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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变革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影响深远,《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发生了一些实质上的变化,会计增值与应税增值额的差异逐步缩小,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就针对这些变化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 会计处理 变化
增值税是以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年销售额)和账务是否健全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扣税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在计算增值税时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在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使用普通发票,应交税金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是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实行扣税法,使用防伪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中一般纳税人按照征纳税环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等专栏反映,按照增值税征收的时间、性质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反映。本文综述的是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没有包括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核算,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电力产品、油汽田企业、黄金(铂金)货物期货、钻石交易等增值税会计核算。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額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1.1 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1.2 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2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2 51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3 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 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 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 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 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00 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 000
贷:银行存款800 00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变化之后更为简单、明了,核算更清晰而且更加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 会计处理 变化
增值税是以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年销售额)和账务是否健全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扣税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在计算增值税时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在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使用普通发票,应交税金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是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实行扣税法,使用防伪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中一般纳税人按照征纳税环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等专栏反映,按照增值税征收的时间、性质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反映。本文综述的是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没有包括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核算,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电力产品、油汽田企业、黄金(铂金)货物期货、钻石交易等增值税会计核算。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額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1.1 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1.2 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2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2 51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3 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 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 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 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 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00 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 000
贷:银行存款800 00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变化之后更为简单、明了,核算更清晰而且更加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