冒”最严重的眼镜行品牌之一。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大街小巷相继出现了大小各异、形形色色的“宝岛”眼镜店。有媒体报道称“7家宝岛,6个山寨”,形象地反映了这个状况。其中,仅被“宝岛”商标权人和许可使用人起诉的规模较大的被控侵权人就有“福州宝岛”、“杭州宝岛”、“江西宝岛”、“湖北宝岛”等多家连锁企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宝岛眼镜”、“宝岛××眼镜”在使用。
  宝岛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企业故意使用易混淆的商标方式误导公众,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给“宝岛”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宝岛眼镜”连锁店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到眼镜行业的市场秩序。面对这种状况,长期以来,为了保护“宝岛眼镜”这块历尽艰辛创出的招牌,“宝岛”的商标权人以及许可使用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司法、行政等各种途径进行维权。
  可以说,“宝岛眼镜”在大陆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维权史。
  据左玉国律师介绍,从2003年到2011年,“宝岛眼镜”在福建的厦门、莆田,广东的东莞,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等很多地方的法院针对侵犯“宝岛”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了十几起诉讼,并在这些诉讼中全部胜诉,各地法院、所有判决都认定未经“宝岛”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宝岛眼镜”、“新宝岛眼镜”、“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等类似的招牌都是侵权行为。
  另外,为了维护“宝岛眼镜”品牌,多年以来,宝岛公司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次投诉、举报这些傍“宝岛”品牌的行为,工商机关也大都进行了查处。
  左玉国律师称,宝岛眼镜公司多年维权,也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支持和保护,并在诉讼中取得全部胜诉的结果,但是,始终未能摆脱“山寨宝岛”的困扰。在打假过程中,各地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将“宝岛”登记为字号的企业,一些公司还跑到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给自己披上合法外衣,连锁经营,加盟者趋之若鹜;所以无论诉讼、还是投诉,个案方式打假,打假的速度始终跟不上假冒者增加的速度,假“宝岛”越打越多;而且,在法院判决或工商机关认定侵权后,许多仿冒者稍作变形,继续打擦边球。杭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判侵权后改成了“杭州宝岛眼镜”;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认定侵权后,改用“宝岛眼镜(连锁)”,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许多分公司使用“宝岛眼镜”招牌被工商机关查处后,只是在Logo下添加很小的“湖北”二字。   业内专家认为,“宝岛眼镜”现象折射出了一系列的典型法律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意义。
  老话题:商标权与商号权之争
  打假维权不是什么新鲜事,问题是在这些“宝岛”眼镜店当中,多数并非属于“假冒”,而是真的“宝岛”企业。对于山寨“宝岛”,打击难度相对较小,在各地开展此类维权时,也比较容易获得当地工商机关的支持。难就难在这其中有些“宝岛”公司是获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业。
  “宝岛眼镜”商标维权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将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争再一次展现开来。
  专家指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或商号)权的冲突是一个已经谈了二十多年的老问题,冲突很普遍,也很严重。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王学政介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时候,北京就出现过洪都商标纠纷案例,当时《法制日报》还开辟专版讨论,国家对这个问题也比较重视,最后不了了之,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原副巡视员、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和字号、企业名称都属于标志权利,有的国家商标法直接就是把商标的要素包括了字号和企业名称。我国的企业登记和商标注册是分开的,而且法律上面又有不同的规定,这给很多人有空子可钻。国家商标局曾经出台一个文件,想把企业登记和商标注册协调一下,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最后以失败告终。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向记者解释说,在我国,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商业标志,依照相应法律均受到保护。商标主要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企业名称主要用于识别不同主体。但是二者又有交叉,有时企业名称也有一定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与企业名称的字号一致的主商标,使二者识别作用的交叉更明显。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享有在全国各地的保护,但是作为企业名称和商号,则没有排他性。“傍名牌”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虽然宝岛商标注册在先,国内任何企业都不能再注册宝岛眼镜的商标,但是在不同的地区注册一家叫宝岛名称的公司却不受限制。
  不难看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是解决“宝岛眼镜”系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此外,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此规定也给了一些企业和个人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故意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号“合法”地注册成了自己的商号。在此前的一个案例当中,“××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就曾在法庭上辩称,“宝岛眼镜”是该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系正当使用。还有一些公司则是在店招中采取“突出使用”的形式。所谓“突出使用”,是指将企业名称中与他人商标相同的部分内容,通过设置文字大小、颜色区隔等手段突出显示出来,从而起到商标的作用,有意引起消费者混淆。这种企业名称与同行业的注册商标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其本质就是对商标权人的权益侵害,更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侵害。
  “宝岛眼镜”现象同时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于服务商标问题的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巡视员杨叶璇提出,我国虽然在1993年《商标法》里面加入了服务商标,但是长期以来,对于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并没有什么具体规定,只是在《商标法》里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实际上差别很大。台湾对商品商标就叫商标,而对服务商标叫标章,在法律上有很多的不同。近年在国内的许多重大商标案件中,绝大多数都跟服务有关。单纯的企业名称一般不会跟其他企业发生什么矛盾,发生矛盾往往就是在服务上。
  除了制度和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宝岛眼镜公司”最初也是创办于台湾,但其在台湾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是“××”字号,并不敢使用“宝岛”字号,来到大陆却敢明目张胆地使用,且不仅是在福建、浙江等地,而是在全国都普遍使用,其“傍名牌”的动机应该说是比较明显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缺失问题。
  新问题:特许经营将冲突放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剧增。据商务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4500个,位居世界第一。
  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全部加盟店都使用统一的商业标识,并且这种统一的商业标识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因此其传播、推广的速度和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也正是基于此,特许经营为不法企业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相反却给受害企业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程永顺指出,山寨“宝岛”泛滥的主要原因正是服务商标侵权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被放大。
  根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所做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单店经营时期,服务商标侵权不像商品商标侵权那样受人关注,商标权人的店铺一般数量有限,只要侵权人的店铺与商标权人的店铺不在同一地域,基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随着以服务商标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这种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方面,商标权人以服务商标为核心,跨地域大量发展连锁店,服务品牌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另一方面,傍名牌者也不再满足于开一家或几家店,而是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将侵权的服务商标特许他人连锁开店,侵权店遍地开花,使服务商标侵权的行为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被迅速扩大,服务商标侵权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现象。
  有专家认为,通过特许他人使用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在市场上经营的行为应属市场竞争行为,在特许经营商业活动中将服务商标特许给加盟者使用,应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商品是有形的而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的使用也具有不同于商品商标使用的自身特点。相关部门可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特许服务商标行为的性质,以便更好地规制服务商标领域的规模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不法经营者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经营资源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或者以经过商务部门的备案程序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借口和理由,这既非我国特许经营制度的立法本意,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专家指出,在特许经营中,将有瑕疵的经营资源特许他人使用而导致的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从法律制度上,特别是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备案等制度上,应当加强研究,弥补漏洞,不给投机取巧、非法侵权行为留下空间。在公众心目中,特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政府公信力担保的。因此相关机关应该在特许经营进行备案登记时加强审查,并应该在接到公众侵权投诉后能够及时地将涉嫌侵权的特许经营撤销,以免造成特许人使用涉嫌侵权的经营资源继续从事特许经营,造成社会危害的扩大。
  专家呼吁,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行为要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环境下诚实信用经营、公平竞争。即使用合法的形式、合法的权利,只要从事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便应当依法禁止。法律上有漏洞,可以在法律制度上解决;执法上有不足,可以针对这些不足加以改善;守法不够,可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引导经营者走上守法经营的正轨。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各方面的结合,来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多选题:专家会诊助企业维权
  基于上述仿冒“宝岛”越打越多的状况,宝岛公司邀请业内专家进行会诊,力争在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专家认为,“宝岛眼镜”现象所折射出的服务商标权人在个案胜诉之后,侵权连锁店则越来越多,越打越多的情形,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令法律尴尬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屡屡出现的原因包括侵权者诚信缺失、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权利人将维权的重点放在被获取特许经营的商业主体行为之上,似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应该从根源着手,把维权的重点放在打击特许经营人的特许行为上,才能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外,基于中国的商标行政保护体系的特色,对于跨区域的大规模连锁侵权行为,应发挥商标行政保护的特有作用,也可以考虑寻求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联合执法来进行行政保护,效率可能会提高。
  根据专家会诊后提出的各项维权意见,2012年宝岛公司调整了诉讼策略。首先,根据找到的山寨“宝岛”泛滥的主要原因是服务商标侵权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被放大,将打击侵权行为的重心从终端眼镜店的使用侵权行为,转移到源头特许经营者的特许服务品牌的侵权行为;其次,基于许多侵权人都是靠登记一个含“宝岛”字号的企业名称,披上“合法”外衣连锁经营,使工商机关很难查处的状况,把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作为重要诉求;最后,根据侵权“宝岛”眼镜店数量多、地域广的特点,加强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并跟踪投诉、打击。
  在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方面,2012年宝岛公司在北京、成都、厦门等地新提起了11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北京4起、厦门6起、成都1起)。其中,在北京二中院诉福州宝岛公司的案件,起诉的重点就在于福州宝岛公司特许“宝岛眼镜连锁”品牌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江西宝岛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案件、在成都中院起诉湖北宝岛及其分公司的案件,都把请求判令变更企业名称作为了诉讼重点。
  在加大行政投诉力度方面,宝岛公司开始更多地寻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保护,分别向四川、上海、浙江、福建等多地工商局投诉,并做好跟踪投诉工作。特别是在2011年“宝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宝岛”商标在多个省份、被多家企业侵权的状况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关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部分省份的工商局组织了“打击侵犯‘宝岛’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比如,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组织全省相关市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涉嫌侵犯“宝岛”眼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眼镜经营门店16家,全部要求责令限期更换店招,消除影响,停止在店招、经营场所、玻璃门窗、商品标签上继续突出使用“宝岛”文字注册商标,并共处罚款12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业内专家指出,希望“宝岛眼镜”现象所折射出的典型法律问题能够引起各界的重视,在连锁经营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各自优势,为司法和行政途径相结合有效保护服务商标作出有益探索,从而促进《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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