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龙头企业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影响研究

来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f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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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对企业实施规制,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龙头企业的经济利益冲突时,政府的规制行为与规制效率是否会受龙头企业影响?已有的研究较少涉及这一公共管理的重要问题。本研究从环境规制视角出发,基于1999—2013年的中国31个省级层面的面板数据,结合工业企业数据库微观数据,在省级层面实证检验了当存在利益冲突和规制能力约束时,区域环境规制水平是否会受到龙头企业以规模衡量的能力影响;如是,其方向和机制又是什么。本文研究发现:①龙头企业规模越大,区域环境规制水平越严格;②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主要通过两种路径实现,一是龙头企业所在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越重要,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二是龙头企业在所在行业的经济地位,某企业在行业的比重越高,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③龙头企业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间关系是政府有限环境规制能力有效运用的结果,当政府规制能力不足时,政府在规制中会“抓大放小”,重点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环境规制;随着政府规制能力上升,企业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的正相关关系不仅回归系数会逐步下降,而且会在统计上不再显著;最终,当政府掌握充分的环境规制能力后,企业的规模可能会在降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上发挥一定作用。本文的研究结果证实当政府与企业存在利益博弈時,政府的利益首先得到满足,仅当政府的利益得到满足后,企业才可能利用其实力影响政府规制以获取规制利益最大化。本文的研究一方面消除了“政商勾结”污染环境的忧虑,另一方面也提示要严格限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利益诉求范围。
  关键词 环境规制;龙头企业;地方政府;规模效应;规制能力
  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7)10-0047-09DOI:10.12062/cpre.20170435
  政商勾结,尤其是区域龙头企业与政府的政治关联由于其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被广泛关注。剔除个人不法行为,普遍性的政商勾结起源于政府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而在中国,由于“政治集权,经济分权”的中央—地方治理机制,政府与区域经济代表龙头企业的利益一致性具有强大的制度背景,政府规制为龙头企业所俘获的可能性也限制增加。龙头企业在区域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与地方政府关系因此受到较多学者和媒体的关注。已有的研究主要基于政府与龙头企业利益共同体判断,研究了龙头企业获得的超额收益,主流的研究结论是政府会庇护龙头企业的利益,降低管制水平甚至会放松管制[1-3]。
  但是,现有的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首先,企业和政府的利益不会永远一致。现有研究隐含的假设即政府与龙头企业不存在核心利益的冲突,且企业的收益不会以政府的损失为代价。相关研究结论主要来自政府与企业存在一致利益的研究领域,如龙头企业与非龙头企业的冲突、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冲突、企业利益与居民利益的冲突等[1,4-5]。如果企业行为与政府或者政府主要官员的利益产生冲突,企业规模对政府规制的影响为何?现有的研究对此没有答案。
  其次,现有研究重点考察不同来源构成的企业能力对企业建立政治关联并获取超额回报的影响,较少考虑政府的能力建设对企业能力的反作用,隐含假设是政府具备无限规制能力。但是,这一假设过于严格,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面临预算不足的困境,政府破产的新闻屡见于媒体,在中国,各级政府由于“经济分权”原因,多数存在较强的财政约束,个别甚至沦落为“吃饭财政”,难以有效的实施区域公共治理[6-7]。如果政府存在规制能力约束,当政府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冲突,政府不同水平的规制能力会怎样影响冲突的结果,已有的研究对此也没有答案。
  本文从中国省级层面的环境规制视角,实证检验了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试图为以下三个问题提供事实依据:首先,龙头企业规模是否会影响区域环境规制、影响方向是什么?其次,如果存在影响,影响机制是什么?究竟是企业规模,还是行业规模在发挥作用?最后,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如果引入政府规制能力变量,在不同规制能力水平,政府与企业的环境博弈结果是否会导致环境规制水平出现策略性差异。
  本文选择从环境规制视角开展研究主要是基于如下考量,一是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模式转型,环境保护的力度和范围在中国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中地位迅速上升,企业牺牲生态环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挑战了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符合本文的研究设定;二是环境规制政策涉及利益主体多元,环境规制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在公共政策领域具有极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基于环境规制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也就在公共政策领域具有更大的应用和参考价值[8]。
  1 文献综述
  对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的努力,以及对“政商勾结”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资源低配错配的忧虑,是当前公共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已有的研究认为,政治关联是企业与政府的关联性,可以表现为企业高层人员或其亲属与政府有一定的联系,并且这种关联可以给企业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更优惠、周期更长的银行贷款,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余明桂和潘红波[9]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政治关系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机制,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更长期的贷款。企业的政治关联能力可能来源于其所有制、规模、高级管理者的身份背景等。企业规模被认为是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的资源越丰富,企业进行政治游说的力量越强,企业与政府的政治关联度越强,获得企业理想的政府规制能力越强,越有利于企业发展[10-11]。李后建[12]发现,政府的腐败会影响环境政策执行质量,而企业规模越大,腐败对环境政策执行质量的负面影响越大,原因是大型企业有更多的资源用于贿赂政府。张建君和张志学[13]实证研究了决定企业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战略差异的因素,以及不同政治战略的后果,发现企业规模是解释企业政治战略差异的重要因素:由于大企业有能力支付社会关系网的成本,大企业大都与政府维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战略上大企业大都从事着积极的政治战略。   企业与政府利益的一致性导致政府对“政商勾结”的需要是“政商勾结”现象常态化的另一个原因。从政府视角,由于区域龙头企业贡献了主要的财政收入,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从利益权衡出发,地方政府可能会保护本地的龙头企业的利益,降低执法力度甚至忽视法律法规以保护本地税源,比较典型的是广受诟病,但屡禁不止的地方保护主义[1-2]。路江涌和陶志刚[3]研究了中国制造业行业集聚的趋势以及影响行业集聚的微观基础,研究表明在控制了已有实证研究文献中存在的一些可能造成结果偏差的缺陷后,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制造业的区域集聚。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庇护是食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等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在媒体上得到较多的披露,也为学术研究所证实[1,4-5]。地方政府放松对本地企业规制的另一种解释来自对中国独特的“政治上集权,经济上分权”的区域治理机制的研究[14]。该理论认为,龙头企业可能获得政府的规制支持不仅由于其财政与就业贡献,还因为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与GDP增速联系紧密,地方官员为个人政绩与晋升目标也需要更加重视地方经济绩效。因此无论从地方政府财政、区域经济增长还是官员政治升迁的角度,当地政府都有动机放松对龙头企业的规制。
  因此,基于政治关联的视角,企业规模越大,越能获得有利的政策规制。
  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与政府的公共利益冲突时,现有的研究多数从企业能力视角开展研究,隐含政府无限能力假设[1-3]。但是,这一过于严格的假设并不符合实际,可能导致基于此的政策研究失去事实基础。Jensen和Meckling[7]指出,应该抛弃那些认为政府拥有无限资源和规制能力的想法,政府的规制能力是昂贵的,为高效利用规制资源政府会重点规制较大的企业。基于美国的经验数据,Fredriksson et al.[15]发现政府规模越大,环保政策执法力度越强。Osborne和Gaeble[16]认为,基于新公共管理的思想,政府并非无偏好、无自身利益的道义上的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恰恰相反,政府应被视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为最大化投入产出比,政府也会采取策略化行为。Zimmerman[17]发现,企业规模越大,其承担的有效税率越高,这被认为是越大的企业政府越容易获得其经营信息,因此为有效节约征税成本,政府会将征税的重点转移到少数的大型企业身上,以完成征税任务,而这种现象在控制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等领域都有发现。Zimmerman[17]的观点得到Baylis et al.[18]的呼应,他们发现,由于污染排放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污染后果的时间滞后性和空间溢出性,大型企业的污染排放更容易被政府监管。
  因此,从政府能力视角,企业规模越大,其面临的政府监管越严格。
  综合看,企业规模,尤其是区域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由于企业的规模效应和政府的规模效应存在冲突而具有不确定性。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模型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检验区域龙头企业的规模是否会对区域环境规制产生影响。如是,实证研究将进一步检验其产生影响的机制。因为龙头企业的规模可以分解为龙头企业的行业地位,以及行业在区域经济中所占比重,所以我们可以检验究竟是龙头企业规模还是支柱产业在对政府的环境规制决策产生影响,以及这一影响的方向。区域龙头企业规模影响检验模型如式(1),企业与行业影响检验模型如式(2)。
  式(1)中ENVR为本研究因变量区域环境规制水平。SIZE为龙头企业规模,以企业规模对地区生产总值比值衡量,CV为控制变量。式(2)中W4为企业的行业地位,以前四位企业规模占行业比重衡量,IND为行业总产值对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模型(1)和模型(2)同时控制了时间效应和区域效应,以尽可能消除冗余变量的影响。
  根据上文的综述,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政策的影响不仅可能是企业的政治关联能力的产物,也可能是政府规制能力优化配置的结果。当政府规制能力有限时,企业规模或者行业规模的扩大很可能会有利于政府获得更多的规制信息,降低政府的规制成本。顺应该逻辑,当政府具有较强规制能力,以至无论企业规模或行业规模大小,政府都能有效获得规制信息并实施环境规制时,企业规模与政府规制能力规模效应之间的关系将不再存在。由于本研究可能的变参数非线性关系,传统的线性面板回归模型将不再适用,因此引入门限静态平衡面板模型如式(3)。
  式(3)中m是模型中存在的门限数,k=1,……,m+1,U为政府能力所属集合。当仅有一个门限值T1时,U1={CAP≤T1},U2={CAP>T1};当拥有两个门限值T1和T2时,U1={CAP≤T1},U2={T1T2}。当然,模型可能会检测出更多的门限值。关于门限回归数的检测和门限面板回归的估计,可以参见Hansen的相关文章[19-20]。
  2.2 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区域环境规制受地方政府意愿、区域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现状以及上级政府压力等多方面影响,因此对环境规制强度的度量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差异很大[12,21-22]。
  為提高研究结论的可比较性,参考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基于中国各类污染物排放的严重程度及数据的可得性,选取各省份废水排放达标率、二氧化硫去除率2个单项指标构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综合测量体系,具体的指标构建方法参考原毅军和谢荣辉[21]、以及王杰和刘斌[22]的相关文献,计算公式如式(4)-(6)。
  式中,i为区域,j=1,2分别代表废水排放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ER为环境规制变量,ERs为单项指标的0-1标准化值,ENVR为最终使用的综合环境规制指标。为控制区域间差异,以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差异为调整系数,指标构建如式(5),t为年份,E为污染排放量,Y为工业总产值。
  为保证结论的稳健性,以单位工业总产值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衡量区域环境规制强度[12]进行结论的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的关键自变量是龙头企业规模与政府能力。产业根据国标GBT4754-2011按二位数行业分类。根据产业经济学惯例[23-24],产业集中度一般用M4来表示,即产业排名前四的企业的产值占整个产业总产值的比重。本文行业龙头企业以行业内前四位企业(M4)代表,行业龙头企业规模以M4企业加总总产值衡量。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地区政府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可能不同,因而相同规模企业在不同区域影响政府环境规制的能力可能不同,以M4企业总产值与区域地区生产总值比值衡量行业龙头企业的区域规模。区域行业龙头企业规模指标可以分解为企业的行业地位(W4ijt)和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INDijt),为我们进一步探讨龙头企业规模的环境影响机制提供了可能。下式中M4代表行业排名前四位企业总产值之和,GRO代表行业总产值,GDP为地区生产总值。下标i、j、t分别代表区域、行业和时间,n为产业数量。
  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相关文献中,衡量地方政府能力的指标主要是一般财政收入和一般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以及由这两个指标派生出来的其他指标[25]。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央持续上收财权,根据地方政府事权以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手段对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由于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中国大量地方政府财力紧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刚性,沦为“吃饭财政”[26-27]。因此,不宜以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衡量地方政府能力。地方政府一般财政收入及其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不仅体现了区域经济水平和规模,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动员能力,因此本文以此衡量政府的规制能力。
  参考已有研究,控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对外开放水平和规制环境[8,12,15]。根据环境库兹涅茨假说,经济增长与区域环境污染之间会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关系,原因可以归纳为产业层面的总量效应、产业结构效应、技术替代效应,以及社会层面的随着经济水平提高而日趋严格的环境政策规制效应[28]。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衡量经济发展水平,预测其回归系数为正。由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非线性关系,引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平方项,预测其回归系数为负[29]。以第二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衡量产业结构,较高的第二产业意味着较多的环境污染,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更加显著,根据已有研究,预测其环境规制回归系数为负[21]。
  已有的研究发现,由于对外贸易增加了国内污染排放,因此在大力开展现有污染减排工作的同时,应重视贸易中隐含的污染转移排放以降低其对国内环境的影响[30-32]。以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衡量区域对外贸易水平,并预测其回归系数为负,即对外贸易会降低区域的环境规制水平[30-31]。最后控制区域的规制环境,以万人环境信访量衡量。当区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近似时,较高的环境信访量可能意味着区域较差的环境规制水平,因此预测其回归系数为负[34]。
  由于本文研究的环境规制视角,因此重点考察高污染行业龙头企业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高污染行业定义根据2010年国务院《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确定。
  本文的宏观社会经济数据来自知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企业微观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时间序列为1999—2013年。2008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质量较差,且企业的行业归属没有明确,本研究不予采用。
  2.3 变量处理与描述性统计
  进出口总额根据当年人民币美元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进出口总额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为2000年值,企业工业总产值、行业工业总产值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调整为2000年值。为防止可能的多重共线性,对环境规制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取自然对数值。
  为防止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干扰,对所有变量进行双侧1%winsor处理。变量描述性统计及回归预测及回归预测见表1。
  3 实证研究
  3.1 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
  表2中同时采用OLS和面板模型检验了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之所以采用OLS模型,不仅因为其是绝大多数数理统計模型的基础模型,同时也便于我们开展膨胀系数检验(VIF)以探测可能的多重共线性。通常情况下,膨胀系数均值(mean VIF)大于3,或者条件数大于30,皆可断定存在多重共线性。我们的检验结果为1.73,拒绝了本研究变量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模型2—4采用了面板模型,Hausman检验结果拒绝了固定效应模型,认为个体效应统计值无系统差异。为保证结论稳健性,我们同时使用了一般最小二乘法(GLS)和最大似然法(ML)两种方法进行面板随机效应模型的估计,表2显示二者的回归结果非常相似,表明本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2所有的模型都证实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水平正相关,全部模型的回归系数都在1%统计显著水平支持龙头企业规模上升会促使政府提升环境规制水平。本研究采用了复合的环境规制水平指标,简单的根据模型回归结果探讨企业规模对环境规制水平存在理解上的困难,但高度显著的正值回归系数意味着当企业与政府存在利益冲突时,受规制能力制约,政府将会重点选择规模突出的企业进行环境规制监管,以提升监管效率。如区域内龙头企业规模扩张,政府对其环境规制水平将呈现非对称加速扩张,表现为随着区域龙头企业规模扩大,区域的环境规制水平将以更大幅度提升。最小二乘法也得到相似的回归结果,但由于忽视了数据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单纯的截面分析可能由于关键变量的缺失导致结果有偏。
  相关控制变量回归系数基本符合预期。在相同居民参与水平下,区域较高的环境信访量意味着较严重的环境质量问题,可以推断区域较低的环境规制水平[3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环境规制水平显著正相关,工业化水平与环境规制在10%显著水平负相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平方项回归系数为负,但统计上不显著。对外贸易开放度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回归系数在两个随机效应模型中都在5%显著水平为负值,证明对外贸易确实带来了较多的生产国环境污染排放,并降低了所在区域的环境规制水平,该结论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一致[29-31]。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现有的“污染天堂”假说研究存在内在的逻辑一致性[32-33],对此应予以警惕并适时规制。   3.2 企业规模与行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
  基于表2对龙头企业规模(SIZE)对区域环境规制影响的研究,此处进一步探讨究竟是龙头企业规模还是产业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影响区域环境规制水平。将龙头企业规模分解为企业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两个指标如方程(4)。表3采用随机效应面板模型检验企业规模(W4)和行业规模(IND)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为保证结论稳健性,我们同样使用了一般最小二乘法(GLS)和最大似然法(ML)两种方法进行面板随机效应模型的估计,二者的回归结果非常相似,表明本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3的回归结果证实,龙头企业规模和产业的区域经济地位的回归系数都为正,且二者都在1%统计显著水平显著。这一结论意味着,当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为有效规制,政府的策略是同时紧盯规模突出的龙头企业,以及在区域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的重点行业。这一结论从企业规模效应视角难以理解,但符合政府的规模效应逻辑。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经济发展一样,都是政府的核心利益,为充分利用有限的规制资源以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最优化,政府会“抓大放小”,加大对少数较大、环境污染排放较多、信息获取更容易的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力度,统计上即体现龙头企业规模越大、行业地位越重要,区域环境规制水平越高。
  3.3 政府能力在其中的作用
  上文的解释有一个隐含假设:政府的规制能力是有限的。假设存在无限能力的政府,政府对所有的产业和企业的污染排放有完全信息,此时从政府视角,理论上,产业经济地位、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都将不产生影响。从实证研究方法看这已经突破传统的计量模型范畴,属于变参数非线性回归检验,为验证这一设想,本文采用数据静态平衡面板门限回归方法研究不同规制能力地方政府对产业龙头企业的环境规制差异。表4首先检验了是否存在不同的政府规制能力阶段,在这一阶段内政府对龙頭企业的环境规制与另一阶段存在显著差别。门限效应检验结果显示,确实存在类似的门限值,且支持双门限假设,即在5%显著水平,存在三个不同的政府规制能力与龙头企业环境规制水平关系阶段。
  表5汇报了政府规制能力双门限面板模型的回归结果,控制变量回归系数基本与前文一致。值得关注的是不同政府规制能力阶段龙头企业的回归系数差异,证实了在不同规制能力阶段政府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性行为以最大化环境规制收益。表5的结果显示,当政府能力小于756.24的门限值时,企业规模与政府能力在1%统计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随着政府能力提高,系数逐渐下降,同时显著水平逐渐下降,当政府能力大于756.24并且小于1 358.55时,企业规模与环境规制回归系数依旧为正值,但在统计上不再相关;当政府能力提高到大于1 358.55时,企业规模和环境规制回归系数由正转负,虽然依旧在统计上不再显著,但暗示当政府的环境规制能力充分后,企业的规模可能为有助于其降低所在区域的环境规制。这一结论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当政府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时,政府的利益占据核心主导地位。只有当政府的利益得到满足,企业的利益才进入决策讨论中。
  本研究的政府规制能力第一个门槛值为756,相对于本研究的地区样本均值836略小,包括219个样本,超过样本总数的50%,说明在超过一半的地区/年份样本中,龙头企业的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正相关。第二个门槛值1 359仅有29个样本超过,主要是4大直辖市,证实仅在极少的特大型城市中龙头企业能发挥其规模优势降低所在区域的环境规制水平,而且根据本研究的门限回归结果,其效果没有统计显著性。剩下的43%的地区/年份样本(188个样本)处于政府规制能力能较好的规制区域内企业的环境排放阶段,龙头企业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无关。
  3.4 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本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单位工业总产值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12]来代替前文中使用的复合区域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开展结论的稳健性检验,回归模型采取模型序号变量与前文保持一致性。门限模型结论基本一致,两个门限值分别为568.01和1 433.84,在此不再单列。结论显示,当更换区域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后,结果与前文相似,龙头企业规模与环境规制水平显著正相关。当采用单位工业总产值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衡量区域环境规制水平后,行业在区域经济地位开始变得统计上显著,原因可能是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强度不仅反映了区域的环境规制强度,也是区域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结果。本文研究的产业主要是高污染产业,因此其区域经济比重与污染治理投资强度在统计上显著正相关。
  4 结论与讨论
  企业通过其社会、经济贡献和政治关联影响政府,以获得有利的政策环境近年来屡见报道,迎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为公共治理专业人士所担忧,担心“政商勾结”下,为获得企业最大化利益公共利益被牺牲,甚至政府的规制被企业利益所“俘获”,成为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路径。
  在控制相关变量后,本研究发现当存在利益冲突时,企业规模对企业利益无帮助,政府的利益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在环境规制中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区域龙头企业规模越大,其面临的环境规制水平越高。进一步的机制研究发现,龙头企业对政府环境规制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所在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二是龙头企业在所属行业的地位。所在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越高,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龙头企业在行业中规模地位越突出,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本文对现有文献的另一个贡献是既有的研究多从企业视角讨论企业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隐含政府无限能力假设,这是一个过于严格的假定,以其为基础的政策研究可能缺乏事实基础。本文认为,政府的规制能力是昂贵的,规制能力、包括环境规制能力都受到资源约束。基于双门限模型,本文发现政府在不同规制能力阶段会基于规制收益最大化采取差别化的规制策略:当政府规制能力较低时,政府会在环境规制中“抓大放小”,龙头企业规模与环境规制水平显著正相关;随着政府规制能力上升,政府可有效规制不同规模企业,龙头企业规模与环境规制的关系不仅回归系数会绝对值下降,统计显著水平也会从高度显著变为不再显著。随着政府规制能力的继续增长,龙头企业规模与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符号甚至由正转负,虽然在统计上不显著,暗示企业规模对环境规制的影响在政府掌握充足规制能力后将会发挥作用。   本文的研究证明,至少在中国,“政商勾结”的担忧不如想象中严峻。“政商勾结”可能存在于政企双方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但当政府和企业存在核心利益冲突,政府会基于规制投入产出最大化采取策略性行为。因此,只要政府还代表公共利益,只要公共利益进入政府的核心利益之中(当然,这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巨大努力),就不必担心政府为规模企业所俘虏。本文的研究证实,在利益冲突背景下,当规制能力不足时,恰恰是规模化企业成为政府规制的重点。仅当政府具有较强规制能力时,企业的规模效应对政府规制才产生负相关影响。显然,和政府的规制利益相比,企业的规制诉求是次要的,处于从属的位置。本文的研究一方面缓解了“规制俘获”的担忧,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也证实,政府基于自生利益的策略行为是占优策略,优先于对企业利益的响应。从这个角度,应当对政府的利益始终保持警觉,防止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无序干扰。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政府规制区域龙头企业的机制,更为理解中国政府与企业关系提供了基于利益冲突和规制能力的解释。本文虽然揭示了龙头企业影响政府规制的条件和路径,但受实证研究方法的制约忽略了对个体行为的鲜活行为的研究,未来的研究应更注重政府和龙头企业间的动态规制博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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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其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理论机制的基础上,选取2004-2015年中国地级市的面板数据,以低碳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低碳试点政
摘要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实现全球能源善治、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大领域。《能源宪章条约》是推动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国际法律工具之一。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该条约之间是否兼容,是决定中国是否加入、能否与其缔约方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解读《能源宪章条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发现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将使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能够构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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