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途径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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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消费者从最初的被动维权,到逐渐的主动维权,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也随之增多。通过消费者维权手段和途径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与进步。
  个体维权:单打独斗的维权英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商品的极大丰富给了消费者色彩斑斓的消费体验。在一轮又一轮的消费热潮中,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在市场上。而此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确立,人们的维权意识十分薄弱,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想法,面对消费侵权事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有较真儿的消费者,也只能跑去和商家面对面理论一番。
  改革开放初期,商品市场中新生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逐年建立健全,人们在短缺经济年代朦胧的维权意识逐渐被唤醒了。从当初那个学西洋音乐到北京考学的王海,到某行业报主编郭振清;从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到重回打假前线的打假斗士叶光,一位位维权领域的个人英雄完成了启蒙职责。
  个体的成功带来的示范性力量直接推动了群体的诞生,也带来了职业打假这一“职业”的短暂繁荣。职业打假者不断涌现:臧家平、叶光、葛锐、刘殿林、徐大江……
  他们向假冒伪劣产品发起猛烈的冲击,他们的名字成了维权的旗帜,他们都是“王海”,他们被许多消费者视为英雄。媒体的强烈关注使个人打假迅速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一个打假时代也随之到来。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曾对此这样评价: “王海现象” 的出现,与其说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双重因素作用下的必然产物”,倒不如说是在法制日益健全的条件下,充满主权意识的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践踏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不满到极点的一次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过程中自觉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较量,是消费者争取自身权益并呼唤诚信消费环境的艰难而又执着的搏击。
  “王海现象”客观上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深入人心,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各路“王海”打假的方式各式各样,而法律的界限并不明确。打假人往往面对的不只是文明方式,将来一些人的触礁也就在所难免,要付出的代价似乎已成定局。
  2003年,臧家平入狱,一些职业打假人先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现实和法律都给当时如日中天的个人职业打假泼了一盆冷水,也给那些有志成为打假斗士的人提了个醒:打假环境太差了。
  个人打假遇到法律和现实两大屏障。很多地方出台的的消费者保护条例都把“知假买假者”从“消费者”的队伍中剔除。这更成为他们发展的瓶颈。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也告诉记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打假个人在与一些利益集团博弈时越来越处于弱势地位,因为这些利益集团所能操纵的各种资源都是单个人无法能及的。”
  但是,不管这些职业打假人心中是如何想的,不管他们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当一切都渐归平静,人们不得不承认,正是这个时期有些悲壮的个人打假秀,曾经对制假、售假者形成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组织维权:想说爱你不容易
  1984年12月26日,这个不平凡的日子已载入史册。这一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保护消费者运动正式拉开了帷幕。随后,各地消协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此类组织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维权难的问题。
  但是专家指出,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存在具有先天不足。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和发展方向等。虽然消协要维护中国最大群体的利益,但挂靠在工商部门,几乎对其他行业组织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职权,对企业的干预有时必须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而消协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中小城市,消费者组织连自身的生存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为消费者维权了。
  时至今日,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近20年了,但是除了消费者协会之外,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的自律性的消费者组织并没有建立起来。因为目前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消费者组织,他们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当然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所以,消费者协会既没有对企业的处罚权,也不能通过章程吸收会员、约束会员、指导会员、帮助会员。因此,各级消费者协会对企业的干预也就很难有实效,尤其是对国家垄断企业的干预有时根本不起作用。
  消费者维权只有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才能真正公允和公正,树立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威。目前,有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新的组织形式。例如,上海市消协已改革为由政府、社会参与组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新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工商部门彻底分离出来,直接由市政府指导,是一个经法律及政府授权,享有一定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上海的做法可资借鉴,今后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对消协的名称、性质、设立原则等加以修改,使其脱离工商部门,真正独立起来。
  法律维权:当理想照进现实
  无可否认的是,作为“娘家人”的消协为消费者提供了一道权益保障,但因为消协没有执法权,只能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仍然屡屡发生。
  1993年10月31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伴随着中国保护消费者运动而诞生的,是亿万中国普通消费者推动了这一法制进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使老百姓在消费市场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1999年3月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仅以“12315”电话统一开通的第一年为例,这一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27.2万件,行政调解成功率为93.4%;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67773件,比上年增长63%;罚没金额7643万元,比上年增长70%;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16.85万件,比上年增长57.88%;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2913个。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资源丰富之极,早已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却停留在“书面上”,一旦发生民与官的侵权纠纷,民众作为利益诉求的弱势群体,且法律渠道不畅通时,只能通过信访等手段达到维权的目的。另外,法律维权成本过高。一场官司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等法律程序,过程艰辛而漫长,耗费的财力与精力也让普通百姓难以承受。
  破解法律维权困境,离不开社会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法制建设,必须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坚持立法为民,更加注意加强改善民主、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发挥法规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法制建设,不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文字游戏,而是实实在在地赋予公民真实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基本民生、民权的具体利益面前,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权利为民所系,为民所用。
  集体维权:新途径 新气象
  从个人维权时代人们耳熟能详的英雄,走到今天,维权的方式也在悄然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维权越来越多地走向理性、有效的途径。这多归功于法律环境的逐渐好转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渐提升。
  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组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于2004年8月成立,21名律师成为律师团的首批成员。这意味着,律师参与消费者维权服务一改以往单个律师的服务形式,开始尝试群体作战,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决策建议。而越来越多的维权,也开始通过这些维权精英来解决。比如中消协点评“霸王条款”,多是在这些维权精英的协助下完成的。
  更多的群体作战体现在房产纠纷方面。业主越来越多地开始集体行动,“集体维权”成为房地产界最红的名词之一。由以前的个人维权上升到集体维权,由个案维权上升到立法维权。这让维权活动变得更有组织、更有法律保证、更理性、更有规律、更容易成功。
  近年来,互联网日益发展,以各种新兴通信技术和传播工具为基础的网络传播时代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渠道。
  由国家工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和“央视315晚会”,是国内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最权威的两大媒体平台。两大平台联手,共同推出多个消费领域消费者满意度的系列调查,以及针对行业黑幕知情人的“征集令”,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及时、便捷的平台优势,为全国3亿手机网民提供了消费投诉、法律咨询、曝光揭黑等的全方位报道和服务。
  同时,《中国消费者报》独家手机官方网站以服务全国消费者为出发点,为手机网民提供最新的消费提示、反应消费者投诉热点、解读法律法规,以及实时为消费者提供权威的投诉咨询等,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在消费维权领域提供权威、及时服务的手机网站。
  近两年,微博的出现,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新选择。多维度的互动优势使得微博维权已成为一道新的网络风景,正切实发挥出消费者所期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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