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正当性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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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侦破案件的主要方式,侦查策略在发挥其侦查工具性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很好的注意其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侦查策略的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本文通过对侦查策略具体内容的分析,为侦查策略提供一个总体的基本指导原则,通过原则的指导使侦查策略更加发挥的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侦查策略 正当性 基本原则
  侦查策略主要是指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使相对人的对抗心理转化为合作心理或利用其对抗心理推动侦查,侦查人员需要根据对抗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计策谋略。侦查中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可以消除侦查相对人对抗侦查的心理防线,使其作出有利于侦查的行为选择,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有效地获取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侦查固有的侵害公民权利的性质,需要人们在运用侦查手段时将侦查对公民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侦查策略正当性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统一
  犯罪是对他人和国家利益的严重侵害。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防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国家必须制止和惩罚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一般不会主动接受惩罚。国家为有效惩罚犯罪,必须赋予自己必要的权力即侦查权。凭借这一权力,国家可以运用一系列的措施查明事实真象、查获犯罪行为人。可以说,侦查是基于保障权利而产生的,其最终目的是保障权利;惩罚不是目的,而是保障权利的手段。侦查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一柄双刃剑-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可能侵害权利。首先,欲有效查明事实真相和查获嫌疑人,侦查中必须许可实施一定的强制行为。这是获得对案件真理性认识的必然要求。强制行为的实施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合法侵害。其次,如果侦查阶段误把并没有实施犯罪的人确定为嫌疑人,进而对其起诉并审判,将会极大地侵害其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利。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本为保障权利而生的侦查,在行使中又会侵害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更好的方法取侦查而代之,在查明犯罪的同时,又不侵害相对人的权利。权衡之下,只有继续运用侦查来维护权利和秩序,保障社会公正,同时严格控制其侵害权利的消极作用,争取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将负面作用降至最低限度。这是事实与价值在侦查领域中求得统一和平衡的唯一方法。为此,在理念上必须强调保障权利与行使权力的统一,并在侦查立法中充分体现这一理念。任何重打击轻保护或者重保护轻打击的立法倾向都走向了极端,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背离。重打击轻保护,会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保护轻打击,又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故都不可取。为避免重打击轻保护或者重保护轻打击的倾向,就要既赋予侦查机关查明犯罪的必要权力,又要严格规制这种权力的行使,将其控制在为查明犯罪的目的范围内。没有严密立法为基础的授权,是跋脚的授权,不利于授予权力的行使。同样,缺乏严密立法的权利保障,是瘸腿的保障,无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要求的统一
  侦查策略要达到目的,就必须针对可以实现目的的对象而实施,是对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侦查策略的作用方式和方法。这就是侦查策略的客观要求。离开了客观方面的要求,没有制定策略的依据,也没有实施策略的必要。一方面,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无论是犯罪行为人还是知情人,随着犯罪事件的发生就客观地存在着,需要侦查主体运用有关的侦查业务知识、科学原理和逻辑规则去认识和发现。另一方面,这些人又总是体现着生命安全、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是一定价值关系的反映。因此,侦查策略要求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在客观方面,侦查策略对象是认识案件必不可少的,具有一定的工具性质。在主观方面,侦查策略对象本身就是目的,就是价值。侦查策略这种表现要求我们既要以人为本,充分重视人文精神;又要以科学理性为指导,许可采取包括强制方法在内的多种方法实施侦查,以真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侦查主体实施策略时,虽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但侦查的过程不是机械的操作过程,而是一个需要侦查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法律没有告诉侦查人员询问女性证人时应该如何进行,也没有规定询问男性证人应当怎样实施。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侦查必须如何行为和不得如何行为的一般原则。仅仅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无从有效进行。法律规定了询问的一般原则,但关于如何发现询问的对象及实施询问的具体策略,却没有规定,也不便规定。侦查策略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追求快速、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尺度,就是主体尺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是漫无边际、无的放矢地发挥想象力,而是以对象自身的情况为根据的。也就是说,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受制于对象,只能在对象尺度范围内,以对象所包含和体现的规律、价值为前提。所以说,侦查策略是对象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离开对象尺度的策略,既无实现目的的依据,也无实现目的的必要;离开主体尺度的策略,则无法成其为策略,而只能是死的条文。
   三、合规律性与合规范性的统一
  (一)合规律性主要是指确定和选择侦查策略各构成要素的方法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和有关的科学原理。已知事实不会自行确定和选择侦查策略的构成要素并组合成策略。从已知事实到侦查策略各构成要素的选择和确定,既是一个运用逻辑规则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也是一个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分析已知事实的过程。判断、推理等逻辑规则和有关科学原理是人们关于思维和相关学科研究对象的真理性、规律性认识,是连接已知事实和侦查策略各构成要素的唯一科学途径。如根据对尸体和现场有关物品的勘验与现场访问的情况,运用法医学知识,可以判断出死亡原因和性质;再根据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和侦查学确定案件性质的理论,判断出案件在侦查学上的性质,进而确定侦查策略的目的和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侦查策略的构成要素。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确定和选择侦查策略各构成要素的客观基础。只有逻辑规则和科学原理才能反映这种必然联系,主观臆断和诸如笔相学、占卜术等伪科学原理,并不能反映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因而,不可用以确定和选择侦查策略的构成要素。再次,应该根据案件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侦查策略。从策略制定到实施时,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策略实施过程中,案件情况可能向预期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向出乎意料的方向发展。
  (二)侦查策略的合规范性,是指侦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法律、道德、宗教、民族习俗等社会规范的要求。在这些规范中,法律规范对侦查策略具有最直接、最普遍的约束力,道德规范总体上比宗教、民族习俗等规范具有更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侦查策略的合规范性主要是指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侦查策略合规范性的第一个要求,是制定和实施侦查策略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本文第一章在论及侦查策略与侦查行为的关系时已然指出,任何偵查策略都必须通过相应的侦查行为实施,而法律对侦查过程中的大多数侦查行为或多或少作出了一些规定。实施寓于法律有规定的侦查行为中的侦查策略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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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原志伟,男,河南省林州市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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